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新式教召修法通過《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三大重點。
- 明定減除方式。以營利事業而言,在辦理營所稅結算、決算、清算申報時,可以給付薪資的150%自所得額減除。
- 證明文件方面,員工接受教召或臨時召集而請公假者,公司申報所得稅時,應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員工假單、教召令、解召證明等,並依規定格式填報。
- 公司申請適用教召期間薪資加成減除,同一筆薪資不能重複適用租稅優惠,例如已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適用研發全職人員薪資投資抵減優惠者,就不能再重複適用教召薪資租稅優惠。
適用本項租稅優惠,被稽徵機關查到有虛報狀況,則會以所得稅法短漏報稅額規定處置,並追回享有的租稅優惠待遇。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施行期間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可視情況延長一次,以8年為限。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並減少召集期間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營運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召集,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者。
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之召集為限。但依法志願再服現役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公告之。
第 5 條
後備軍人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
第 7 條
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
第 8 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
前項本文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八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八年為限。
《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請假期間:指員工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召集之公假期間。
二、員工: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三、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且不扣除員工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扣除政府補助款部分。
- 第三條
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二、
屬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於核實計算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
- 第四條
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各機關團體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第十類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 第五條
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明細表及下列文件:
一、員工因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教育召集而請公假者:
(一)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教育召集令。
(三)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召證明文件。
二、員工因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臨時召集而請公假者:
(一)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
契約證明文件。
(三)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召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各機關團體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 第六條
各機關團體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有關短漏報稅額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停止並追回其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