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委員會!真的送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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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修正草案」,自提出後備受關注,朝野對此案始終意見分歧、毫無共識。該案今日(4/28)於立法院再次排審,藍綠皆甲級動員備戰,然而在國民黨強力杯葛之下,會議並無法順利進行,民進黨召委郭國文旋即宣布將法案「送出委員會!」,等同宣示法案在委員會完成初審。只是,主席這樣的宣告,真的有效嗎?
一個法案要從無到有、在立法院完成審查,三讀程序是絕對少不了的。而所謂「三讀」,真的就是字面意思的「讀」。
一讀時,院會會在「報告事項」宣讀議案名稱,並將案子送交專責的委員會進行審查。當委員會完成初審後,歷經一個月的協商冷凍期,即可將案子送回院會,進行後續的二、三讀程序。二讀時,院會會針對議案內容進行逐條宣讀與討論,常見的表決大戰通常都會出現在這個階段。最後的三讀,則再次宣讀經過討論之條文,此時僅能為文字錯誤、遺漏或重大瑕疵之修正,否則通常不會再更動議案內容。一個法案走完三讀程序後,才算是正式過關,並待行政單位公告後生效。
不過,雖然院會表面上有「討論法案」的二讀程序,但由於議事程序繁瑣、茲事體大,院會實際上並不能、也沒有時間針對法案進行細部討論。因此,委員會初審就是相當重要的歷程,透過立委的專業分工,讓法案能在充分討論中尋求最大共識、減少歧見後,再送進院會進行後續程序。
此次吵得不可開交的「會計法修正草案」,就是處在委員會初審的階段。
圖片來源:華視新聞
法案要在委員會完成審查,實務上也有一定的程序:詢答與協商。首先,針對修法內容,主席會請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要旨說明,再請行政機關提出相關報告,並且進行詢答,達成意見交流,為第一次實質討論。接著進入協商階段,議事人員會先宣讀所有提案條文,而後立委與行政機關再面對面坐下來,就法案的意見與立場,逐條進行溝通協商,為第二次實質討論。兩個步驟完成,對法案內容達成共識,並經主席宣告,才能算是送出委員會,並移交院會處理。
回過頭來看,郭國文眼見會議無法進行,遂高呼「送出委員會!」,這樣的決議實際上會有效力嗎?
老實說,所謂議事規則,大多時候都相當有「彈性」。像是邊宣讀邊審法案、私下溝通完才開始正式協商,這些實務做法不僅能增進審議效率、節省時間,又增加談判空間,有何樂而不為?只不過,「一個規則、各自解讀」,當議案出現重大爭議時,議事規則的彈性就賦予了政治攻防的空間。面臨歧見,最後的手段永遠是表決,數人頭最硬派,是輸是贏,一翻兩瞪眼。
今天的審查會,沒有經過條文宣讀,也沒有進行詢答與協商,這些事實作為在野黨提出會議結論無效的依據,實有其合理之處。過去當然也有過類似的爭議,但就以當年的勞基法修法來看,也比這次的審查程序更為完備。執政黨或許有讓法案出委員會的壓力,不過在手段上絕對可以再更謹慎一些,今天甚至連「表決是否停止討論,將案子送出委員會」都沒有,也難怪會產生灰色地帶、落人口舌。
只能說,當召委遇上杯葛,要如何突破防線,又要處理得乾淨、不留小辮子,還真的是一門大學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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