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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上街,百萬相隨,大家的心仍很火熱,但不妨認清殘酷的事實:我們甚麼戰利品也得不到,一件也得不到。前路險惡顯而易見,總要預備一下。筆者嘗試撰寫兩篇文字,首篇理順前車之鑑,重溫反對修例的證據論點;後篇倡議可行路線,思考搏奕方向,知所進退。眼前時局變得極快,警民衝突、占領立法會等等已經演變成主要矛盾,但原初的問題仍需關注。
筆者說的前車之鑑,是指政府犯下的錯誤。然而為甚麼要替政府進行偵錯工序?首先,清楚知道政府犯下甚麼錯誤,既可抵抗宣傳機器的誤導文宣,也許可預見日後政府的反攻方向。筆者並非從事法律工作,未有能力與大家做法例分析,逐點拆解、反駁條例的法律漏洞,只能從某些事件入手,自己重組事件,了解我們是否人云亦云。作為一個自覺理性求真的公民,都可以進行類似的重組。
仕紳幕僚聲不達 殷鑑不遠懶翻書
重新察看整件事件的脈絡,尤其再翻閱、整理眾多「剪報」時,實在驚訝政府於此事步步皆北,能夠犯的錯幾乎都犯上,任何人佯稱政府方案及推銷手段沒有紕漏,實屬掩耳盜鈴。以下論述沒有原創觀點,只是筆者把坊間資料綜合起來,做個文抄公而已。
脈絡的開端,始於回歸前後:
- 是漏洞還是先見之明?
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之初,已經有人指出條例原初的「排中」設計(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字句),不是漏洞,反而是一道防火牆,保障一國兩制的實施。翻閱1996年的立法局會議記錄,提及"中英聯絡小組雙方代表也確認當時的《逃犯條例》草案內容,亦會另行就中國與香港的引渡安排立法"(1)。前律政司長黃仁龍甚至公開指出:1997年後沒有逃犯被送回內地,顯示一國兩制這個構想的遠見(2)。
值得留意的是:現行有關條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是1999年的修訂版本(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3),不是英殖時期遺下的「鴕鳥漏洞」版本,是97回歸後的「中國香港」確認版本,「排中」設計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回應了1996年的立法局會議內容。故此,2019年4月30日,當立法會法律顧問致函政府,對條例修訂提出質疑(4),指出法例「原意」正是排除中國,本來是一個讓港府撥亂反正的機會。錯過了,未必可以再回頭。
原法案的「排中」設計,並非短時間倉促湊合而成,現屆政府卻指望火速修改,漠視對法律制度造成的破損,可謂行事草率!
- 澳門經驗:《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2015年,澳門政府曾提出相類似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但在2016年卻主動撤回已向澳門立法會遞交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當時澳門政府指出:「…… 特區政府在過去一段時間,分別與內地和香港商討刑事司法協助事宜,惟三地法律體系差異相當大,特區政府須顧及區際間的協商安排,也要維持自身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5)。
該法案其中一個商討地區正是香港,換言之,香港政府理應及早意識到類似法案可能引發甚麼爭議、問題,故此澳門政府不願倉促立法,定意「撤回」。殷鑑不遠(2016年),現屆政府有否從中汲取教訓,早作準備?有否閉門造車,不問歷史?或者自以為是,故意闖關?天曉得。
- 台灣謀殺案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這個導火線,盡顯政府的無恥失德。
先回到謀殺案發生前的2009年,當時海基會及海協會簽訂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司法互助協議》)(6),但港府沒有好好利用這機制處理潘曉穎案,反而借此案作為藉口,推動修例。
當然,《司法互助協議》並非港台兩地的協議,不能直接使用。但香港作為中國一部份,有足夠理由尋求海協會協助,處理案件。加上台灣一方亦願意積極配合,多次主動聯絡港府(7),無奈港府明顯沒有意願辦案,只求暗渡陳倉,令人髮指!
事實上,即使《司法互助協議》未能有效處理案件,港府亦非束手無策。根據保安局於3月向立法會發出的文件(檔號:SB CR 1/2716/19),政府「...... 按照現行機制,除了外地自願將逃犯移送至香港,移交安排須藉附屬法例並刊登憲報予以實行。立法會審議個案方式的移交時,案情無可避免會被公開。即使逃犯的個人資料被隱去,由於有些案情會有其獨特性,進行公開審議會驚動逃犯,他繼而會潛逃。此外,就算能夠拘捕逃犯,他也可能基於其個案細節已被洩露和公開討論,損害其接受公平聆訊的機會,而向當局提出司法挑戰。再者,若香港因案情被公開而未能拘捕疑犯,會對請求方的拘捕行動造成影響,更會影響其他地方對香港打擊嚴重罪行的信心 ......」(8)。
港府手執現行機制,其實一樣有路可走,只是未夠「隨心所欲」並有顧慮而已。即使修例倉促完成,同樣有機會面對司法覆核等挑戰,新法例憑甚麼可以順順利利、無障礙地執行,解決台灣謀殺案?
