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10年度上字第660號(民國112年5月31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法律爭點】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處分性質的改變

一、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第1次聯席會議決議

決議採:行政處分說

公立學校教師於聘任後,如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不僅影響教師個人權益,同時亦影響學術自由之發展與學生受教育之基本權利,乃涉及重大公益事項。

是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組織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應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二、現行教師法怎麼規定

1、涉及教師法第42、44條

按行政處分之性質,於提出行政訴訟前,採取「訴願前置主義」。

目前採取「申訴」與「訴願」兩個管道供教師選擇。

換言之,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等處分,如果希望進到訴訟程序,就必須要有「申訴」程序,或是「訴願」程序,如果沒有先走這兩個其中一個程序,而進到訴訟,則視為程序不合法而駁回。

2、有老師會問,那「申訴」跟「訴願」差在哪?

(1)、組成成員不同

「申訴程序」:《教師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訴願程序」:《訴願法》、《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小結:

申訴比較多教師、社會公正人士,而訴願比較是法制專長。所以通常建議如果是比較針對管教事實爭議的話,走申訴可能比較有利。

而訴願是法制人員較多,所以如果是法律適用或是解釋問題,走訴願可能比較有利。

(2)、結果效果不同

「申訴程序」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而教師如果對再申訴不服,可以提訴訟。

學校及主管機關呢?

111年憲判字第11號認為過去的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

所以如果學校/主管機關對於再申訴結果不服,亦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訴願程序」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小結:

如果是走「申訴程序」的話,不論再申訴決定對於教師不利,或是對學校主管機關不利,雙方都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如果是走「訴願程序」的話,如果教師對訴願結果不服,可以繼續走訴訟,但是如果學校或主管機關對訴願結果如果不服,因為按照訴願法第95條規定,拘束學校或主管機關,因此學校/主管機關就不能提訴訟。

3、如果教師要提出訴訟,要提出哪種訴訟類型?

應與法定生效要件成就後之不利益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相同,即以學校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三、本次判決的影響

判決採:契約法概念

1、判決摘要

在同一體系脈絡下,上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裁判所持見解,係由聘任契約關係而開展,則於公立國民小學解聘其教師時,亦應本於前揭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同在契約法理下進行解釋,認解聘為契約一造之學校以自己之意思終止聘約,尚非行政機關單方以高權作用作成行政處分可比,亦符合行為時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將解聘定義為,聘期中由學校一方依法定程序終止聘約之意旨。

至本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定性解聘為行政處分之見解,則為本判決所不採。⋯⋯⋯從而,已無贅行訴願程序之必要,首予指明。

2、重大改變

因為最高行政法院本次判決變更98年7月份第1次聯席會議的決議,不再採取行政處分說,因此,也就沒有一定要先走「訴願程序」才能進到「訴訟程序」。

換言之,當教師被解聘、停聘、不續聘的結果產生後,可以透過教師法42、44條走「申訴程序」,再走「訴訟程序」;也可以直接透過行政訴訟法規定走「訴訟程序」。

也就是不再採取「訴願前置主義」。

3、那訴訟類型有改變嗎?

過去的決議認為應該提起「撤銷訴訟」,因為是行政處分;但本次判決認為是屬於契約關係,因此應該參照民法對於「債」的規定而提起「確認之訴」或是「給付之訴」。

摘要如下:

由是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訴訟法上即有相應之給付之訴之類型,提供債權人以訴訟權之保障;亦有確認之訴,於契約之一造主張法律關係之存否於當事人間不明確,其有以確認之訴除去其法律上地位不安之危險之必要時,亦得提起之。

#校園法律問題

#校園法律諮詢

#教師法

#訴願法

#訴願前置主義

#解聘停聘不續聘性質的改變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第1次聯席會議

#撤銷訴訟

#確認訴訟

#給付訴訟

#111年憲判字第11號

#申訴比較好?

#訴願比較好?

