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警察騙了法官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在司法體系,有分成「檢察官」跟「法官」。大致來講,檢察官偵查犯罪,法官判斷犯罪。
而警察,就是將壞人抓起來,交給檢察官跟法官。

所以在我們的法律,
是真的有規定「檢察官指揮警察偵查犯罪」的。


但是,在抓壞人甚至攻堅的現場,拿著大聲公、佩槍持盾的,其實是警察。
其他單位只是來幫忙。
既然主導行動的是警察,真正破了大案,最大功勞當然也是警察。

晚間八點三十分,各組依照分隊長的計畫,在雜草中匍匐前進就定位,準備九點整攻堅。學長們食指緊扣著扳機,情勢一觸即發。現場一片寂靜,環繞肅殺氣氛,只剩胸口撲通撲通的急促心跳。

這時,卻發現分局警方三三兩兩地藏身於雜草堆中,團團包圍住貨櫃屋。我心想:「糟糕!」受訓時,教官再三叮嚀,火力交叉是兵家大忌,可能會發生誤擊友軍的風險。勤前教育時,明明已分配好了由我們霹靂小組攻堅,分局警力臨時卻又來亂,擺明了是要搶功。

外行領導內行永遠是警察的通病,只會造成彼此都置身危險中。

九點整,分局長拿起擴音機,朝著貨櫃屋喊話,「×××,我是××分局的分局長,你已遭警方包圍,給你三分鐘投降。如果拒捕,我將下令攻擊。」

(資料來源:
《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什麼霹靂虎?原來是霹靂貓啊!」那次攻堅讓霹靂小組成為笑柄



檢察官不佩槍,抓壞人的是警察

在很多戲劇中,檢察官會被描繪成英雄,發現嫌疑人就開始橫衝直撞、想到哪邊有疑點就往哪邊先身士卒。至少在台灣,這是一個誤解。

因為在司法實務上,檢察官的重點從來不是現場的衝鋒陷陣,而是事前的法律布局,和對於何種證據是否能符合法律評價的要件──如搜索扣押時必須找到怎樣足以證明犯罪的證據──並判斷開始偵查後如何保全偵查結果、又或者要進一步做出強制處分(如應否聲請羈押或聲請限制出境出海)。

但在劇集之初,卻看到一位檢察官水裡來火裡去,抱歉這真的讓人很出戲!

(資料來源:【法律人追劇】《秘密森林》:剪不斷、理還亂的檢警關係



警察抓壞人,也要守法

在台灣的法律,警察要臨檢或盤查路人,是有法律限制的
並不能隨意抓人,畢竟台灣不是香港。

但是,任何地方都有好人跟壞人。無論是教會、法院、醫院、警局,都不例外。

警察抓到了飆車少年,就可以踹少年的頭?

最近網路上出現一段影片,16歲的少年無照開車,載了3個朋友出遊。在中和遇到警方路檢,少年逆向跨雙黃線闖過路檢點,警方通報圍捕,2分鐘後將該車攔下。過程中一位員警踹了少年一腳,這段過程被旁邊的民眾錄影上傳。

(資料來源:拒絕攔檢,警察可以跟不可以做的事情
民眾爆料說,深夜11時許被叫囂聲吵醒,探頭卻看到幾名少年在巷弄內對著警員叫囂,因此拿出手機記錄過程,因此拍到警員將少年壓制在地,才讓氣焰囂張的少年稍微閉嘴,不過錄影的民眾說,沒想到警員餘怒未消,不但扯著一名已被壓製的少年頭髮怒吼,還有另名警員出腳用力踹這名趴在地上的少年,怒叫「趴好啦!」,明顯執法過當。

當時一名住在樓上的民眾看不下去,對著警員大叫「欸!你打小孩啊!」,似乎想要制止警方當街動粗,沒想到引來其他警員不滿,伸長手直指出言制止的民眾大吼「看三小啦!」,還挑釁地叫陣說「來啊!你下來啊!」,完全忽視自己身穿警察制服,正代表公權力執法,讓民眾也不滿回嗆「來啊!」,所幸其他警員趕緊向民眾解釋「他們(少年)闖臨檢站啦!」然後勸阻叫陣的警員,才沒讓事態擴大。

(資料來源:無照4少年拒檢又嗆警 警逮到人卻當街動粗
警察在臨檢時踹少年的頭,顯然是「執法過當」。
然而警局高層的做法是:
對於這位小警察先「申誡二次」,然後由局長親自嘉獎違法員警。
更嚴重的是,警界某些單位內部也彌漫著「自己人就要挺自己人」的理盲情緒。新北市警局局長竟然無視影片所呈現的嚴重違法情節,於4月12日前往中和分局「表揚」抓A頭髮、踹B頭的員警,

而中和分局經營的臉書帳號「中和警好讚」更忝不知恥的張貼國光派出所副所長、兩位私刑暴力員警與局長的照片發表:「感謝局長陳檡文⋯⋯致贈慰問品慰勉同仁辛勞,對於本分局平日治安付出之表現,給予肯定及期勉,本分局同仁也將持續秉持摘奸伏惡、打擊犯罪之熱誠,為新北市治安工作全力以赴。#為新北治安全力以赴 #中和警好讚」。

這個「慰勉」無疑是公開鼓勵警察違法、不當暴力執法,赤裸裸的挑釁正當法律程序,引發法律圈一片譁然,紛紛質疑:輕輕的「申誡二次」意思意思交代後,卻由局長親自嘉獎違法員警?這算是懲罰還是獎賞?

