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詐欺或脅迫而簽約,該怎麼辦?

2022/07/24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最近韓劇[非常律師禹英禑]非常紅,這兩天我也追了起來。在第4集中,禹英禑律師的好朋友董格拉米家裡出事,董格拉米的爸爸(三弟)因為長期敬畏大哥、二哥,又受到大哥、二哥告知錯誤的法律資訊,進而簽下了一紙極其不公平的契約,形成「依據契約履行的結果,大哥、二哥將獲得高額土地徵收補償金,而三弟支付稅額後卻只會承擔大筆債務」的情況。
假設上述情境發生在我國,可以怎麼處理呢?【請放心,為了避免劇透,本文不會寫出該集最終的解決方式。只討論上述提及的情境。】

如果因為被詐欺或脅迫而簽約,可以撤銷契約:

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這是為了保護表意人的意思表達自由,因此,賦予其可以在被詐欺或被脅迫之後撤銷意思表示。
在前述案例中,董三弟因為受到大哥、二哥告知錯誤的法律資訊,加上向來過度敬畏大哥、二哥,不敢對大哥、二哥提出的要求表示反對,因而簽下不平等的合約。這時,三弟確實可以主張因為受到大哥、二哥的詐欺而撤銷該契約。
至於脅迫部分,從劇情看來,大哥、二哥的行為似乎還不到足夠壓制三弟自由意志的狀態。因此,若單純出於尊敬大哥、二哥的輩分而簽署該契約,事後三弟主張因遭受脅迫而簽約,欲撤銷該契約,有很高的機率會遭法院認定該撤銷無效。
(註:要是先以被詐欺為由,主張撤銷整份契約,且該撤銷有效,則縱使另外以被脅迫為理由主張撤銷的部分被法院認定無效,該契約依舊會整份不生效力。)

撤銷有時間限制嗎?

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因此,當表意人「知道」被詐欺或是脅迫停止之後的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意思表示經過10年後,才發現當初是被詐欺或脅迫,則該撤銷權就會消滅,無法再行使,所以如果發現是遭到詐欺或是受脅迫才做出意思表示,一定要在除斥期間內(發現後1年、做出意思表示後10年內)行使撤銷權,才可有效撤銷、保護自己的權益。

要如何行使民法第92條之撤銷權呢?

只需要當事人明確表示:因為受到詐欺或脅迫而要撤銷原先的意思表示即可,方式不拘,並不需要透過訴訟才可以撤銷。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以便留存證據,便於將來證明行使撤銷權的時間點以及表示撤銷的內容等。
(關於存證信函的介紹,可以參考這篇文章)。保險起見,建議委請專業律師代為撰寫行使撤銷權的存證信函,確保存證信函的內容清楚且完整。

簽約前務必審慎閱讀契約內容

最後,再度提醒,不論是什麼樣的契約,簽約前都請詳細閱讀、妥善思考,再決定是否簽約。如果遇到不清楚的地方,務必想辦法釐清,或委託律師事前審閱,否則一般情況下,要推翻已經簽署的合約,十分不容易。

(本文最後更新日期:202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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