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妓制度該視為性自由或對性自由的否定,這些看法成為人口販運議題的各種立場。
各國內外,爭論有兩個基本立場,一是「性工作」模式,一是「性剝削」模式。
「性工作」模式認為娼妓是最古老的職業,也是普遍的文化。因為付費是合意的,因法律禁止而污名化。就如同其它工作,是一種工作,而且是一種解放,展現能動性。
「性剝削」模式認為娼妓制度是最古老的壓迫,並構成性別不平等的基礎。根據離開娼妓組織的婦女做的研究,娼妓制度是缺少甚至沒有選擇的產物,在這些交易中,金錢製造了強迫的性,從娼者要為付費的性付出代價,買方則沒有為他們所取得的東西付出代價,本該屬於剝削者的污名錯誤地套在從娼者身上。
在這兩個立場中做選擇,還可以衡量各種性產業的證據。
1.急迫的財務需求常是從娼者踏進性產業的原因。
2.在絕大多數的案例中,娼妓制度使女性至少能勉強生活。
3.一個加拿大的研究估計從娼女性的死亡率是全球平均的40倍,
4.在美國,從娼女性遭謀殺的機率高於其它群體。
5.從娼者不成比例地多為社會上弱勢的種族、族群或較低的種姓階層成員,在印度,雖然種姓制度不合法,卻仍存在娼妓種姓,例如,拿特(Nat)種姓男性挑選家族中的女性成員從娼,拿特種姓的男性被期待要將女性進獻給更高種姓的男性。
6.人們剛踏進入行的年紀,通常小於法定年齡。
7.許多國家對娼妓的研究,孩童時期的性虐待是她們被迫從娼的先決條件。
8.依據印度種姓制度,人會從娼是宿命,正如兒童時被性侵一樣。在加爾各答,許多年方十三的女孩沿街拉客,作者麥金儂瞥見一條狹窄巷弄中有一名瘦小赤裸的女孩,她的雙腿被大大張開,將胯下對往街道。
8.在性交易中,許多從娼女性被強暴,亦即在這種情況下,許多男性沒有支付對價,她們若反抗或離開之意,則往往受幫派、皮條客或房東毆打;有時則受到虐待,那正是嫖客想要的性。
9.在多數地方,警察也不時突襲搜查。許多地方的警察固定向性產業收取保護費,當從娼者被逮捕時,為了償還皮條客代付的保釋金或罰金,欠下許多債務。
10.妓院的監視錄影(皮條客藉此觀賞活春宮)的存在並供嫖客挑選。
11.從娼女性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病症程度與退伍軍人、酷刑受害者或被強暴的女性相同。常伴隨解離(dissociation)症狀,讓知道並做這件事的自己消失,可能創造出另一個自己,給她另一個名字,她才是做這件事的人,才能撐過娼妓業的持續虐待。
12.在過去25年,娼妓制度的最大改變可能是對藥物依賴的增加。美國的研究認為「藥頭/皮條客」的收益超過傳統方式的皮條客。
13.許多從娼女性在他們的母國來自於貧窮國家,有人告訴他們可以找到好工作,結果他們在上鎖的妓院醒來;有人將他們賣給其他人,從此他們成為該買家的財產,並租給他人以供性交。
14.如果娼妓制度是種選擇,那麼應該有更多男性作此選擇。
15.從娼女性和跨性別者較男性娼妓容易受到肢體攻擊和被強暴。
16.印度的性販賣在比爾蓋茲花了3000萬美元發保險套後成長了3倍。梅琳達蓋茲在2004年認為印度當地「性工作者」使用保險套是培力。
17.童年性侵的結果之一,在受到性侵時感覺被重視及肯定,也同時感覺羞恥、被羞辱、毫無價值,因此不管從娼者是否繼續待在性產業中都得和它對抗。
