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上課有講到
商標最根本的目的不是保護商標權人
而是保護消費者
如果消費者沒辦法有效辨別
導致有錯誤的消費選擇
那自然就有侵害的行為
這篇文章就是探討藝人的藝名被搶註的故事
毛不易, 中國大陸歌手
畢業於杭州師範大學護理專業
出社會後從事護理工作
(男生從事護理工作, 完全能想像有多困難)
2017年參加了騰訊的”明日之子”節目
因其獨特”才氣”與韻味
成功取得了總決賽冠軍
一炮而紅
這麼具備識別性(大陸稱顯著性)的歌手品牌
想當然爾在大陸那邊一定會興起搶註潮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
截至2020年7月21日
申请“毛不易”相关商标的共有44件
其中申请人为哇唧唧哇娱乐(天津)有限公司的有14件
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申请的有5件
其余25件均由其他公司申请
(注:毛不易是哇唧唧哇旗下的艺人)
目前,这些商标中有16项已被认定为无效
还有20项商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
其中, 最新申請的是西安英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了4个名为“毛不易掉”
目前這四個也都已經被駁回
這四個字紅到之前還推出各式各樣的商品
“毛不易掉的牙刷”、“毛不易掉的梳子”、“毛易掉的剃须刀”、“毛不易掉的纸巾”…..
#毛不易快出来捡牙刷 這還成為微博熱搜
所以說, 到底明星的藝名
能不能主張是商標權保護的適格標的?
在台灣的商標法第30條第一項第13款中有明確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學者認為”本條對於姓名、藝名、筆名、字號之人格權保護,僅以「完全相同」且達到「著名」程度者為限”
但這條也表示不能從事搶註的行為
(因為未取得藝人的同意, 不得註冊商標)
在大陸就不是這麼明顯在商標法中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1日发布司法解释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從這判斷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是認定其為姓名權
他人不得以搶註商標的方式侵害知名人士的姓名權
這給予了經紀公司一個彈性
可以晚一點註冊藝人商標的彈性
(當然前提該藝人要知名)
結論:
從這篇文章可以看出
大陸的法治行為是慢慢普及和建立
但民間仍有非常多的廠商/個人
對於尊重他人財產(無論是有形/無形)仍有段差距
(在搜狐的這篇文章下面都還能看到網民主張”本来就是汉字,大家都可以用。不能你的名字是这个,就敲诈勒索”)
無論如何, 至少是在往正確法治的方向前進
尚須透過教育與宣導, 強化人民對此的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