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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些大人不打疫苗?是他們不乖嗎?(文末附法院實務見解)

2021/09/02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大綱:(2021年9月8日更新)

一、在台灣,不是每個新生兒都有打疫苗
二、打疫苗前也要保險?本來買的意外險不賠嗎?
三、如果沒有買保險呢?可以申請國賠嗎?
四、為什麼有些大人不打疫苗?是不乖嗎?
五、最高法院見解(詳見方格子Premium)
隨著BNT疫苗在9月2日提前抵台,台灣的疫苗接種人口涵蓋率(目前已達四成),可望再獲提高。
然而,有在觀注外國新聞的朋友,應該也會發現歐洲多國、以色列都有人民發起「反疫苗」抗議遊行。
這時候,如果家中小孩看到新聞,好奇問父母:
「為什麼這些大人不打疫苗?是他們不乖嗎?」
你會怎麼回答呢?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提供更多背景知識,幫助父母與小孩分享。
設計對白

一、在台灣,不是每個新生兒都有打疫苗

(圖片來源:衛福部網站
在台灣有照顧新生兒經驗的朋友,應該都聽過「B型肝炎疫苗」、「1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日本腦炎疫苗」、「卡介苗」…這些一定要給小孩打的疫苗。
但是,很少人知道:台灣的法律其實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打疫苗」。如果有家庭真的不想給新生兒打疫苗,可以跟衛生所索取「無需/拒絕疫苗接種聲明書」,裡面除了「無需再接種」、「已經感染過」,還真的有一個選項叫「不信任疫苗接種」。
是的,在現在的台灣,仍有家庭會「不信任疫苗接種」。
他們的說法可能是:
  • 對於疫苗,「打」或「不打」都有風險,端看做父母的自行決定。
  • 畢竟這是侵入性的醫療行為,況且資本主義下,政府的行政措施優先考量的是財團利益和選票,而非百姓福祉。
  • 建議為人父母,最好先瞭解一下疫苗的內容,不要看到政府找專家背書就照單全收。
  • 在學術研究這種冷血的數據記載下,疫苗副作用的受害者都只是「個案」、「僅供參考」。
  • 但別忘了,科學家或藥廠眼中的千分之一、萬分之一、甚至百萬分之一,在每個父母心目中都是唯一。
(資料來源:疫苗的真相系列報導
連台灣這麼配合政府順時鐘的人民,都會出現「不信任疫苗接種」的家庭了。
在更講究「人性尊嚴」的歐美國家,拒絕疫苗的人民走上街頭,很合理吧?

二、打疫苗前也要保險?本來買的意外險不賠嗎?

台灣新冠肺炎疫苗自2021年3月22日起開打,目前第一到三類人員已接種完第一劑,4月21日起也開放了特殊需求的民眾自費施打。

只是,打疫苗會不會很不舒服?副作用會不會很嚴重?我們是不是被當白老鼠?民眾往往有諸多的恐懼,導致接種意願低落。為了讓民眾安心接種疫苗,金管會已通過幾家產險業者的「疫苗保單」,商品在4月開始上市。

(資料來源:打疫苗有什麼併發症?疫苗險開賣,我該買嗎?
讓我們將記憶回到今年3月,當時台灣的疫情還沒有爆發。
雖然政府有引進新冠肺炎疫苗,民眾仍有疑慮。
這時候,保險公司看到商機,推出了「疫苗保單」:
針對施打疫苗後的「不良事件」或「不良反應」提供保障。
這時候,有民眾好奇了:難道施打疫苗出現了意外,不能申請「意外險」理賠嗎?

保險公司說:施打疫苗後發生意外,「意外險」不賠。

實際詢問保險業者,如果民眾有投保意外險,且施打防疫疫苗後導致失能或身故,符不符合申請理賠的資格?