不只法律圈譁然,警方內部也爆發大量不滿聲浪,表示「崩潰」、「丟臉」,更有員警諷刺:「局長是在暗示胡亂踹人可以有獎勵嗎?」

法普粉專「犀利檢座」亦發表圖文諷刺:「公然對人施暴又嗆要槍殺民眾的警察」「真。犯罪天堂 由中和警方帶頭實現!」譏諷警政高層鼓勵警察犯罪。

(資料來源: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



為績效而瘋狂,向檢察官「騙票」的警察

日前,媒體以「檢察官『塑膠』?」為標題,報導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員警,以「複製貼上」的方式將舊卷宗資料製作成不實資料,向檢察官、法官騙取搜索票,遭彰化地院判決有罪的新聞。

(資料來源:為績效而瘋狂: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

在法律上,如果警察要抓一個壞人,至少有兩種「票」:

  1. 搜索票
  2. 拘票

因為一個人在被證明有犯罪以前,法律上都必須先相信他無罪。
所以警察要憑什麼抓一個無罪的人,或搜查他的家?這些都有法律規定。

「搜索票」要法官簽名

「搜索」就是想找到犯罪證據,可能是贓物、可能是犯罪工具。
警察如果想要搜索一個人的家,除了一些緊急狀況,原則上就是要拿一張「搜索票」去敲門。

這張「搜索票」,必須要法官簽名才有效。
法官還可以在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作一些適當指示

當然,我說的是台灣,不是香港(苦笑)

(延伸閱讀:
警涉違諾翻閱《蘋果》編採部文件 無理趕走編輯礙新聞發佈

蘋果日報將申請頒令禁閱新聞材料 稱警方限周一前行動

【港國安法】港府不容異見 港大法學院首席講師:香港走向極權社會

「拘票」要有檢察官簽名

當警察或檢察官發現一個人有可能犯罪,就是「嫌疑犯」的時候,可能就會將他請來問話。
警察可以使用通知書,通知嫌疑犯到警局問話。通知了,對方不來怎麼辦?
除非是必要情況「強制處分」不然在程序上要先請檢察官發一張「拘票」

警察為了績效,學會了「騙票」

所謂的「騙票」,是指刑事偵查個案狀況並不符合發動強制處分的要件,或沒有達到發動強制處分的程度(欠缺必要性),
然而警方為達上級設定的績效要求、或個別員警與其直屬長官想要爭取功獎,因此以不實或誇大的內容欺騙檢察官與法官核發拘票、搜索票等強制處分令狀,進而對個別案件中的被告,發動違法或不當的人身自由拘束、居住安寧與隱私權的侵犯。

而「騙票」這個用語,就我所知,是在警界內部戲稱已久的說法,也有一些不肖員警傳授學弟妹各種騙票手法,或是要求學弟妹採取這些不當、甚至違法手法來達到績效要求。

不過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牆,由於不少檢察官與法官對於警察體系與偵查實務有所研究與觀察,加上部分位於中南部、鄉下地區地檢署的檢警合作關係緊密,對於警界辦案手法有深入了解,因此,「騙票」的說法與手法,在司法圈內越來越廣為人知。

(資料來源: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
白話講,警察在追查犯罪,想要檢察官跟法官配合開拘票、搜索票,為了省事,就拿假資料去「騙」檢察官跟法官簽名。

當警察「騙票」被抓到…

關於警方以不實在或偽造的文書,向檢察官、法官「騙票」的違法類型、法律效果、偵查實務狀況等議題,在這一兩年來最主要的判決為前文所介紹的新北地院108年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該判決認定檢方起訴的六名員警,透過犯罪的方式欺騙檢察官而獲得拘票,進而違法拘束他人人身自由,判決其等全部有罪。其中四名未獲緩刑之員警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於今年6月宣判,維持一審的有罪認定,因原先否認犯罪的四名員警於二審時全部改自白認罪,因此給予緩刑之機會。

這種以犯罪的方式欺騙檢察官的案件,無獨有偶,在彰化也發生一樁,不過這次騙的不是拘票,而是經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的搜索票,所以是先後欺騙了檢察官和法官。

員警疑似為追求「色情行業查緝績效」,在偵查報告書等文書中,將舊案的舊照片充作新證據,竄改照片的拍攝時間,並在偵查報告及探訪工作報告登載不實內容,向檢察官與法院騙取搜索票。

(資料來源:為績效而瘋狂: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
白話講,檢察官發現被騙了,就將警察當作被告,起訴了警察。
法官判決:警察「騙票」違法,成立犯罪。

(延伸閱讀: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警界高層如何護航、又為何切割?