18.從商業決定的角度來說,將女性和兒童送到娼業合法之地,即使人口販運形式上成罪,但利潤卻是天文數字。
19.非法娼業通常在合法後急劇成長,以及之後的人口販運,紐西蘭研究顯示多數從娼者鮮少甚至沒有獲得合法化宣稱的好處,除了免於被逮捕以外。
20.從娼女性「高度污名化」的社會地位未因合法化而改善。
21.台灣法律儘管官方形式上已除罪化,但販運和媒介從娼的誘因大。
22.從娼者的日常:嫖客有的是為了用皮帶壓制女性、勒斷她的頸動脈,以獲得垂死時極度性感的一刻;他們是為了他們想要的時候用打火機燙她而去,並因看見她被傷害的感覺而興奮不已。這些會發生的原因是不這麼做,娼妓便賺不了什麼錢
性是人們選擇且想要的,或許這就是為什麼娼妓制度支持者以性為娼妓制度辯護,但當你與你想要的人做愛,雙方通常不以金錢為代價,性做為金錢不能買的事之一。如果性和工作之間的界線模糊,那並非性侵或強暴是一種工作,而是因許多強迫勞動的狀況中也包含了性剝削。
從娼者所面對的暴力涉及虐待的極端,麥金儂認為其它工作難以相提並論。
若是以「減少」和「傷害最小化」作為合法化的核心論據呢?想說彌補傷害,以讓娼妓制度得以延續,這代表的是,傷害和風險的最小化優先於從娼者的人權、福利、健康和安全。
工會的幫助,請參照以上,有什麼被改變了嗎?此處真正的議題並非組織工會是否能改變制度上的不平等,而在於能否將人權侵害轉化為人權。
娼妓制度是自由狀態下所形成的有意義約定是最常見的迷思之一,同意或想要從娼的「同意」這個字,彷彿描述是某人真的想做這件事,事實上,同意在法律上包括的有你忍受的事、因反抗失敗而允許某人逼迫你做這件事,或因擔心喪命而任其發生,只是默默希望快點結束。在法律上,這個字有時意味著一個女性昏迷、入睡或死亡,她無法表達不同意,所以被認為同意。同意在定義上就是一個不平等的詞。
藉著控制、隱藏傷害,打造娼妓制度安全運作的世界,在這種思考下,娼妓制度沒有根本性的問題,而其某部分甚至是重要、應保存的思考方式。
麥金儂認為能適切地促成從娼者權利的法律或政策必須具備三部分:
1.除罪化並支持從娼者(但不支持從事性工作,反對公娼職業和背後的性產業)
2.嚴懲買方(蘇格蘭受訪的嫖客說遏止他們召妓最有效方式依序為:登記性犯罪者、公開其召妓紀錄與入獄服刑)
3.獲利第三方入罪化
用道德區分是意識形態的。其作用是使娼妓制度更為社會所容忍且受到爭議。在這種侵害人權並充滿暴力的狀態下將能動性當作自由,只是絕望地嘗試抓住已喪失的尊嚴,並占有被剝削者從未真正喪失的尊嚴,就如官姐提的何必從良,我本善良。
最後
人們至少承認男性的性被買賣應該是發生了什麼不對的事,而不以之決定他的人格和價值。選擇買賣女性、男性和兒童,這中間涉及性販賣選擇(決定要不要買一個人的性),性產業的存在正是因為上百萬個未受迫的男性做了這樣的選擇。
從娼者不是和你的家人、朋友、認識的人、尊敬的人的不同物種,她們實際上就是這些人。
在自由到來的那一天,回首今天的娼妓制度,將驚訝於人們扭曲地捍衛娼妓制度的方式,不管是將其視為工作或自由,我們將對於人們竟無法看見性販賣人類、使用人類、宰制他人並不亞於使其成奴或成為物品,而感到驚訝萬分。
凱瑟琳麥金儂(2016)。性平等論爭 麥金儂訪臺演講集(陳昭如編/譯註)。台北:臺大出版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