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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住在苗栗的邱姓男子自民國107年1月以來,到新竹、苗栗等收容所領養約20隻流浪犬。動保團體的志工發現被邱姓男子收養的流浪狗全部都
失蹤了,便
報警處理。警方調查後發現邱男
收養的流浪狗都被轉賣給住在台中的莊姓男子,莊男再轉交給越籍阮姓男子宰殺
食用。檢方也依照動保法將
涉案的三人起訴。
雖然一審法官因為證據不足判三人無罪,但二審法官卻發現阮姓男子手機內有動物屍體照片,還有遺留在莊男處所的血跡、項圈、殘骸等,確認了阮男食用的狗肉是當時邱男領養的流浪狗,推翻一審判決改判三人有罪。
邱男、莊男各被判處5個月的
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25萬元。越籍阮男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併科
罰金27萬元,執行完畢後將
驅逐出境。這個案件已經由
最高法院審理後
駁回上訴,全案
定讞。
對像台灣這樣把狗當
寵物的地方來說,把牠們當食物聽上去實在是很
殘忍的一件事。原本以為是個有愛心的人,特地領養流浪狗來照料,沒想到只是想取得
免費的狗肉來元轉賣給有吃狗肉
習慣的人。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相關判決書引用影響判決
非法宰殺動物的刑事責任為何?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二款
外國人在台灣犯罪
刑法第3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