國泰人壽回覆:「不符合」,理由是所有藥物都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才能上市,而依藥事法規定,藥物皆須記載「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也就是說不良反應並不是不可預期的,只是發生的機率在主管機關的容忍範圍內。

(資料來源:打疫苗發生事故意外險賠不賠?保險公司回應了
保險公司不賠的OS是:

我們都在推「疫苗保單」了,如果這時候告訴你:「意外險」就可以理賠,「疫苗保單」要賣給誰?

保險學者說:接種疫苗導致失能或死亡,意外險可申請理賠

很幸運的,在台灣並不是只有保險業者才懂保險法。
保險法學者、北宇管顧總經理劉北元指出:
除了疫苗險,意外險保單也能在關鍵時刻發揮提供保障的作用。
其實這並不是什麼高深的知識,因為保險法對「意外」是有清楚定義的: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 有保險公司說,疫苗都有副作用或後遺症,此等不良反應欠缺不可預期的特性,所以不算意外。
  • 我覺得該出來說句話了:假如確實是因為施打疫苗導致失能或死亡,當然是意外,傷害保險應該理賠。因為意外事故的要素:非由疾病引起、外來、突發(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每一個要件都具備了。
  • 本來好好的,當然非由疾病引起;疫苗從體外打進去,當然是外來;短期內就導致失能或死亡,當然是突發。
  • 疫苗有可預期的副作用或不良反應,跟意外事故的判斷,一點關係也沒有(就像走到馬路上就會有一定的機率會被車撞,不影響被車撞是意外事故的認定一樣)。
  • 雖然保險學教科書都說,要不可預期的危險才是可保危險。但是,那是指對被保險人來說的不可預期性。對保險公司來說,正好相反,要可預期的危險才是可保危險,要不然你怎麼算損失率和保費?
  • 而疫苗副作用的風險,對個人來說是不可預期,對保險公司是可預期,所以它是典型的可保危險。

2021年6月17日,打疫苗致死意外險賠不賠?保險局長:要賠

三、如果沒有買保險呢?可以申請國賠嗎?

從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出來:打疫苗是有風險的。
新生兒疫苗畢竟行之有年,民眾的信任度比較高,但也不是百分之百信任。

如果民眾沒有買保險,又不幸在施打疫苗時發生「意外」,可以申請國賠嗎?

理論上,民眾施打疫苗發生意外,可以申請「藥害救濟」或「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然而,真實世界是,如果個案本身有高血壓、甚至吸食毒品紀錄,施打高端疫苗發生意外,好像都只能自認倒楣。
甚至有網友認為,記者提問陳時中「是否會呼籲吸毒者暫緩接種疫苗」,是毀掉一個好問題
說真的,先不討論記者提問的壓力。就算這名記者可以像網友一樣,將問題包裝成:
當然我們知道吸毒絕對不應該,但因為在目前可能有某些即將要施打疫苗的民眾可能因為接受治療,必要使用與毒品類似成分,例如嗎啡之類⋯⋯的藥物,那如果類似這種例子要施打高端疫苗的話,依照過去國外施打其他疫苗的經驗,指揮中心這邊是否有收集相關的資訊,或者是明確的指引?
難道陳時中就會回答:「啊!所以吸毒個案施打高端造成死亡,是高端的問題」嗎?
不可能吧?
如果陳時中的答案不會改變,那麼這個問題問得好或不好,
有什麼差別?
或許,我更期待有記者問:「請問部長,個案雖然吸毒但是還不致死。如果因為施打疫苗,加速了他的死亡,請問可以申請受害救濟嗎?
如果從今年6月的「意外險」爭論來判斷,答案應該是:可以申請受害救濟。
因為他出現了「疫苗不良反應」。