日前媒體報導,新北市警局「偽造公文抓車手衝績效」員警被判刑又被降級,這則新聞所指的案件背景即為「斬手專案騙票事件」,被法院判刑且未上訴。

然而,這兩位被懲戒的員警當初為何會為了「達成專案績效」而犯罪?始作俑者是否正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及海山分局?移送機關的官員在移送這兩名員警時,良心是否隱隱作痛?而對於逼迫績效的主管是否有相應的懲處,還是仍然不痛不癢的一路高升?此為第一個諷刺。

第二個諷刺是,如果國人記憶稍微好一點,應該會想起2019年2月「斬手騙票案」六名員警經起訴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是用什麼樣的態度來為違法護航、攻擊檢方的。該警局無視執法者首先要守法,竟無視違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嚴重問題,對著媒體宣稱「力挺執勤同仁」、還宣稱(不知名姓的)學者及多位律師均認為「與檢方法律見解不同」,大張旗鼓為違法護航,並且誤導許多基層員警。

但就在一、二審均判決被告員警全部有罪後,我們看到警界高層「法律見解大轉彎」——短短一年之間,從「法律見解不同」轉彎成「違失情節重大」,從「力挺同仁」轉彎成「移送懲戒」——甚為諷刺。

(資料來源: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
如果早20年,
這可能是一個兒童不宜的故事。

這個故事大約是,2018年初,警察有一個「斬手專案」,每個警察局都在比賽誰抓詐騙集團的車手。

我們剛剛說過,警察抓人就要找檢察官核發「拘票」。但是檢察官後來發現,在「斬手專案」績效競爭期間,各警察單位間沒有合作的觀念,反而是互相競爭比賽誰比較「快」抓到人報請績效與功獎。

最後導致同一個下游車手反覆被拘提,偏偏證據不足,因此被抓了又放、放了又抓,導致承辦檢察官手上的指揮案件被切割,車手上游集團有所警惕而難以追查,也令有心追查車手上游集團的員警感到心灰意冷。

而且一部分警察為了求快,就拿假資料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後來檢察官就開始將這些假資料整理一下,看看這些警察有沒有違規?

然後警察局高層就不安了,開始思考對策:

  • 對檢察官「解釋」
他們「找檢察官解釋」的方式是,在那段期間,警方高層頻頻出現各種動作,甚至還有一些警官直接找上我、發送訊息、打電話給我,還有無厘頭指責:「檢察官妳辦這件案件太過衝動,請妳冷靜想清楚。」
  • 對媒體放話
就在起訴後,警方高層向媒體放話,表示「查緝車手遭起訴 新北警力挺執勤同仁」,還宣稱「實務見解不同」,無視程序違法可能導致證據排除的惡果,反而將髒水潑向檢方,表示:「檢察官大張旗鼓清查員警違法情節,恐造成寒蟬效應而人人自危,同時也嚴重打擊基層警員士氣,若因此案促使詐欺集團氣燄更加猖狂,將造成民眾財產更大的危害。」
  • 向檢察官隱瞞事實,甚至回覆「卷宗資料悉數遺失」
在清查該案的過程中,檢察官發現「斬手專案」可疑的聲請拘票案件多達約四至五成以上。但偽造文書罪有其要件,可疑、向檢察官隱瞞事實不等於犯罪,再加上有分局竟然囂張到「卷宗資料悉數遺失」而無從調查…

最後仍有六名員警被判決有罪,刑度均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後就被切割了
警界高層在接到一審判決的消息後,竟然還對媒體錯愕表示「那麼嚴重喔」,還有警官抱怨「媒體該負責任」。
這四名沒有得到緩刑寬典的員警可能直到一審判決後,才從他們長官「力挺」的美夢中驚醒,上訴二審後全數自白認罪,半年後終於獲得仁慈心善的高等法院法官給予緩刑的機會。

不幸的是,在他們被判刑確定後,新北警高層一改一年前「力挺」的態度,也不再說什麼「法律見解不同」的詭辯,反而切割得一乾二淨,認為他們「違失情節重大」,將他們提報到新北市政府移送懲戒…

這件斬手騙票案的起訴,果真如新北警高層對媒體放話所言「在實務上法律見解不同」嗎?
有一點良知的公務人員,誰不知道不能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的內容、不能盜蓋分局長印章與分局公印?

在這些判決陸續宣判公告之前,如果有員警被警政高層「法律見解不同」的謊言誤導,傻傻地相信警政高層會「力挺」,而繼續盲目地以犯罪手段追求績效,這些責任誰負責?

公務體系的責任,不是只有刑事犯罪,更包含政治責任,當年那些用錯誤的法律觀念誤導基層的警政高層,有誰負起政治責任?
還是切割得一乾二淨,將那些鋌而走險犯罪爭取績效、幫助他們作秀得到官位的基層員警移送懲戒,自己一路高升、平步青雲?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資料來源: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
這是一個「兔死狗烹」的現代版故事。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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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明的沙龍
358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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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故事,淺顯、白話、正確。希望有趣。 就是大人看得懂,而且可以跟小孩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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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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