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軍法(tagma中隊)
(12)所有不服從命令的人應以軍法處置。
(13)對士兵造成傷害的人與傷害納稅人一樣都要對其賠償雙倍,無論是在冬營、駐紮或是在行軍時皆一樣。
(14)在戰爭期間,任何阻止士兵放假的人都要處以30金幣 (nomismata)的罰鍰,在冬營時,允許士兵放兩到三個月的假期。而在和平時期士兵可以在駐紮地所處的省分活動。
(15)在被負以守護要塞的重任後,卻在尚未失去所有希望並還有戰鬥能力的時後逃跑或投降,是頭等大罪。當處極刑。
在閱讀完以上準則之後,中隊便應整備為戰鬥編制,然後在戰鬥中有人違反時加以處罰。
8.軍法(懲戒)
在組織徵招完畢後,接下來的條例都要以希臘語和拉丁語大聲宣讀給每個中隊聽。
(16)在戰線成形後,以及戰鬥開始之後,若是有士兵捨棄他的崗位逃走時;在衝鋒時獨自脫離隊伍冲在最前方;掠奪屍體上的財物;未得到上級的指令便擅自爭相追擊敵人,攻擊敵人輜重和帳篷;而由於對於命令的不服從,和違背職位的責任,以上行為皆處決。而因為以上行為獲得的戰利品皆充公至中隊的預算裡。
(17)在任何軍事行動或是做戰的時候,若有部隊--希望這種事情永遠別發生--在沒有收到命令且沒有適當地的理由就從戰場上撤退,應該將這些擅離職守的部隊整個中隊交由同一個大隊的其他中隊處刑,因為他們的行為導致的惡果是由整個大隊承擔。但是若是擅自撤退的這隻部隊已經承受了巨大的傷亡,那麼在解釋清楚後即可豁免這次懲罰。
(18)若是軍旗被敵方繳獲--希望這種事情永遠別發生--負責護衛旗官衝鋒的士兵應該被處罰,將其軍階降至最低,除非他們在戰鬥中負傷。
(19)若是有整支大隊和戰線集體潰逃的情況出現--希望這種事情永遠別發生--當附近有駐紮地的時候,沒有退往營地增加營地的防禦,而是四處亂竄的人通通要受到懲罰。
(20)在戰場上丟下武器的人都要為了他的行為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