#不要逮到把柄最好

#不要做錯事最好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Edu-lawyer的沙龍
72會員
175內容數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每年4月、5月都是最多稅要繳的月份,當然大部份的人都是有機會繳到「綜合所得稅」,只是相當相當多人還不知道,原來繳給政府的稅!可以透過一些有活動的銀行信用卡或電子支付來繳,從繳費中賺一點點小確幸!就是賺個1%~2%大家也是很開心的,因為你們把沒回饋變成有回饋,就是用卡的最高境界 所得稅線上申報
Thumbnail
每年4月、5月都是最多稅要繳的月份,當然大部份的人都是有機會繳到「綜合所得稅」,只是相當相當多人還不知道,原來繳給政府的稅!可以透過一些有活動的銀行信用卡或電子支付來繳,從繳費中賺一點點小確幸!就是賺個1%~2%大家也是很開心的,因為你們把沒回饋變成有回饋,就是用卡的最高境界 所得稅線上申報
Thumbnail
全球科技產業的焦點,AKA 全村的希望 NVIDIA,於五月底正式發布了他們在今年 2025 第一季的財報 (輝達內部財務年度為 2026 Q1,實際日曆期間為今年二到四月),交出了打敗了市場預期的成績單。然而,在銷售持續高速成長的同時,川普政府加大對於中國的晶片管制......
Thumbnail
全球科技產業的焦點,AKA 全村的希望 NVIDIA,於五月底正式發布了他們在今年 2025 第一季的財報 (輝達內部財務年度為 2026 Q1,實際日曆期間為今年二到四月),交出了打敗了市場預期的成績單。然而,在銷售持續高速成長的同時,川普政府加大對於中國的晶片管制......
Thumbnail
重點摘要: 6 月繼續維持基準利率不變,強調維持高利率主因為關稅 點陣圖表現略為鷹派,收斂 2026、2027 年降息預期 SEP 連續 2 季下修 GDP、上修通膨預測值 --- 1.繼續維持利率不變,強調需要維持高利率是因為關稅: 聯準會 (Fed) 召開 6 月利率會議
Thumbnail
重點摘要: 6 月繼續維持基準利率不變,強調維持高利率主因為關稅 點陣圖表現略為鷹派,收斂 2026、2027 年降息預期 SEP 連續 2 季下修 GDP、上修通膨預測值 --- 1.繼續維持利率不變,強調需要維持高利率是因為關稅: 聯準會 (Fed) 召開 6 月利率會議
Thumbnail
【爭點】教師除被解聘外,如加註1-4年不得擔任教師,此時應該如何救濟?又以誰為被告?
Thumbnail
【爭點】教師除被解聘外,如加註1-4年不得擔任教師,此時應該如何救濟?又以誰為被告?
Thumbnail
【這次】我們來聊聊學生的權利,以及老師的防禦
Thumbnail
【這次】我們來聊聊學生的權利,以及老師的防禦
Thumbnail
【法律爭點】兼課、代課、代理教師能否對於申誡提出救濟? 【事實概要】 被告(學校)以原告於107學年度擔任代理教師期間,涉及不當管教、訓輔失當等情事,影響學生權益,又於108學年度擔任代課教師期間,涉及對學生言語不當、拉學生衣領等訓輔失當情事,經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分別予以申誡兩次(處分1)與申誡一次
Thumbnail
【法律爭點】兼課、代課、代理教師能否對於申誡提出救濟? 【事實概要】 被告(學校)以原告於107學年度擔任代理教師期間,涉及不當管教、訓輔失當等情事,影響學生權益,又於108學年度擔任代課教師期間,涉及對學生言語不當、拉學生衣領等訓輔失當情事,經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分別予以申誡兩次(處分1)與申誡一次
Thumbnail
【法律爭點】對於考核會的結果,校長或教育主管機關能否要求考核會改核?或是自己直接逕行改核?
Thumbnail
【法律爭點】對於考核會的結果,校長或教育主管機關能否要求考核會改核?或是自己直接逕行改核?
Thumbnail
【法律爭點】 校園或是公務機關的職場霸凌防治申訴成立與否之決議,該決議是否為行政處分?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Thumbnail
【法律爭點】 校園或是公務機關的職場霸凌防治申訴成立與否之決議,該決議是否為行政處分?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Thumbnail
【法律爭點】本次教評會決議解聘前,未先就前次教評會所作成不解聘決議經復議程序以推翻原決議,逕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即另行作成新的解聘決議,程序是否合法?
Thumbnail
【法律爭點】本次教評會決議解聘前,未先就前次教評會所作成不解聘決議經復議程序以推翻原決議,逕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即另行作成新的解聘決議,程序是否合法?
Thumbnail
【法律爭點】 1、受懲戒教師何時可以提出申訴、再申訴? 2、解聘處分是否為懲戒處分?而可以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的10年追訴期呢?
Thumbnail
【法律爭點】 1、受懲戒教師何時可以提出申訴、再申訴? 2、解聘處分是否為懲戒處分?而可以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的10年追訴期呢?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