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泰山有騎士違停路邊,疑似為了躲避檢舉,拿抹布遮住車牌。
有民眾想檢舉,上前掀開抹布拍下車牌,雙方因此爆發口角。
律師提醒想檢舉違規,最好通知警方到場開單。
民眾如果任意移動別人的物品,恐怕涉及強制罪。
有朋友傳給我看,我笑了一下說:「想太多」。
所以寫這篇文章來聊:
- 法律的「強制」是什麼意思?
- 「強制罪」會用在哪些行為?
- 有沒有檢察官依「強制罪」起訴,最後法官判「無罪」的案例?
- 回頭來看這篇新聞,請你一起思考。
法律的「強制」是什麼意思?
你聽到「強制」可能會想到什麼?在
國語辭典,你會看到這兩個解釋:
- 施加力量,強行逼迫。
- 以法律的力量,束縛人的行為。
好,如果你接受了這兩個解釋,請問你會怎麼理解這些法律術語:
其實在理解上,我通常都會建議非法律人用「強迫」去理解。
就是「無論你心裡願不願意,反正強迫你同意」,這種感覺就叫「強制」。
例如:我買車不想投保強制險,但政府強迫我同意。(笑)
為什麼我會建議「用強迫去理解強制」,因為上面每一句的「強制」,真要解釋都很拗口。舉個例子:強制罪。
強制罪的定義
行為人須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意思,
且對於使行無義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具有認識。
如果更簡化些,就是: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聽起來就很拗口,不是嗎?(笑)
所以,接下來我們用人話講講故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