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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國立法院常被批評為「黑箱」?

2019/12/24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文/廖斌洲
(立法院三讀是什麼?)
Q:最近因為疑似澳洲間諜王立強的事情,民進黨突然又硬起來了,本來說有爭議、不敢通過的代理人法案,現在居然又在立法院提案一個版本叫做《反滲透法》。
很奇怪的是,為什麼先前基進黨和25位民進黨立委,以及時代力量分別提出關於「外國代理人」法案的時候,民進黨說因為爭議太大沒辦法通過。
為什麼現在因為這件事情,又突然說可以通過呢?
這就關係到一個我國立法院現行制度裡面很重要的一個制度,叫做「黨團協商制度」。
在展開這問題之前,我必須先介紹幾個基本概念,我們再進入問題進行討論。這幾個概念是:「三讀」、「委員會」。

立法院長蘇嘉全(圖/中央社)
到底什麼是「三讀」?
關於「三讀」,這是一般民主國家的國會都有的程序,確保國會審查法案過程的嚴謹。
一讀,主要是由立法委員和主要其他政府機關(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所提出的法案,由主席宣讀後提給院會討論,一讀結束後,通常是法律案的重要階段,因為在這一讀到二讀之間,會送交立法院的「常設委員會」審查。審查完,才會送到二讀。
一般的議案,只要二讀通過就可以。但是,法律案和預算案,一定要經過三讀的程序通過才能生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
從一讀到二讀過程中,如果出席委員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可以直接交付二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擷取國會直播
什麼叫做「黨團協商」?
我國由於1999年到2005年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在第68條到第74條詳盡規定了「黨團協商」制度,讓有重大爭議的議案,得以在委員會後,進行協商。
在一讀到二讀之間很重要,因為一讀過後,通常就會送交立法院的「常設委員會」,我國立法院有八個常設委員會(內政、國防外交、經濟、財政、教育文化、交通、 司法及法制、設福及衛生等八個)。
在一般民主國家當中(尤其是像美國這樣強調權力分立的總統制國家),委員會階段是最重要的階段,這階段可以召開公聽會,找相關專業人士來討論法案的各個面向議題,讓法案審查過程更為嚴謹。
在「專業委員會」到二讀階段之間,還有一個特殊情況,通常就是「黨團協商」產生的情境。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詳細規定了「黨團協商」產生的三種條件。意思是,只要具備三種條件中的任何一種,就可以進行黨團協商。
三種條件分別是:(1)各黨團或院長請求;(2)委員會決定不經由協商,但出席委員提出異議,經由1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3)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可以裁決。在上述三種情況下,那就可以不用經過委員會和黨團協商,就直接交付二讀。
一般提案,只要二讀就可以通過,但是法律案和預算案必須到三讀完成才可以,是比較需要嚴謹審查的。

中央廣播資料照/鄭舲 攝
Q:你講的一讀、二讀和三讀啊,我們一般民眾根本不懂,也很少人想要懂。
可是好像往往魔鬼藏在細節裡,因為民眾對於國會運作不懂,所以讓立委有操作空間。那我就想問,以前到現在,我都常聽到,國會運作就是一個「黑箱」,常常關起門來搞「密室政治」,到底是不是這樣?
好問題。
一般而言,我們認為立法院會有黑箱,是因為我國立法院非常著重「黨團協商制度」。
其實,各國國會當然都有政黨的黨團,黨團之間也會有協調機制去討論重大議案。但是我國的立法院,由於以前進行改革時,為了強化朝野溝通機制,確保少數黨團聲音被重視,從1999年開始就設計了這樣的制度。
黨團協商制度的優點有:
一、確保小黨的發言權:三個立委就可以組成一個黨團。如果任何一個黨團沒有在黨團協商過程中簽字同意,黨團協商就無法完成。
二、提高議事效率:黨團協商制度一開始設計的原意,就是要確保,在朝野沒有共識的法案或議案,一旦反對者杯葛,就無法通過。
黨團協商強化了各黨協商的機制,有助於確保議事效率的提高。然而,這種優點通常只是理想上。在實務運作上,也造成了所謂「密室政治」、「私下交易」的批判
黨團協商的缺點有:
一、弱化「專業委員會」的功能:理想的情況,立法院的主要法案應該放在各個專業委員會裡面審查,因為在這階段,各種專業見解,得以透過比較細緻的討論(例如:召開公聽會),讓法案完整化、更加優質化。
然而,「黨團協商制度」的出現,造成許多立委在重大爭議的法案上,不敢在委員會當中,完整地表達自己的見解。
尤其在面對涉及高度利益衝突的法案時,更是如此。立委們可能會預期,讓黨團去承擔協商法案的責任。這無形中使得,「專業委員會」功能受到弱化。

羅文嘉:政黨票投小黨浪費 阿扁:傷害民主價值-民視新聞截圖
強化大黨的「集權化」:原本黨團協商制度是用來確保小黨的發言權。然而,在實務運作上,大黨卻可以利用立院運作過程,繞過黨團協商,強行通過該黨團想要推動的法案。
因為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1條,就給了大黨繞過黨團協商,直接交付院會的空間。
條文這麼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規定如果黨團協商超過一個月沒有達成共識,就可以直接送到院會,也就是到二讀去處理。這把鑰匙,是多數黨可以運作的空間。
以往王金平擔任立法院長的時候,面對黨團協商沒有結果的法案,會以沒有共識,利用立法院長的裁量權,不予處理,往好的面向說,是他尊重國會少數黨,往壞的方面說,是他利用這個職權,在國民黨內玩權力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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