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忽略它,再怎麼有理,都會變成無理

2022/07/31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處分書中常見的救濟教示內容(非本案實際處分書)
你是否曾經遇過,原本是你有理的案件,到頭來,卻變成是你無理?
多年前,我在執行律師業務時,就遇到一個這樣峰迴路轉的案件。
你不喜歡不代表你可以不理它
故事的主角,是一位很古意的五金行老闆小王。他因為被國稅局認定有漏開統一發票營業額,因而被國稅局補稅,同時加以處罰。
但小王認為,他已經在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及時將漏開的統一發票營業額,併入個人所得稅申報,因而不應該被處罰。
這個案件,在國稅局的復查階段,徵納雙方就有許多唇槍舌戰的經驗。
兩個月後,小王收到國稅局的重核復查決定書,依舊維持原本的處罰,他感到非常不公平。忍了一週後,小王難以壓抑的情緒,終於噴發。他騎上破舊的摩托車,載著老婆,直接衝去國稅局,對著承辦人員開罵了一個小時。
當然,這一切都於事無補。國稅局的處分已經作成,你有任何的委屈,都必須向國稅局的上級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請求財政部審查國稅局的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回到家中,小王氣憤地操著台語,對著太太嚷嚷:「官官相護,再怎麼救濟也沒用。」就直接把處分書丟往牆角。小王的太太知道,丈夫還在情緒上,也不敢擅自移動牆角的處分書。
這份處分書,就在牆角躺了一個月,小王的情緒也慢慢平撫。但小王的太太覺得不太對勁,難道只要把處分書丟到牆角,就可以不用理會了嗎?她印象中,好像在處分書的最後一頁,曾經看到「30日內應提起訴願」的字眼。她趕緊翻了翻日曆,發現距離收到處分書的日期,差不多一個月左右。她說服小王,趕緊騎車來找我,想看看這個案件,還有沒有翻盤的機會。
我看了看處分書送達到小王住所的郵戳日期,再看看當天的日期,剛好是第31天。為了謹慎起見,我還搬開手指頭,一天一天地算給小王夫妻看。
「怎麼不早點來找我,已經超過可以提起訴願的日期了。」我無奈地對著小王夫妻說。
在與救濟有關的法律中,會遵循一個原則,「程序不合,實體不究」。
這句話的意思是指,凡是要請求法院或訴願機關審理你的案件,都必須要先符合最基本的遊戲規則。就好像你去診所看病,最起碼也要等到診所的營業時間開始後、打烊前,你才可能見到醫生。同樣地,你要請求法院或訴願機關伸張正義,現行法律也規定,人民要在一定期間內提起救濟,才有可能見到正義的曙光。
但仔細想想,兩者還是有差別。你今天錯過門診的時間,明天還可以再來一次;然而,你一旦錯過了救濟期間,這個案件原則上就是「結束了」。即便在實體上(也就是在處分的內容上),你確實很委屈。但看在立法者眼中,原則上還是會認為,一個案件一旦超過救濟期間,都沒有人提起救濟,就代表當事人應該沒有要再提起救濟的意思,因而會認為,這個案件已經結束了。
事實上,這個案件,小王原本是有勝算的。因為納稅義務人漏報短報所得額的處罰,應該以結算申報為要件。只要在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都不應該予以處罰。可惜的是,小王當時的情緒,讓小王忽略了訴願期間的重要性。
還好你有及時開罵
小王看著我,非常不好意思地摸著頭,同時告訴我,他當時因為衝去國稅局開罵,回家後太生氣了,整個都忘記要遵守訴願期間的規定。
「等等,你說你一週後有去國稅局開罵?」我從他的話中,似乎看到了一線曙光。
因為基於便民的考量,我們的訴願法同時也規定,訴願人只要在收到處分後的30日內,有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的表示時,都可以當作訴願人已經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要在30天內趕緊補送訴願書)。
當天晚上,我趕緊加班,替小王寫好訴願書,隔天正式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最後,小王的訴願有理由,不用繳納這筆罰鍰。
我還記得,當我把訴願決定書交到小王手中時,站在小王身旁的太太,小聲地對著小王碎念:「要不是你太衝動,把處分書丟到牆角,我們也不會差點逾期。」
我笑笑地,對著小王太太說:「要不是妳先生太衝動,還記得要跑去國稅局開罵,不然我們這次真的會逾期。」
所以,收到處分書的當下,請記得,不論你再怎麼生氣,都別忘記,要在30日內提起訴願。否則,一旦超過訴願期間,原本再怎麼有理的案件,都會變成無理。
同樣地,男人啊,和老婆吵架時,請記得,不論你再怎生氣,都別忘記,要在3日內主動道歉。否則,一旦超過修復期間,原本再怎麼有理的案件,都會變成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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