至於害怕涉案人逃走,筆者反問:眼前涉案人可以如何逃走?案情早已披露,資訊快速流傳之下,那個國家、地區會容許此人入境?當然筆者不會對上述宣稱過份自信。若港府蓄意坐視時機流逝,不去處理案件,曠日持久,自然「成全」涉案人日後藉此逃之夭夭。即使如此,失職的仍是港府,應負上全責,而非諉過於未能強推修例。
- 不能把關的法庭
香港法庭能否替疑犯把關?不能,這並非捏造出來的謊話。2019年3月,吳靄儀女士撰文,指出所謂由法庭把關,"...... 法庭無權調查這個人有沒有犯罪,只可以看這文書是否得到正式簽署,若得到正式簽署,法庭就要以這文書作基礎作出判斷 ......"(9)。單是這一點,已經足夠把修例「判處死刑」。無奈支持修例一方刻意規避,暫時未見作出回應。
不單泛民一方如此理解,中國證監會前首席顧問、現任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在6月9日遊行後撰文,指出對修例引發的不安,"...... 這種不安可能來自特區法院在以往處理引渡案件中所擔當的有限角色,特別是在一般情况下,受理法院並不審查移送地的審判是否公正 ......"(10)。
恐慌實實在在,港府視若無睹,焉能不引起民憤?
- 港人港審、域外法權或「不移交則審判原則」
法例諮詢初期,各方仍樂意參與其中,提供實際意見,其中「港人港審」建議,可謂十分罕見的各派共識。
港人港審最早誰人提出,坊間似乎有爭議。筆者最早在王岸然的信報專欄,認識有關概念(11)。期後田北辰(實政圓桌)、陳弘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楊岳橋(公民黨)都提出類似建議。尤其要留意,曾在國內多個政府部門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黃賢,在6月9日遊行前後分別撰文,提出「不移交則審判原則」(12)(13),其實也是倡議落實港人港審。
儘管提案名稱不盡相同,或稱之域外法權、不移交則審判等等,但內容相近,為歷年鮮見的朝野共識。政府本來可借此解困,兼且展示胸襟視野。然而事態發展卻令人費解。先有律政司反對港人港審,換來田北辰、楊岳橋、陳文敏等批評(14),爾後更有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反駁律政司「境外取證不可行」等理據(15)。律政司否定港人港審的論據,基本上詞窮理不通。
既然論據不足,律政司何不採納建議,加以研究?誰料枝節橫生,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卻在此刻出言干預,否定港人港審(16)!陳弘毅隨後表明「不再堅持」(17)。一個本來可行、具備跨黨派共識的實際建議,就此被硬生生卡住!
自毀長城,港府仍無懼色,錯誤更接踵而至!
- 修訂中的讓步微調:不可原諒的亂像
港府在修訂過程中,曾經多次作出「讓步」,包括提高定罪門檻等等。但某些「讓步」就錯得不可原諒,例如不斷剔除令商界憂慮的「罪行」,等同間接承認修例後可能引發的冤假錯誣。而剔除某些罪行不入引渡範圍,更是公然偏袒!明報5月31日的社評(18),直斥其荒謬,指出眾多微調:
“…… 進一步縮窄移交罪行範圍,代價卻是愈益背離政府所講的堵塞法律漏洞初衷 ……”
“…… 變相讓一些違法商人堂而皇之得到本地法律包庇,縱容特權不公不義,向外界釋出極壞資訊 ……”
“…… 到頭來只是放生了大批違法者,有違修例初衷。如此兩頭不到岸的方案,強行通過對香港有害無益。”
不從根本著手解決各種憂慮,確保審訊公正公平,反而為催促方案通過,藥石亂投,袒護特權,不單是亂像,更是丟人現眼的亂像。
- 壓垮樑脊最後幾根稻草
事故頻生,亂像已成。4月底,立會法律顧問罕有地對法案提出問題,要求澄清;律師會與大律師公會接連對法案提出質疑;台灣陸委會表明不會在《逃犯條例》修法前提下與港府協商,處理台灣殺人案件 ...... 等等。
事故雖多,卻非噩耗,反而可以成為下台階、緩衝以致轉機,讓政府既找到從善如流之名,亦可據實暫緩修例。可惜港府仍不懂收手,等待最後幾根稻草出現,災難就臨頭了。
首先,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出言干預,例如不能港人港審、必須有追溯權、不設日落條款等(16)。接力的是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及國務院副總理韓正等人的發言(19)。
中央領導人高調介入,無疑幫助港府凝聚建制,令修例可謂勝券在握,但與爭取民意毫不相干。況且由韓正到王志民的發言,與法律理念無關,甚至沒有遊說,只有訓示。此舉營造一幅政府無力施政、不顧民心、中央干預的圖像。港府多次強調修訂逃犯條例並非中央下達的硬指令,這些宣稱可謂前功盡廢。
對話的大門等同關上,還剩下甚麼?
此刻,完美風暴已經成形。
也許大家要有自知之明,如陳弘毅所言,政府自製完美風暴,全屬咎由自取,並非民間「神機妙算」或甚麼美帝插手,令政府著了道兒。故此不要錯判,以為政府總會犯錯,市民可從中「受益」。假設他們會自我完善,才不會在搏奕之前,存輕視之心。
(……待續)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