「疫苗不良反應」包括因為疫苗「造成民眾既有病情加劇」或「快速惡化」類型

首先,如果施打疫苗後產生「不良反應」,是可以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
「疫苗不良事件」就是預防接種後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 AEFI)。指的是接種疫苗者在接種疫苗之後任何時間所出現任何身體上的不良情況。這些事件發生在疫苗接種之後,但不代表就是接種疫苗造成。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網站
然而,現在的政府做法,跟6月的保險公司說法很類似:
在政府的立場,會傾向將「施打疫苗死亡」的個案,都解釋成「他本來就有病」,所以乾脆解剖,找出死因(例如:主動脈剝離),然後結案。
我們舉個更淺顯的例子:
  • 馬路如虎口,行人走到馬路上,就會有一定的機率會被車撞。
  • 「被車撞」這件事,並不是不可預期的。
  • 所以腳程慢的行人走在路上被車撞,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意外險理賠嗎?
這個答案很明顯是否定的:保險公司不能因此拒賠。
那為什麼會有人接受「本來就有病的人接種疫苗致死,不能申請救濟」這種說法呢?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有官員或論者不斷強調,四位不幸於注射疫苗後過世的民眾,可能原本就罹患有其他疾病,並以之暗示其死亡與疫苗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這樣的說法其實過於輕率。因為,法律上並不會因為民眾原本有病在身,就可以當然排除疫苗與不良事件間的因果關係,事實上疫苗不良反應原本就包括因為疫苗造成民眾既有病情加劇或快速惡化的類型。

即使解剖初步發現死亡原因為主動脈剝離,但疫苗是否為其加重因子亦仍然有待釐清。更何況,將第九類民眾(具有易導致嚴重疾病之高風險疾病者、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者)列為高端疫苗第一輪優先施打對象,是政府的決策。

倘若官員或政府專家如今又以此為由來暗示民眾要自己注意身體狀況、自負責任,這恐怕將使社會大眾對於政府與國產疫苗的信心,更為雪上加霜。

(資料來源:劉宏恩/高端疫苗注射後死亡的因果關係如何認定?


四、為什麼有些大人不打疫苗?是不乖嗎?

在民主自由的國家,每個成年人想去哪裡、吃什麼、甚至被打什麼針,是可以自己決定的。當然,也有對應的責任。
在這個人類很可能要「與新冠肺炎共存」的時代,無論我們選擇「接種疫苗」還是「拒絕疫苗」,都是一項冒險。所以如果有人選擇拒絕疫苗,我們仍應該尊重。
(當然,無論是選擇「接種疫苗」或「拒絕疫苗」,每個人都應該小心避免自己成為病毒的傳播者)

而且選擇「拒絕疫苗」的路並不輕鬆,隨著世界各國「疫苗護照」政策,這些「拒絕疫苗」的人將會被許多公眾場所拒絕進入。
即令如此,我們仍應該教導小孩尊重每個人「選擇」的權利。畢竟,如果有人被迫接種疫苗,又不幸發生意外,最後能不能向國家申請救濟、還是生死有命呢?
這個結果,也不是外人可以承擔的。🥺

五、最高法院見解

在2021年5月20日,最高法院針對一件施打「國光疫苗」致死的醫療求償案件,作出判決( 被選為110年度5~6月民事庭可供研究之裁判)。
在判決書中,最高法院有特別提到
  1. 預防接種造成的損害,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跟行政救濟。
  2. 在民事訴訟,受害人(病患)的舉證責任雖然有減輕,但仍要證明「醫療行為有過失存在」。
  3. 然而在「救濟補償」,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不需要比照民事訴訟。
  4. 也就是說,只要受害人接種疫苗,跟發生損害(不良反應)之間, 有「相關」及「無法確定其關聯性」的情形,行政機關都應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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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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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你來,我會在這裡分享,真實世界發生的故事。 *我叫王大明,如同英文諺語:"Every Tom, Dick and Harry", 是一個再通俗也不過的名字。 *在這裡沒有學生、沒有老師。你請隨便坐,我只是一個說故事的人。 歡迎交流、回饋、分享。 *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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