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84,校園中特別權力關係的高牆終於倒下了嗎?

2019/10/29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日前 ( 10/25 ) 大法官發布了釋字第748號解釋文,聲請人為兩位高中生,以下分別聲稱為甲和乙。
甲:因為叼菸被記小過1次、無照騎車被記大過1次
乙:因為請病假,依照成績評量辦法,補考成績超過60部分,被打七折。
兩人在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分別聲請大法官解釋。

先淺談 有關於學生提起司法救濟的歷史發展!

過去通說認為,學生與學校間是一種 特別權力關係 ,學生對於學校的行政行為 ( 如 記過、成績評量等 ) 並沒有提起司法救濟的權利。
釋字第382號解釋:大法官們認為退學或類此處分,足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對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著重大的影響,屬於行政處分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大法官並沒有處理到「足以改變身分以外」的情形,如記過或申誡等。
釋字第684號解釋: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看到這邊,似乎都沒有提到在國小、國中,甚至是高中學生的權利救濟方式。而這正是釋字784號解釋所要面對的問題,究竟大法官此號784號解釋,有沒有辦法推倒高中小校園中的特別權力關係呢?

細看釋字684號解釋文

如前文所提到的解釋文內容,大法官還提及: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換句話言,不管是各級學校的學生,只要認為自身的權利,因為學校的公權力受到侵害,即使不像釋字382號解釋文提到的的退學或類此處分,也可以依照措施的性質提起對應的行政訴訟。不會因為學生的身分是大學生,或中小學生而有差別。
權利包括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及法律上的權利,只要權利受侵害,都可請求救濟。也進一步擴張684號解釋針對大學生的範圍,這就是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學生訴訟高牆倒下!

大法官所推倒的高牆是大學以外的學生,除了退學或類此處分以外的情形,還有不能提起行政救濟的限制。
至於學生可不可以提起行政爭訟,還是要回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看是否符合起訴的要件。
解釋理由書第9段特別指出三件事情:
1. 學校的公權力措施是否侵害學生權利,需依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加以具體判斷。
2. 特別要考慮措施的目的、性質跟干預程度,若只是輕微干預,就不是權利的侵害。
3. 教師及學校對教育跟管理措施,有其專業判斷,行政法院應該給予較高的尊重。

教育部立場

教育部指出,大法官今天做成的784號解釋,宣示各級學校學生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學校侵害時,即便沒有達到如退學般「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的程度,也可按相關措施的性質,依法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救濟,而無特別限制的必要。
教育部表示,大法官曾於民國100年做出釋字684號,針對大學生的行政爭訟權做出解釋,今天發布的釋字784號,進一步變更了釋字第382號的內容,更能保障各級學校學生的權利。教育部將提醒各級學校實施各項措施時,應注意行政程序及依法行政。
教育部解釋,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護校園秩序,有許多教育或管理措施,例如學習評量、獎懲等,是否侵害學生權利,仍需依法做個案具體判斷,考量個別措施的目的、性質、干預等程度等。相信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也會考量、尊重教育人員的專業判斷。
Vers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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