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美國大選紛紛擾擾,除有郵寄投票的行政失誤,亦有假訊息的影響,加上超冗長的開票過程,造成美國及全世界都人心惶惶。12/15日,選舉人團投開票終於順利落幕,拜登以306票勝過川普的232票,成為美國第46位總統。
然而,美國的選舉制度與台灣顯然不同,主流媒體討論美國大選時,多半是以州為單位,這和選舉人團制度大有關係。不過,舉世獨有的選舉人團制度是如何運作的?又是如何誕生的呢?今天就讓我們來討論這個議題。
起源
美國在制定憲法之前為邦聯國家,由打贏獨立戰爭的北美13州共同組成邦聯,因此每一州皆可視為獨立的政治實體。當時的邦聯僅以大陸會議作為臨時議會,由各州派代表出席會議,結構鬆散也無法徵稅,造成各州之間協調不順。北美13州代表因此決定制定聯邦憲法,設立中央政府,並於1787年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
會議當時,總統如何選出可說是最具爭議的議題之一,因為大洲與小州的意見嚴重分歧。小州主張由國會選出總統,因為小州雖然人口數少,但在議會內皆有保障名額,民意能被放大;大洲則主張由全民直選總統,因為大州人口數多,候選人勢必重視大州的選民。在歷經四、五個月的討論後,眾人終於折衷出選舉人團制度。
選舉人團制度
選舉人團人數為參議院人數與眾議院人數之和,參議員人數為每州各2位代表,因此人數固定;眾議院人數則是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以今年為例,選舉人票共538張,即是參議院100名加上眾議院438名的人數和。而選舉投票的時候,民眾會先經過公民投票選擇支持對象。選舉人再按照各州的投票結果選擇總統,將票投給該州得票最高的候選人,也就是贏者全拿原則。若候選人獲得選舉人團總數的2分之1以上,即為通過;若未過半,再由眾議院向得票前三高者投票,一州一票(註1)。
有趣的是,現今的總統選舉並非小州在制憲時的設想。在當時沒有政黨政治的情況下,小州認為,總統選舉會因為候選人眾多,而難以有人得票過半,最終需透過眾議院選舉,在一州一票的情況下,小州就能藉此提高影響力。只不過好景不常,隨著兩黨競爭逐漸成熟,1824年以後的當選者皆得票過半,眾議院也就沒機會選舉總統了。
贏者全拿與兩黨制
另外,選舉人團制度偶爾會出現極特殊的現象,也就是總統候選人選民得票數最高,選舉人票卻無法過半。因為在贏者全拿的原則下,若候選人僅以51%得票率超越對手,依然能夠拿下州內所有選舉人票,造成各州加總後出現總票數少的贏家。這在美國歷史上已發生五次,最近一次是2016年,希拉蕊的公民投票數雖然大於川普300萬張,但選舉人票卻小於川普77張,顯見大州的選舉人票為勝負關鍵所在。
不過,其實贏者全拿原則並未寫於憲法,而是由各州自行決定,只是幾乎各州仍繼續採用(註二)。因為這高度牽涉兩大黨的選舉利益,對於兩大黨而言,以過半的得票率就能囊括州內全部選舉人票的效益極高。一旦改採政黨比例分配,就可能被其他政黨勢力瓜分。因此時至今日,即使相關修正建議眾多,也鮮少能成功送出議會,使得美國的兩黨政治能長期穩固。
結語
選舉人團制度雖然看來複雜,卻充分反映了美國制憲時的歷史背景,畢竟當時沒有任何國家民選總統,文盲也普遍充斥。更重要的,若當時大州不向小州進行妥協,恐怕北美13州的代表是不會願意為憲法簽字的,美利堅合眾國恐將面臨合不起來的窘境。
筆者覺得,制度的創設往往就像兩個向量的總和,不同方向的加總會形成折衷的角度,而成為一個平行四邊形。雙方的各退一步,兼容並蓄,往往是社會能夠繼續前行的原動力。
儘管選舉人團制度以理性觀之有部分瑕疵,但歷經數百年的運作,卻已深植於美國文化之中。誠如甘迺迪所言:儘管選舉人團制度在當時是政治妥協下的產物,但其設計方式與美國聯邦制的精神息息相關,並已成為美國政治制度的特徵之一。因此,即使改革之路也許還很遙遠,但人們的高度認同仍是制度得以存續的重要關鍵。
註1:當時為顧及小黨權益,眾人最後妥協以一州一票,而非由所有眾議員投票。
註2:緬因州與內布拉斯加州已不使用贏者全拿原則,而是將每位選舉人依州或衆議員選區計票,即每位選舉人分別代表不同的州或眾議員選區的民意結果。
參考資料
- 王業立:《什麼是選舉人團?搖擺州為何如此重要?》,北威論壇「美國總統大選結果之影響」
- EToday:拜登勝選》謝復生/選舉人團維持兩黨制 避免過度政治僵局
- 王業立 比較選舉制度 五南出版
- 聯邦選舉委員會2016大選報告
- 維基百科
責任編輯: 楊宗曄 核稿編輯:陳玫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