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判決(民國111年9月2日)

2024/01/16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思考】 學生沒有出席非學習節數,能否給予懲處?


一、事實經過


學生因為沒有參加集會,經勸導後沒有改善,違反學校獎懲制度,給予前後共三次缺席重要集會的警告。學生不服按救濟制度提起救濟。經原審駁回,不服提起上訴。


二、法院怎麼說?


(一)、教育部的規範


1、學習節數:共35節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作息時間,即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內容應有何種學習節數、非學習節數,乃經教育部訂定系爭注意事項而對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為行政指導,其第4 點指明: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35節,其中包含必選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


2、非學習節數

其他早修、朝會升旗、午餐、午休、環境清掃、課間活動等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且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各校得於上午第1 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

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動,每週以不超過2 日為原則【後修正成1日】;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每週至少應安排2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


(二)、非學習節數的區分


1、全校集合之活動:學生沒有選擇的權利

是依系爭注意事項之內容,堪認主管機關亦認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非學習節數」之活動,本係授權各該學校自行規劃,並區別為「全校集合之活動」及「學生得自主規劃運用、決定是否參加之活動」,前者【全校集合之活動】學生原則上並無決定是否參加之餘地。


2、學校訂定的程序合於規定

而學校據此見解,而於校務會議通過被告學生一般作息時間表,其中列為課前活動之朝會升旗1週僅1日舉行,核與教育部所為前揭行政指導所示之原則並無相悖,且其訂定及嗣後被告為懲處時之組織、程序均屬合法、正當,亦無其他判斷瑕疵。


(三)、那能否記警告呢?


1、教育專業裁量

學生於違反系爭規定後,學校是否得對學生懲處,抑或採取其他非懲罰性之管教措施,本即學校為教育機關本於教育專業所得為之裁量,揆諸前揭解釋,需原處分作成之裁量有瑕疵時,方屬違法而得撤銷。


2、沒有排除不能懲處

而查,系爭注意事項原屬行政指導性質,已如前述,而考諸系爭注意事項第8 點:「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然該內容並未排除、禁止學校在採取正向輔導管教措施之外,對違反作息時間規定之學生另依學生獎懲規定為適當之懲處。


3、學校並沒有裁量瑕疵

是本件被告於原告違反學生一般作息時間表及系爭規定,未參加朝會升旗及防災演練時,本即得裁量決定應採取正向輔導管教措施及是否為裁罰,而經被告裁量之結果,認以對原告為原處分之懲處為適當,此裁量之結果並無裁量逾越、裁量濫用及裁量怠惰之情形,難認有何裁量瑕疵。


三、結論:學生敗訴


----修正


111年新修正之「作息辦法」如下:


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因此如果記警告,會違反教育部規定的。


----murmur


教育部審查的各校獎懲制度,卻還有升旗等重大集會不到可以懲處的規定。


陷學校於裡外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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