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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雙方都希望孩子跟著自己,但孩子只有一個,就算採共同監護,也不可能同時與兩人一起生活(除非離婚後還繼續住在一起)。所以孩子勢必只能歸一人所有。雖然這麼說有點物化子女,但站在父母的角度來看,就是這個概念。
監護權真的是一個很妙的議題,打開論壇、討論區、FB社團可以發現,幾乎是誰發文,大家就站在誰那邊。媽媽發文,就會被說孩子是辛苦懷胎十個月生下來的,與骨肉分離衣錠很痛苦;爸爸發文,則有人表示孩子不是媽媽生的就都該給媽媽,爸爸辛苦賺錢付出不比媽媽少,應該要把孩子給父親才能得到更好的照顧。
關於監護權要給誰,網路上的文章不勝枚舉,幾乎都是「看小孩更親近誰」、「誰可以給孩子更好的照顧」。原本以為只要自己能給孩子的不會與對方差太多,監護權就有可能判給自己,但為什麼打官司的過程會這麼辛苦?為什麼最後的判決結果卻不是自己勝訴呢?是因為對方請律師嗎?有找律師怎麼會差這麼多?法院不是只看事實審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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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父母可能會認為,才這麼一個案子,自己辛苦一點學著打官司就好,沒必要花個好幾萬委託律師,省點錢還可以拿來貼補家用。訴訟可沒有您想的這般容易,從提起訴訟(提告)到判決結束,花個一年甚至以上都有可能,更不用說其中一方不滿訴訟結果提出上訴又要再等個幾年才會結案。
就算您等得了這麼久,但別忘了,打官司不是在家等結果那麼容易,這期間必須三不五時請假跑法院開庭、辛苦查詢資料和蒐集證據、想辦法靠自己寫書狀(與法院溝通的文書),更不用說一個法律門外漢做得沒專業律師好。
除非對方有重大不適任的狀況,否則監護權案件通常判決定讞後就無法再重新提告改判了。建議第一次提告的時候就要把問題處理好,不要等敗訴了才來後悔不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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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律師的費用不低,可以將律師視為一種「財力」證明。有辦法替孩子請律師,代表沒有維持生活上的困難,不用擔心孩子之後會有吃、穿問題。並且也能夠視為對孩子的重視程度,甘願為孩子花錢請律師,就意味著非常想得到孩子的監護權。可別以為請律師的作用就只有打官司而已,光是還沒開庭,法官看到律師委任狀,就會在心中默默加分了。
當然,律師並非萬能,也沒有說有請律師就絕對會勝訴。畢竟法官還是會看誰實際上更適合孩子。但沒有請律師的基本分是0分,請了律師的基本分則是30分,為什麼不花個錢來替自己與孩子買個保險呢?在兩邊都差不多的狀況下,甚至是有請律師的一方稍微遜色點,都還是有可能因為律師的關係而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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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是固定的,甚至大部分律師都願意讓客人分期付款,雖然看起來金額很高,但以打官司的時間長度來算,每個月分攤下來大概也才幾千元,只是全部加起來比較嚇人罷了。
要是真的有財務危機、經濟困難,除非對方有很嚴重的家暴、吸毒等這類法官幾乎不可能把孩子判給對方的狀況,否則我們並不建議您爭取孩子扶養權,因為您無法保證能夠給孩子衣食無憂的生活環境。萬一哪天孩子出了意外需要一大筆金錢,您也拿不出來,倒不如讓孩子跟在對方身邊,自己偶爾前去探視,還能確保子女平安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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