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血緣關係的媳婦女婿,可以繼承遺產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6 月 9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當一個人死後,他們的遺產會讓死者的繼承人繼承,這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那個繼承人可能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總之,除了配偶以外,繼承人一定會是有血緣關係親屬
可是,你們有想過孝敬公婆多年的兒媳婦嗎?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舉個例子:
A有兩個兒子B與C,A退休後與B和B的妻子D同住。但好景不常,B和D結婚不久後,B就因車禍過世。C對A曾經有身體上的虐待,A也表示過將來不想讓C繼承自己的遺產。如今,B又不幸離世,A只好和D兩人相依為命,D也對A非常孝順,將A當做自己的親生父母來照顧
請問,在沒有其他繼承人的狀況下,D可以繼承A全部的財產嗎?或是應該用甚麼方法來讓D將來可以繼承A的遺產

民法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位來看,我們可以知道「兒媳婦」沒有繼承資格。不是只要嫁給兒子後就能順理成章繼承公婆的遺產。即便再怎麼親近,她終究不是公婆的孩子,在法律上只能當「外人」來看。
但即便如此,公婆還是可以用立遺囑的方式讓乖巧的兒媳婦成為遺產繼承人,只是這個方法必須在公婆還活著的時候先完成,否則遺產只能依照法律規定處理了。

民法第1187條(遺產自由處分之範圍)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遺囑的方式有很多種(民法第1189條),不管是甚麼方式,只要是合乎法規遺囑都有效力筆者在這邊建議有立遺囑意願的朋友們可以播打下面服務專線和我們聯繫,讓我們的律師團隊來幫您檢視遺囑是否合法,以免將來因遺囑無效而無法遺贈
民法的特留分規定在第1123條,這樣的規定是確保繼承人可以拿到一部分的遺產,不會被外人全部瓜分掉。但如果像案例中的C一樣,曾經對A有重大虐待行為,讓A拒絕被C繼承時,即便C是A的兒子,還是會因為第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失去繼承權。請注意,一定要是「重大的虐待侮辱」,只是不小心晚了十分鐘準備晚餐這種小事情是無法剝奪繼承權的。
所以,如果A希望將來可以讓D來繼承自己的遺產。除了要立合法的遺囑來表達自己的意願外,還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另一個兒子C曾經傷害過自己,因此不想讓C得到任何遺產

