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結束
川普系列 ,可以回歸來講筆者最愛的電視劇了,今天我們就來看【浪漫醫生金師傅2】。身為醫療劇狂粉,筆者很慚愧地最近才有時間追完續集。本來以為裡面都是一些手術畫面,和熱血救治病患的劇情,應該沒什麼法律問題可寫的。
沒想到!居然出現蠻多值得關注的議題,筆者萬裡挑一,先選了一個我覺得非常值得討論,而且讓筆者差點一個直拳,揍穿筆電螢幕的法律問題。
【浪漫醫生金師傅2】在演什麼
本劇就是在講述外科神手金師傅,以及他親自收集的年輕醫生們,一起在一間鄉下分院動手術、醫治病人的故事。當然,救濟世人之餘,也不忘對抗來自總院,也就是“巨大醫院”(好直白的名字)的壓迫;並且偶爾來點醫師們的職場戀愛,幫觀眾調劑身心一下。
至於劇中的手術片段,筆者身為門外漢,就不好亂說什麼。直接推薦也是醫生的蒼藍鴿,為本劇做的深度解析好片,大家有興趣可以看一看。
VIDEO
C.C. 不負責任評分 (滿分10分)
整體評分:9 (激推)(請勿參考,此評分完全不公正)
劇情評分:7 —> 續集的鬥爭劇情有點多,已忍不住快轉。
畫面評分:9 —> 手術畫面擬真,膽小者慎入。
演技評分:8 —> 有金師傅就給推(到底有多不公正)
醫院裡的玻璃天花板
在第14集,從巨大醫院調來的院長(以下簡稱為欠揍院長),約談了第二季的女主角:胸腔外科的車恩彩醫生,打算勸她主動離職,以便精簡醫院人事(至於為什麼要精簡人事,就留給大家自己去看瞜)。
此時,欠揍院長先問車恩彩醫生打算什麼時候結婚,然後開始了一連串充滿性別歧視的言論。他首先提到,女生不太可能一輩子擔任外科醫生,只不過是因為會念書才能短暫地當一下醫生。然後,又說女生只要等到結婚、懷孕之後,就會休假甚至離職,最後把爛攤子丟給醫院裡其他男醫師,所以,他表示自己都不太培養女醫師。
坦白說,雖然這只是戲劇,但這段充滿性別歧視的言論,真的讓筆者聽完拳頭都硬了,只差沒有一拳揍穿螢幕(到底在供蝦餃!)。
不過,讓我們回到法律層面來思考這個問題,如果今天是你遇到欠揍院長跟你說這樣的話,甚至是直接以你結婚或懷孕為由,準備解雇你,我們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被歧視了該怎麼辦?
遇到上面的狀況,大家心中可能會快速閃過這個答案:性別平等工作法。沒錯!以下我們會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來討論這類性別歧視的問題。
但如果你沒有閃過這個答案也沒關係,推薦你訂閱
《法科看電視》 這個專題,持續補充法律常識瞜(沒錯,先來業配一下)。
好的,讓我們回到正題。按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8條的規定:「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也就是說,按照臺灣的法律,男性和女性在職場上,應該受到同等的訓練和培養。老闆是不能像前面那位欠揍的院長一樣,以你的性別,甚至是性傾向(註1)為由,不讓你參加培訓或教育訓練。
此外,老闆在決定求職者的招募、分發;或是員工的薪水、福利、考績或陞遷,甚至是要解雇、資遣員工,或是員工要退休時,都不可以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以及第9至第11條)
如果老闆真的不管三七二十一,就這麼幹了。那我們可以按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的規定,對老闆開吉 提起訴訟,要求老闆賠償我們因此受到的損害,即便是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
此外,這種壞老闆也會因此被政府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在政府訂的期限內,壞老闆如果還是沒有改善的話,仍然會被繼續處以罰鍰。
你可能會說:法律雖然是這樣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真的有人成功用前面的法條,告贏過老闆嗎?筆者也想到這個問題,所以為各位作了一下簡單的田野調查。
按照目前的法院實務,老闆真的被告上法院,並且審到最後作成判決的,多半集中在懷孕歧視,也就是員工因為懷孕而被老闆解雇,而且成功率不低(註2);其次,則是工作獎金分配時的歧視問題。至於我們今天討論的職場培訓問題,則是非常少見。
同場加映:性平三法
關於性別歧視、性騷擾、性霸凌等問題,我們常常會聽到「性平三法」這個名字。所謂的「性平三法」,指的就是:(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二)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三)性騷擾防治法。
唸完它們的名字,大概就跟唸完和尚端湯上塔、塔滑湯灑湯燙塔一樣,舌頭打結也不知道他們在幹嘛。以下,就讓我們用一個比較簡單的方法,來區別一下這三位選手。
首先,如果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發生在校園或是跟教育相關 的,我們就先考慮一號選手:性別平等教育法。而且不限於師生間或學生間,像是校長、職員、工友對學生的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甚至加害者和被害者不同學校,也都適用。
如果跟校園和教育都沒有關係,那我們就接著考慮是否跟工作職場有關 。這裡指的工作職場,不限於已經被雇用的勞工。就算只是求職者,如果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被歧視,也可用考慮二號選手,也就是本集討論的主角:性別平等工作法。
但如果都不屬於上面兩種情況,那麼我們就會用到萬用的三號選手:性騷擾防治法。
因為性騷擾防治法沒有限定適用的對象、背景,所以有機會保護在各種情境下,遭受性騷擾的被害人。舉例來說,如果在路上遇到怪叔叔/阿姨,對你作出一些性暗示舉動或言語,讓你感到不舒服、不愉快。此時,性騷擾防治法就可以派上用場。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性騷擾」,並沒有大家想得這麼狹隘。除了像是襲胸、摸屁股,或是暴露生殖器,這類典型的性騷擾行為外,其他與性或性別相關,並且讓接受者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的言行,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上的「性騷擾」(註3)。例如,對於女性的胸部、男性生殖器的評論或開玩笑;對別人的身體不當地觸碰,都有可能因此造成他人感到不舒服、被冒犯,而構成性騷擾。
歧視無所不在,應該更有意識地去預防
其實,除了醫界,縱然是了解法律,也理應最重視平等的法律界,也不時發生性別歧視的問題。前一陣子,就傳出有男法官要求女助理幫他刮痧、按摩;甚至對法官職前訓練的懷孕女學員表示:「會請產假,不要分發到新竹地院(該法官服務的法院)」。
最後,這名法官遭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有懲戒的必要,而移送監察院;之後,也遭監察院彈劾(註4)。
這個誇張的故事雖然告一段落,但性別歧視,甚至是性騷擾、性侵害仍然不斷地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上演。不論是醫院、法庭、學校,甚至是家庭,都有可能出現這些問題。我們能做的,就是更有意識地去察覺這些問題,並且盡力地去預防。
註1 :「性傾向是指一個人對男性、女性或兩性產生的持久情感,喜愛、愛情或性吸引的現象。 性傾向也指一種身份意識,一種基於這些吸引力、相關行為、及身為這些相關社群一員而形成的身份意識。」參考美國心理學學會,(2008 年),解答你的問題:深入理解性傾向和同性戀 (Answers to your questions for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homosexuality)。
註2 :懷孕歧視能不能成立,仍然要視個案情況而定。因為在通常情況下,老闆會用其他理由來解雇懷孕勞工,最常見的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所以必須要看相關證據,能不能證明老闆就是因為勞工懷孕才解僱她的。
註3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註4 :司法院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