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重大新聞,是太魯閣號的鐵路車禍。
4月4日晚間,換法官重新開庭審議後,認為李男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新聞來源:太魯閣號出軌/ 法院重新裁定 李義祥羈押禁見)
太魯閣案交保五十萬,壞人有錢就不用關嗎?
現在已經
撤銷50萬交保了,所以這篇文章來討論另一個重點:
所以有錢人交保,都不會逃跑?不可能吧~
以前有人「棄保潛逃」嗎?當然有啊~
「棄保潛逃」顧名思義,就是「嫌犯放棄交保金,逃跑了」。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太魯閣號車禍案,
會有律師討論「嚇阻性」的原因。
如果李先生放棄50萬元,逃跑了。對司法運作當然會造成困擾。
那,以前有過類似案例嗎?答案是:經常。
台灣至今沒有「棄保潛逃罪」
這也是為什麼立法院的時代力量黨團,從2018年到2020年都提案在刑法修訂「棄保潛逃罪」。
在2018年,立法委員黃國昌以「前監委周哲宇」的案子為例指出,周哲宇明明已經有罪判刑確定,卻遲遲沒有入監服刑,甚至被拍到在舞廳熱舞。而過去這幾年遭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竟有高達三千人以上棄保潛逃,數字令人怵目驚心。
(資料來源:【時代力量黨團會議會後新聞稿】2018-10-16)
在2020年,邱顯智委員表示,時代力量主張應於《刑法》中,增訂棄保潛逃罪。
常可以聽到,每當發生權貴、重大金融犯罪,好不容易法院三審定讞,執刑時人卻不見蹤影的情形,就以最近北科大教授收賄案為例,當時為具保交保十萬塊,其衡量利弊得失,果然就跑了。
在這個逃跑案中,法務部防逃機制完全失效,10月定讞卻完全沒有掌握,2月要執行人已經不見了。好不容易歷經13年定讞貪汙的案件,結果就是逍遙法外,國家刑法公平性蕩然無存…
邱顯智委員質疑,防逃機制並未發揮作用,為防堵弊端,時代力量主張增訂《刑法》163-1及163-2,被告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或逃亡或藏匿,經發布通緝,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棄保潛逃罪也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結論,但到現在,仍無法完成立法,讓貪汙重大金融犯罪於定讞後,依然逍遙法外,這是台灣社會所不能接受。
(資料來源:2020-03-10 「三法開步走,實踐司法正義」)
然而,「棄保潛逃罪」提案至今都沒有完成立法。以2020年的提案為例,至今仍在「交付審查」階段,連「一讀」都沒有:
這屆立法委員,會因為太魯閣號案修訂「棄保潛逃罪」嗎?雖然不樂觀,我很期待。祝福太魯閣號的受難者家屬,可以得到足夠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