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殺警案一審宣判無罪,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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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出現的火車殺警案一審宣判為無罪,社會的議論沸沸揚揚,也有各式各樣的聲音出現,不外乎是抨擊恐龍法官不適任、或強調受害家屬多麼的心痛、殺人犯多麼可恨。我在這件事情的立場是犯錯的人就該接受懲罰、犯罪的人就該服法,我也認為被殺害的警察無辜並且為他感到憤恨不平,但是我更想討論社會大眾對於這起宣判的聲音。

圖片來源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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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大眾已經習慣當法官判決合於社會期待時,他是個好法官;當法官判決與社會大眾期待不同時,他是個恐龍法官、爛法官。社會開始去訴求法官判決要應民眾需求,但這並不是日常買賣交易,我提供你需要的東西就好,而是一場刑案、一個會左右好多人人生走向與聲譽的判決,在面對這樣慎重的事件,法官採取最合理最正義的方式就是依法判決。

此次事件根據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一齊辨識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規定顯著降低時,得減輕其刑。

法源是法官唯一能採取的判決依據,社會大眾在一股腦指責法官宣判無罪、罔顧人命,質疑法官專業度的時候,更應該停下腳步想一想,我們生於法治國家,遇到事情我們希望法律能保障我們、懲罰真正的犯人,我們自己犯規或違法,希望法庭的判決是合理且有憑有據,但遇到這些議題卻捨棄理性思考,不理解法官的「依法判決」,這樣我們真的理解法治社會的意義嗎?我們是理性的判斷事情還是單純跟風責怪他人?

2、這次事件從源頭看起並且與前幾次精神犯殺人事件比較,發現許多精神病患殺人嫌犯有很大的共通點,就是他們都求助無門。如果他們都具有精神疾病也曾經就診過,那為甚麼精神醫院並未將個案列入追蹤對象,也未提供良善完整的協助?即使是提供了協助被拒絕,追蹤個案應該也是可以做到的社會安全網。舉家暴婦女及孩童的案例,社福機構都設置良好的制度來追蹤求助個案與傷害者,並不會任由他們自生自滅,那反觀精神病患的傷人、殺人事件為甚麼沒有建立這樣的機制去幫助他們或追蹤個案的後續精神狀況?尤其還是在發生如此多且頻繁的精神病患殺人案件後,精神病患的狀況難道不值得關注嗎?

3、媒體的帶風向效應。以目前來看,此次事件也不例外地由媒體主導了社會輿論方向,當然也有很大原因是多數社會上的聲音早已定型,媒體更加深這些標籤,但在得到收視率的同時,也失去媒體應盡的職責與本分。媒體慣性在此類事件播報:“審判法官不適任、替嫌犯辯護的律師是魔鬼、受害者家屬淚流滿面、受害者生前遠大的志向、精神病患等於死刑脫罪的藉口、嫌犯就是可恨”等等負面效應,媒體播報這些內容並沒有讓社會更好,只是讓社會更分裂、更敏感。

我認為媒體應該著重播報的是大家沒看見的疑點,並試著解決社會問題。例如:司法法條針對精神病患的法條要修訂更精確嗎?社會安全網可以怎麼建構減少類似憾事發生,且精神病患能尋求良好協助?如何從家庭教育或學校教育來預防情緒失控等問題?

4、 社會大眾扔石頭。如同文章一開頭所說,我贊成讓犯罪之人服刑(若審判是死刑也該伏法),但我不贊同社會在這類議題出現時,總是興起一股「對,xx就是該死」的想法,當嫌犯被判罰金時說「我沒那麼多錢」,媒體報導審判過程只著重在「給你罰個錢已經很好了,你可是殺人欸」的單方面想法,但有沒有人想過,嫌犯的生活真的支付的出大量罰金嗎?

當然依法審判他的確要支付這些金額,但當我們一面倒的謾罵嫌犯,卻沒有人思考他的背景故事、他的家庭狀況,如果我們去思考、去了解,也許能關心這些社會底層者的求助、也許能解決底層人民生活艱困產生的種種問題,我們可以預防更多類似憾事。

當一個殺人案件發生,在嫌犯層面,除了給予嫌犯合理懲罰之外,我們更該去探討嫌犯殺人動機、背後家庭環境並思考到整體社會結構的問題,而非侷限在「xx是殺人犯,xx不值得同情,xx說甚麼都是錯的」

這樣子的態度過於狹隘且無濟於事,不能解決問題,只會迎來下場哀悼。

5、 社會大眾有很多浮上檯面的輿論讓我害怕,我恐懼這些言論居然近似於古羅馬時代社會氛圍,將俘虜或人犯丟入人獸場,而旁觀的群眾對這些人犯叫囂、丟石頭。犯人即使有錯,不代表我們有權利對他們丟石頭,甚至用不人道方式對待他們,這樣的我們似乎倒退回古羅馬時期的文明,但現今的我們應當訴求更進步、更人權的思想。充斥著謾罵與仇恨並不會讓社會更好。


我們與惡的距離十分賣座,也有許多人在看劇的當下看見了每個人物背後的故事,不論他是被害者、被害者家屬、加害者、加害者家屬、媒體人、律師、或社會裡每一個我們自己。我們在當時可以心平氣和的反思是否我們也成為「惡」的推手,那現在呢?
同樣的事情正在原樣上演,但如今不是在戲劇舞台,而是在真實的社會,你我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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