光看文字解說可能很容易,但立合法遺囑舉證曾經受到虐待對一般人來說恐怕都不是那麼容易。我們這裡有專業律師團隊可以協助處理這方面的問題,如果您有任何需要,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當然,如果有其他更適合您的財產移轉方式,我們也會一併提出建議供您參考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即將進入廣告,捲動後可繼續閱讀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53會員
302內容數
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律師咖啡廳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立法者也是希望能夠預防某些投機份子在出軌時已經開始為將來離婚做打算,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紛紛移轉到外遇對象的名下,讓原來的配偶在離婚時不但什麼都拿不到,甚至還要「倒貼」剩餘財產給自己。就特別設了「報告義務」「請求返還」這兩項規定,讓配偶可以得知對方的財產動向,免得哪天被對方拋棄了,會「人財兩失」。
偶爾一兩次其實大家都不太會在意(而且老闆的話本來就該聽)。但如果長久下來,工作內容都和當時面試時說的不一樣,原本是去應徵產品設計師,最後卻變成客服人員,說好的產品設計完全沒接觸到。甚至在外面被問到做甚麼工作時都答不上來,這樣的工作型態恐怕不是每個人都樂見的。
我們為某家公司工作、服勞務,公司給予我們薪資,這樣的狀況就是「僱傭」。只有在「對方有支付薪水(給付報酬)」的狀況下才能成立僱傭的關係。另外,僱傭是「不要式契約」,不強制規定一定要用字據訂立,甚至口頭上說一說就成立了。
法定財產制,將一對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講白一點,就是結婚前就存在的財產和結婚當下開始直至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這段期間得到的財產,而無法分辨到底是誰的財產就歸類為共有財產。但如果是像結婚前就存在銀行的定存在結婚後才產生利息,利息的部分就要屬於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律師的工作並非只要依照委託人的吩咐寫張狀紙呈報法院就可以收取委任費用了。被委任幫忙聲請交付審判的律師同時也會有權利調閱檢察官在偵查案件時所做成的卷宗和先前調查到的證據資料,甚至還能將卷宗資料以翻拍的方式帶回去撰寫聲請狀。【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二項】
立法者也很聰明,明白與其問夫妻「將來如果離婚想怎麼分配財產?」這種招人厭的問題,不如直接用法律弄個「預設值」。結婚時沒特別用契約決定財產制,一律都當作選用(默認)法定財產制。
立法者也是希望能夠預防某些投機份子在出軌時已經開始為將來離婚做打算,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紛紛移轉到外遇對象的名下,讓原來的配偶在離婚時不但什麼都拿不到,甚至還要「倒貼」剩餘財產給自己。就特別設了「報告義務」「請求返還」這兩項規定,讓配偶可以得知對方的財產動向,免得哪天被對方拋棄了,會「人財兩失」。
偶爾一兩次其實大家都不太會在意(而且老闆的話本來就該聽)。但如果長久下來,工作內容都和當時面試時說的不一樣,原本是去應徵產品設計師,最後卻變成客服人員,說好的產品設計完全沒接觸到。甚至在外面被問到做甚麼工作時都答不上來,這樣的工作型態恐怕不是每個人都樂見的。
我們為某家公司工作、服勞務,公司給予我們薪資,這樣的狀況就是「僱傭」。只有在「對方有支付薪水(給付報酬)」的狀況下才能成立僱傭的關係。另外,僱傭是「不要式契約」,不強制規定一定要用字據訂立,甚至口頭上說一說就成立了。
法定財產制,將一對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講白一點,就是結婚前就存在的財產和結婚當下開始直至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這段期間得到的財產,而無法分辨到底是誰的財產就歸類為共有財產。但如果是像結婚前就存在銀行的定存在結婚後才產生利息,利息的部分就要屬於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律師的工作並非只要依照委託人的吩咐寫張狀紙呈報法院就可以收取委任費用了。被委任幫忙聲請交付審判的律師同時也會有權利調閱檢察官在偵查案件時所做成的卷宗和先前調查到的證據資料,甚至還能將卷宗資料以翻拍的方式帶回去撰寫聲請狀。【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二項】
立法者也很聰明,明白與其問夫妻「將來如果離婚想怎麼分配財產?」這種招人厭的問題,不如直接用法律弄個「預設值」。結婚時沒特別用契約決定財產制,一律都當作選用(默認)法定財產制。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摘要 父親過世後,子女希望將所有遺產都讓媽媽繼承,因此皆選擇拋棄繼承,結果導致後面的順位來繼承 遺產繼承順位: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
血親:可分為直系血親、旁系血親 姻親:包含血親之配偶(大嫂)、配偶之血親(妻弟)、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妻弟媳) 直系姻親:繼母、公公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若夫死後,妻改嫁,妻與亡夫兄弟具有之姻親關係仍未消滅 大嫂的哥哥: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符合定義,不是姻親
Thumbnail
代位繼承是指當父母早於祖父母去世時,子女可以代替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這種繼承不要求代位繼承人履行撫養義務,撫養義務由其他健在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承擔。代位繼承權受法律保障,不會因未履行撫養義務而被質疑。
Thumbnail
張媽媽因大兒子漠視父母多年,想知道是否有辦法不讓大兒子繼承遺產。文章介紹了民法第1223條的規定,提到繼承人受到特留分的保護。同時,依據民法第1145條,介紹了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最後提到透過預立遺囑來剝奪繼承權的手段,建議張媽媽可以透過此方式達到自主決定遺產分配的效果。
以遺囑(死後)信託將遺產移轉受託人,仍然可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雖不能撤銷整個信託,但對於繼承人因此不足的部分,繼承人仍然可以請求扣減及返還。
Thumbnail
現代人少子化,不少人面臨遺產後繼無人的情況,如果想給三等親的姪子或姪女,該如何做最好? 「不動產後人接手的基本規劃,不外乎生前『生前贈與、遺產繼承、遺贈』三大類,無論選擇哪一種,事先規劃好,才能讓事情圓滿。」 遺產繼承 依照民法現行規定,遺產繼承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他的繼承順序為
Thumbnail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的。在民法中,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及配偶的繼承分在文中都會說明。 歡迎閱讀。
在台灣,早期常見因為某一兄弟姊妹無後嗣,父母作主便將其他兄弟姊妹的孩子報戶口在無子嗣的子女名下,而導致非親生的孩子誤報為婚生子女。 例如,叔叔的孩子其實是大伯的孩子,或是姑姑的子女報在小叔的名下。 但這樣會產生繼承的問題,比如叔叔過世時,該誤報戶口的孩子是否可以繼承叔叔的財產? 又或者該子女是否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摘要 父親過世後,子女希望將所有遺產都讓媽媽繼承,因此皆選擇拋棄繼承,結果導致後面的順位來繼承 遺產繼承順位: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
血親:可分為直系血親、旁系血親 姻親:包含血親之配偶(大嫂)、配偶之血親(妻弟)、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妻弟媳) 直系姻親:繼母、公公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若夫死後,妻改嫁,妻與亡夫兄弟具有之姻親關係仍未消滅 大嫂的哥哥: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符合定義,不是姻親
Thumbnail
代位繼承是指當父母早於祖父母去世時,子女可以代替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這種繼承不要求代位繼承人履行撫養義務,撫養義務由其他健在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承擔。代位繼承權受法律保障,不會因未履行撫養義務而被質疑。
Thumbnail
張媽媽因大兒子漠視父母多年,想知道是否有辦法不讓大兒子繼承遺產。文章介紹了民法第1223條的規定,提到繼承人受到特留分的保護。同時,依據民法第1145條,介紹了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最後提到透過預立遺囑來剝奪繼承權的手段,建議張媽媽可以透過此方式達到自主決定遺產分配的效果。
以遺囑(死後)信託將遺產移轉受託人,仍然可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雖不能撤銷整個信託,但對於繼承人因此不足的部分,繼承人仍然可以請求扣減及返還。
Thumbnail
現代人少子化,不少人面臨遺產後繼無人的情況,如果想給三等親的姪子或姪女,該如何做最好? 「不動產後人接手的基本規劃,不外乎生前『生前贈與、遺產繼承、遺贈』三大類,無論選擇哪一種,事先規劃好,才能讓事情圓滿。」 遺產繼承 依照民法現行規定,遺產繼承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他的繼承順序為
Thumbnail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的。在民法中,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及配偶的繼承分在文中都會說明。 歡迎閱讀。
在台灣,早期常見因為某一兄弟姊妹無後嗣,父母作主便將其他兄弟姊妹的孩子報戶口在無子嗣的子女名下,而導致非親生的孩子誤報為婚生子女。 例如,叔叔的孩子其實是大伯的孩子,或是姑姑的子女報在小叔的名下。 但這樣會產生繼承的問題,比如叔叔過世時,該誤報戶口的孩子是否可以繼承叔叔的財產? 又或者該子女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