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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李義祥不是「過失殺人罪」?

2021/04/20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2021年4月17日,太魯閣號撞車事故奪走49條人命,禍首包商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而非殺人罪嫌起訴。

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對媒體表示,這件事故當事人要負的責任真的太大,專案團隊研究很多次,也認為法律真的太輕,但身為一個念法律的人,不能僅因如此,就用殺人罪嫌來起訴,因此,最終仍以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嫌起訴,並求處最重刑。

資料來源:過失致死起訴李義祥 花檢長:確實太輕但無法用殺人罪
看到這則新聞,你可能會好奇:
  1. 為什麼李義祥不是「過失殺人罪」?
  2. 什麼叫「故意」?什麼叫「過失」?
  3. 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可以變更法條嗎?
這篇文章將用比較白話的方式,引用判決來說明。

為什麼李義祥不是「過失殺人罪」?

殺人犯法,人命有償。台灣的法律有殺人罪傷害致死罪重傷致死罪過失致死罪,甚至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但是沒有一條罪叫「過失殺人罪」。
關於這點,有時候連法律系學生都覺得不理解
而且台灣人對法律的理解,常常來自美劇,在美國卻有「過失殺人罪」。
例如:
美國明尼蘇達州去年發生非裔男子佛洛伊德(George Floyd)遭白人警察沙文(Derek Chauvin)跪頸致死,引發全美「黑人的命也是命」示威狂潮,沙文被控謀殺罪一案周一(4/19)進入進入關鍵時刻…沙文被控二級謀殺罪、三級謀殺罪和二級過失殺人。

資料來源:美警跪頸殺人案即將宣判 各地加強警戒防暴動
要理解這個問題,要簡單說一下台灣的法律體系與美國不同。台灣是走大陸法系,要判斷一個行為有沒有犯罪,首先要討論「故意」跟「過失」。

什麼是故意?

在2021年4月13日有一個判決,大意是:
  1. 陳先生開車載朋友去基隆市劉銘傳路附近借錢,開到停車場時,忽然看到另一台車走下兩個人,拿著手槍跟木棍。
  2. 這兩人先敲打陳先生的副駕駛座車窗玻璃,再從腰間取出手槍,陳先生與這兩人素未謀面,受到驚嚇而急忙駕車往前左轉,想要沿著南靈宮左側駛離。
  3. 不料前方已無道路可供通行,陳先生只好倒車再回到停車場,想要改往南靈宮右側循原路離去。
  4. 此時,對方兩人持槍站立在自用小客車前,並伸手拉滑套。
  5. 陳先生應該可以知道,如果繼續往前開會撞死人。但他仍駕車往前開。
  6. 陳先生撞死了其中一人,將對方貼在車頭,倒臥在自用小客車的左前車輪旁。
陳先生的說法是:

我剛停好車沒多久,就有1台汽車開上來,大燈直接照著駕駛座,隔約3分鐘,那台車有2個人走下來,手上有拿長型武器者往副駕駛座方向走來,另一人直接敲副駕駛座玻璃,我第一時間想保護車內的人,且我搞不清楚狀況就被攻擊,所以我立刻踩油門往左邊跑,但開到死路,

我打倒車想原路下山,結果我看到敲玻璃的那個人站在我車前將槍舉起來指著我們的車子,我立刻將頭往旁邊閃並踩油門往前開,我頭往旁邊閃是怕他會朝車內開槍,會打到我,我往前開是想要趕快跑掉,

