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後,經由國民參與審判的第一件刑事判決,已由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於本月21日宣判。當事人如有不服,可以提起上訴。該案目前尚未確定,不予評論。本篇短文對於國民參與刑案審判,從法制方面提出個人觀點進行探討。
按照《國民法官法》第1條及其立法說明,使得從一般國民中抽選產生的「國民法官」,和法院的法官們共同參與刑案審判,創設此一制度有四項目的:(一)提升司法透明度,(二)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三)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和信賴,(四)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法官3人和一般國民6人,共組「國民法官法庭」,以合議方式審理刑事案件,顛覆了法官判案的傳統觀念,憲法是否允許,需要加以探討。日本實施的裁判員制度,曾經引發違憲爭議,日本最高裁判所大法廷平成23年(西元2011年)11月16日判例肯定其合憲性。我國憲法第8條第1項對於刑案審判的要求,是「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意思是說必須恪遵司法審理及正當法律程序兩大基本原則。所稱法院,是指行使司法權職司審理、裁判的組織體而言,其組織體如何構成,應以法律定之,《國民法官法》對於「國民法官法庭」合議制的構成,以及從一般國民中如何抽選產生法庭成員,均有詳盡規定,該法第9條並有要求此等成員獨立行使職權、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受任何干涉的規定,核與憲法保障訴訟權意旨相符。至於採用國民參審案件應該遵守的訴訟程序,該法也有細緻縝密的規定,如無特別規定,便回歸《刑事訴訟法》的適用,足見亦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綜上所述,個人意見認為新創國民參審制度,並未違憲。
然而,法官一詞,是憲法第80條及第81條明定的職稱,具有憲法上的地位,不容套用;而且依照《法官法》第1條第2項規定,法官和國家之間是法官特別任用關係,如果不是這種關係,便不應當以「法官」相稱。司法院最早研擬法律草案命名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表明屬於刑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性質,參審國民稱為「參審員」,與日本法上有別於「裁判官」的「裁判員」類似。如今改稱《國民法官法》,易被誤認為人事法規,且其法條使用「國民『法官』」的稱呼,亦有混淆套用之嫌,很不恰當。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如何,尚待評估,《國民法官法》第6章已有規定。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