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然為何債主都喜歡叫人簽本票?
我們常在電視劇看到,走投無路的債務人,跑去找地下錢莊借錢,因為他已經信用破產,沒有銀行要借錢給他。而這時候,地下錢莊多半會讓他拿出他所有值錢東西,來擔保這筆借款,例如車子、房子,然後叫他簽本票。
簽本票,十分常見。為什麼呢?
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我因為借錢簽了本票給你,而我不還錢,而你也懶得找我追討,你可以直接把我簽的本票轉交給其他人,而這張本票無論流到哪邊,拿到他的人,都可以拿著這張本票來找我要錢。
而且,本票的性質跟一般我們單純只簽借據不一樣,本票有流通性,任何在本票到期之前取得本票的第三人,都可以拿著本票去找發票人(債務人)要錢,這種流通性,讓原本的債權人很容易把債權轉讓出去。
本票裁定有什麼用呢?
無論是債權人也好,拿到本票的第三人也好,一旦聲請本票裁定並且經法院確定後,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這代表著,往後債務人若有薪資收入,或是獲得其他財產,執票人都可以透過前述程序盡速拿到錢。
什麼是追索權?
依據票據法第85條:「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及第124條:「...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
實務見解是這樣說的:「按追索權乃票據到期不獲付款,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發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得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之一種票據權利。」
用這個關係鏈來看一下唄。
A---B(地下錢莊)---C---D---...---...
舉個例子,A去找經營地下錢莊的B借10萬並且簽了面額50萬的本票給B,如果A沒有在期限內還錢,B可以直接去找A要錢,A不還錢的話可以去聲請本票裁定,B也可以趁本票還沒到期之前,直接把本票轉讓給C,從C那邊拿到一定數額的款項,而這時候,因為本票的流通性質,C會很容易就接受,為什麼?因為C拿到這張本票,也可以直接拿去找A要錢,甚至C也可以把這張本票再轉交給D,D也可以拿這張本票去找A要錢。
大家應該有發現了吧?
A明明只借了10萬,但他簽的本票居然是50萬!!!
這代表著,A明明當初只借10萬,先不去預估計入利息之後的總額,光是這張本票,就是本金的5倍!!!只要這張本票存在,然後C、D、E在到期之前取得,票在誰手上,就可以跑去找A要50萬耶!!!
如果你是那個要借錢的人,本票真的不能亂簽,因為後果很可怕;如果你是那個要借別人錢的,本票一定要叫他簽下去!
以上有關借錢簽本票的例子與大家分享。
大家若還有遇到什麼關於借錢的奇葩故事,都可以與我們分享喔!
到時候江律師也會在講座上與大家分享他處理這類案件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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