我沒有想到可能會把他撞死,我以為他會閃開,當時我如果沒有跑掉,就我們車上4條人命,我沒有感覺撞到物體或人,直到車子卡在山坡,我才抬頭,如果我沒有撞到山坡,往前開再左轉,就可以下山離開,我撞上山坡後,我們就棄車趕緊徒步下山。
簡單說,陳先生確實開車撞死了人。請問你覺得陳先生有沒有「故意」殺人?
  • 檢察官認為有「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陳先生就算不是有意撞對方,至少他可以預測有可能撞上,而且撞上了他也不在乎。(主觀上縱非明知並有意撞上,至少亦預見會撞上且撞上並不違其本意)
  • 法官認為陳先生沒有「故意」
  1. 經過推算,陳先生當時的時速約為17.496公里/小時,速度並不是很快。
  2. 陳先生突然遭到對方在車前舉槍,危急時刻能採取的唯一出路就是駕車往前行駛。
  3. 陳先生並非駕車猛踩油門高速衝撞,顯示他是想要趕快跑掉,以為對方會閃開。
  4. 他主觀上並沒有置人於死的殺人犯意,或已預見對方會因此死亡的不確定故意。
所以,法官認為陳先生沒有故意,他的行為也符合正當防衛。
一審法院判決:陳先生無罪。(不確定會不會上訴)
判決摘錄:(「被告」是陳先生)

綜合上述,被告所為應屬傷害致人於死,然被告傷害致人於死之行為,係基於正當防衛所實施之相當且必要之行為,合於刑法第23條前段正當防衛之要件,依法應屬不罰,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什麼叫「過失」?

在2021年3月25日有一個判決,大意是:
  1. 賴先生是大貨車司機,在某天凌晨2時52分,駕駛大貨車沿臺中市烏日區公園路往環河路方向行駛。當天天氣晴、現場有照明設備、路況良好。
  2. 賴先生開到與新盛巷的閃光號誌交岔路口(閃黃燈),未經減速就想前進。
  3. 恰好有一台機車也行駛到這個交岔路口,他的路口是閃紅燈。但完全沒減速,也沒禮讓幹道車,於是與賴先生發生車禍。
  4. 機車車主不治死亡。
  5. 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了賴先生。
賴先生的說法是:

當時事故路口的下個路口是紅燈,所以我準備要停紅燈,是機車騎士來撞我的車,不是我撞他。
請問你覺得賴先生在這場車禍,有沒有「過失」?
(依照刑法第14條,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就是「過失」)
  • 法官認為賴先生沒有「過失」:
  1. 賴先生的貨車撞擊點,是在其左側車身後輪第一輪處。可以知道車輛進入交岔路口時,機車尚未抵達。
  2. 對照貨車的車身長度及交岔路口寬度,可知機車車頭撞擊貨車車輛左後第一輪時,貨車車頭已幾乎要駛離交岔路口。賴先生的貨車沒有義務、也不可能禮讓機車。
  3. 機車的煞車痕約5.1公尺,可知機車騎士車速甚快,而且是進入交岔路口後才煞車。
  4. 機車因為煞車不及而直接撞擊貨車,機車車頭嚴重毀損,足認機車在進入閃紅燈交岔路口時,並未依規定減速接近,也沒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
  5. 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並未說明賴先生在此情狀下「未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路口」的具體情節是什麼。
  6. 所以,賴先生沒有過失。
一審法院判決:賴先生無罪。(不確定會不會上訴)
判決摘錄:(「被告」是賴先生)

兩車發生碰撞時,被告車頭已幾乎要駛離交岔路口中之網狀線,以及本案撞擊點係被害人機車車頭撞擊被告車輛左後第一輪等節以觀,本案亦難以認定被告有未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路口之過失,且鑑定意見針對本案係由被害人機車車頭撞擊被告車輛左後輪此一客觀情狀,並未說明被告在此情狀下未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路口之具體情節為何,自不能僅因被告行向為閃黃燈,遽認被告亦有過失。

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可以變更法條嗎?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法官可以就起訴的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引用的法條。
當然,法官變更法條也是有限制的。
(例如:起訴之基礎社會事實同一,法院已當庭告知被告所涉罪名,無礙於其防禦權之行使。)
但是以太魯閣號,李義祥的行為在審判時,會被認定是「故意」還是「過失」,還很難講。
如果之後發現有新的事證,仍有變更法條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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