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在這次會期中通過了國民法官法。國民法官是我們近幾年來一直高呼的「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司法改革是為了解決人民現今對於現存司法制度的不滿,但是在改革的路上又要在民意與法律專業取得平衡,這次的國民法官法就是經典的一例。
國民法官,顧名思義是將法官的身分不再侷限於我們傳統認知中透過公務員考試考上的司法官,它大致上類似於我們過去常常在國外法庭劇所看到的陪審團。可是國民法官的細節,我們又知道多少呢?
我們這期國民法官專題邀請到廖健男法官為我們整理了國民法官法的立法目的、實施方式等。讓有可能在未來成為國民法官的我們更了解這次的國民法官法通過之後,國民法官的權力、權利、義務。
法系主要以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為大宗。
大陸法系源於羅馬法,主要以成文法為主並且要求法官要按照成文法中之法條進行審判。施行大陸法系之國家地區大多有著完整、繁瑣的法典。
英美法系也被稱作是普通法系,使用此法系之國家地區最大特色為判例法(前人累積的經驗)及陪審團制度。
序文:國民法官法建立以讓一般國民加入刑事審判程序的制度。何時上路
立法院在7月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預計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產生
完全符合以下條件者,以抽籤決定人選
- 年滿23歲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但須排除以下六者 :
- 被褫奪公權者。
- 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 未完成國民教育者。
- 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 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等。
- 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
什麼時候需要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庭當中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組成,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檢察官起訴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致死之案,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終局評議 附圖
在被告與原告辯論終結時,將會進行終局評議。由法官跟國民法官一起參與,以審判長為主席,依序由國民法官跟法官發表對於判決等等的相關看法和意見。之後再進行評決,有罪需要達到2/3以上,也就是至少6票同意,科刑事項則是過半意見決定,也就是至少5票一致。另外一個限制是,不管是有罪2/3或科刑過半的票中,至少要有1票來自職業法官。換言之
,即便6位國民法官都認定有罪,但沒有任何一位職業法官加入,最後還是無罪。
[ 電訪]
設 置國民法官是為了致力於在解決現今司法上的哪些問題?
如 果缺乏法律素養的人當上國民法官,再法庭上如何降低社會批評判決缺乏法律專業性的可能
國民法官在未來的實施,身為未來可能當上國民法官的我們,應該抱持何種角度去思考未來我們做出的判決?在面臨死刑判決時,我們該如何去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