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為一個無辜的疑犯辯護、奔走的故事,佔了書一半。奎格,原本很大機會被判無罪的人,因為原辯護律師無作為(辯護律師由政府委派),讓奎格被判有罪,就算作者接手後找出疑點,也因法序程序無法讓奎格再次受到公正的審判,作者只能眼睜睜看著奎格上受刑台……
相信大多人都不會反對法律的兩大原則:保護無辜的人 & 懲罰作惡的人。
有罪者判罰,無罪者釋放,那疑似有罪呢?如何知道一個人在某件事情上是無辜還是有罪,關鍵在於證據。無法判斷疑犯有沒有犯案皆因「證據不足」。周星馳的經典電影《九品芝麻官》李公公相信常威無辜,對包龍星說:「你要是再拿不出證據來控告常威,你就得退堂,常威他呀就無罪釋放。」就算包大人有好大的官威,沒證據就是沒辦法。
沒證據就找。從接到或發現案件,警察就要開始初步調查,包括現場搜證,尋找嫌疑犯,跟不同人問訊等等。然後把報告交給地檢,地檢進一步調查。找證據說起來很容易,執行起來很困難,如果在案發現場找到血液,就要做血液檢驗,找出血液是誰的。如果涉及人命傷亡,就要法醫負責檢驗,當中涉及到不少科學知識,須由法醫或相關專業人士告知。一連串搜證完成後,如果決定起訴,案件就會轉到法院,由檢辯雙方辯論,再由法官決定嫌疑犯是否有罪。當中直接相關人士就有:受害者、疑犯、執法者(警察)、偵查者(地檢、法醫)、檢控者(檢察人員)、判決者(法官)。
理想的狀況是執法與司法人員都依證據說話,有幾分證據就說幾分話。推理小說裡常出現的對白:「再精密的推理若缺乏證據,就是空言。」精密的推理當且如此,遑論懷疑。查案與判案都應該基於科學與證據,純粹的對事不對人。就像日劇《冤罪律師》的對白:「不是為了辯護人,也不是為了正義,而是為了真相。」再說一次,這是理想的狀況,理想與現實之總是有落差。
落差在於執法者是人,只要是人,難免會犯錯,難免會有情緒,難免會從自己的角度看事情。在美國,如果嫌疑人是黑人,遇上對黑人有偏見的警察,他的遭遇可想而知。作者在書裡就有提到黑人嫌疑犯很容易被懷疑是作案者。換到亞洲,如果嫌疑人讀書成績不好,常常跟家吵架,這個人在一般民眾心裡的評價不會好到哪去。但如果執法者也是抱著同樣的前設,或許會被誤導,在問訊過程中有意無意誘導嫌疑犯。像是「你是不是一直想要發財?」「為了發財可以不擇手段」……甚至嚴刑逼供。更扯的嫌疑犯在威逼誘導之下會寫出根本不存在的事情。有的警察將自己的懷疑強加於嫌疑犯,有的檢察官也會,甚至法官也會這樣。蘇建和一案,法官們召開記者會,為判決辯護,有法官講出「我考試第一名的人,絕對不會判錯」*,令人震驚。書的結尾,有律師表示法官會依「根據第一印象」來判決……
這裡推介兩套日本電影,講述執法者的黑暗面:
《檢察方的罪人》:為求令犯人入罪做假證
《即使這樣也不是我做的》:法官傾向認為被告有罪
當證據證明了部分執法者是錯的時候,他們會改變立場嗎?很抱歉,有的會死不認錯。一個人或一群人認定自己沒有錯,就算事實擺在眼前,也改變不了人的想法,在關於「道德」一事上更是如此,如果我認錯了,不就說明我就是壞人嗎?堅持是死不認錯,就算有錯,也錯不在我。引述作者講的:「人憑著非常少的訊息,就確立了頑固的想法,卻還自以為心胸開放。他們選擇『事實』的方法,就好像在自助餐檯上選食物一樣。」
當執法者不是依證據,而是「個人判斷」時,冤案就有機會出現。有機會是冤案的情況下,嫌疑犯又被判了死刑,如果刑罰被執行,又發現誤判之時,要回轉已無可能。冤案代表被無辜的人被懲罰,作惡的人逍遙。而又因為執行法律的程序由多人擔當,眾人責任亦被分散。江國慶一案就是如此。執法與判決過程中應該完全理性,以科學為依歸,對事不對人,這是很高的要求,要求高就代表不是每個人都做得到。做不到就有機會讓無辜的人蒙冤。如果法律懲罰了無辜的人,變相保護了作惡的人。
寧枉勿縱,還是寧縱勿枉?根據無罪推論原則,要達到定罪證據即證據要毫無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若未能釋除疑慮(benefit of doubt),被告應獲判無罪。唉……說來容易做到難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