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打綠商標權爭奪戰,仍為艱辛!!

蘇打綠商標權爭奪戰,仍為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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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打綠商標權爭奪戰,仍為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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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蘇打綠商標權爭奪戰,二審仍判樂團敗訴(應可上訴),討論的爭點不少,但其中法院判決理由有揭:"被上訴人主張係於經營上訴人之 #演藝事業稍有起色後#為保障自己的投資與商業利益,乃在97年獨立於經紀合約之外出資委請律師依據商標法進行商標布局、取得系爭商標之註冊並加以使用,過程合法、公開,符合商業慣例,且公告至今已十餘年等情,亦可證明被上訴人為系爭商標之實質權利人...。"

可知,早在97年時經紀公司已確立樂團是值得投資的,但要怎麼建立難以割捨的關係呢?#似乎由經紀公司取得商標權為一方式(依照目前相關判決,著作權跟經紀約的爭議都由樂團這邊取得有利判決),斯時經紀公司也委由律師為法律及商標之佈局迄今,似難挑戰索還;況且智慧財產局針對樂團另以相同名稱申請之商標,也認定就新申請之商標與上開經紀公司取得之商標有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可能須為駁回,看來這條搶商標權的路,真的難走,是不是要考慮做和解(例如出價買回或是共有權利等等),可能是一解套方式囉!

另外,判決跟新聞有提到一般人不知道樂團成員是誰(因此不代表目前團員共有團名的姓名權),這實在是有可能的,除了有人只會認主唱外,團員的更迭也是一個問題,所以目前樂團新申請商標部分,也是以另申設之公司來申請,不是直接以樂團成員來申請;就算是五月天,現在也是以其背後的公司來申請,併為說明。

#所以說玩樂團的也是要認識律師

#五月天成員應該也蠻有商業頭腦的(雖然似乎102年才開始申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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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政恩律師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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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們!!重視你們的勞動權利,不開口,就沒有人聽;不爭執,誰要理你!! 但是,動之以情,也要言之有理,讓我們一起學習當代血汗勞工應有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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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著作權蟑螂案件沸沸揚揚,對於著作人或取得著作權授權之人,實應戒慎恐懼,縱然該等人或涉有違反律師法及挑唆招攬訴訟等罪,然而違法使用他人著作確實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等民刑事責任,不得不小心!
本日新聞報載,某政治人物臉書Po文引用某歌手的創作歌詞(未表示出處),該歌手知悉後則表示不同意遭使用,最後雖已刪文,但由此可知使用他人創作(著作)仍須謹慎!!
本日報導,蘇打綠前經紀人對主唱所提刑事著作權法案件不上訴及對團員所提妨害電腦使用罪撤回告訴,故雙方大戰在刑事部分似縮減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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