團體保險中的稅務問題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被忽略的營所稅與綜所稅】
昨天接到台北中年女粉絲的電話,詢問有關團體年金保險規劃的相關事宜。在電話中簡單回答了一些基本問題,可是事後仔細想一想,簡答對她的幫助似乎實在不大,所以決定寫一篇文章回答她的問題。
她的問題不難,【有一間企業想幫股東投保團體年金保險】。
問題似乎簡單,可是其中缺牽涉到相當複雜的層面。
簡單來說,如果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企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例如壽險、健康險或傷害險,且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保險費每人每月在2,000元以內,可准許認列為企業經營費用。」超過一個月2000元,則被認列入薪資所得中,也就是說扣繳憑單中會多一筆所得扣稅。
可是我們討論的是【團體年金保險】啊!
引用一篇Etoday的報導,金管會談到【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的問題:「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20日)透露,希望透過提供稅負誘因,鼓勵企業替員工投保團體年金險,因應來臨的高齡化社會。
顧立雄表示,目前企業替員工投保團體年金險,很多保費是反映在員工薪水上,例如企業幫員工投保1萬元年金險,表面上員工薪水是4萬,但其實員工實領只有3萬元,還要多繳所得稅,這對員工來說是福利還是變相被剝奪薪水?
顧立雄透露,金管會正在研擬,希望提供稅賦誘因,企業幫員工投保團體年金險,投保的保費支出可以被列為企業的營業費用而認列扣除,一旦可以被列為營業費用扣除,就能增加企業幫員工投保的意願。」(Etoday 2018)
金管會想透過修法提供稅賦優惠提高企業投保誘因,可是別忘記了,【管稅的是財政部】,金管會只是出來打打嘴砲。
為了避免一筆保險給付造成隔年申報所得稅級距三級跳的問題,團體年金保單有「賦益權」的設計,也就是企業與員工之間協調好(通常是老闆決定)這筆錢什麼時候發放,可以【每年】提撥至保單中的個人帳戶,也可以【保單繳費期滿】後整筆歸入,發揮留才的功用。
【但別忘了,只要有財產移轉就會有税的出現。】
我們先看一種狀況,一般人知道所《得稅法》第4條第7項中「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但是會忽略第17項:「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白話來說,當約定的時間一到,自企業的保單價值金轉換到個人的保單帳戶時,就必須在隔年五月底前申報所得稅,但是依台灣老闆的小氣的德性,會願意提撥資金給他的人,不是自己的小孩,就是關係親近的人,不然就是外面的粉紅知己。
如果這人同時身兼要職,位高股權重,除了每年的股利所得、分紅、薪資所得,又再加上一筆企業的保險給付,這樣的稅賦負擔就會提高。
一般金融業與業務員為了【業績】考量,會想到這一層的問題嗎?
另一個層次是企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當保單解約或滿期的時候(泛指所有的保單,包括企業團體年金),解約金或滿期金回歸企業帳戶的時必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計算方式不在此細談。
五區國稅局在新聞稿中多次發佈類似的案例,最近一次是2018年7月24日高雄國稅局公布的案例,某公司規劃4張「團體壽險」(非前面提到的團體年金)的保單,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本身,滿期金約1000餘萬,其中200萬轉予員工,倒霉的員工被國稅局依法開立扣繳憑單,列入個人其他所得,課徵綜所稅。
新聞稿中沒有提到員工原始的所得稅級距是多少,明明應該很高興的事情,卻讓原本的收入都因所得稅級距提高而大打折扣。更倒霉的事,給企業的滿期金轉購另一張團體壽險,因此保險公司未將滿期金匯入企業帳戶,公司因而未列報800多萬的所得,國稅局依法開罰,補徵營所稅100多萬。
所以說, 團體保險是一門比較需要較高專業的商品,尤其牽涉到稅務、退休金帳戶、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如果詢問一般的金融機構,我認為他們的答案都一定沒問題,對他們來說有業績就是好事,但是幾年後接到國稅局的應納稅額通知書的時候,這筆帳要怎麼算呢?
會問問題是好事,但是一定要問對人喔!
*原始國稅局新聞稿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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