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 保險契約名詞
學習保險知識的目的不在於取代保險業務的服務,而是為了有效的和保險業務溝通,改善風險管理的品質!在開始規劃保險之前,我們需要對於契約名詞有一些基礎的了解。
在簽訂保險契約前,我們需要知道:「利害關係人有誰?」、「合約的內容與限制有哪些?」、「保障期間有多長?」、「理賠的限制與其他契約條款」。下面按照這四類問題介紹保險契約中的專有名詞。下面的表格是利害關係人圖表:
在保險契約中,保險人指的是投保的公司是哪間。舉例來說,像是台灣人壽、全球人壽、元大人壽、富邦人壽等等在契約中都是保險人。要保人則是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並且繳交保費的人,而且也是保單的所有權人。被保險人則是指保險所保障的個人,當被保險人遇到保險所保障的災難時,保險公司就會理賠給受益人。在許多時候,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會是同一個人。
在合約內容與限制的部分,保險一般來說會分成:主約與附約。主約指的是可以被單獨購買的保險,概念上有點像是便當中的主菜(排骨,雞腿,豬排)。附約則是需要搭配主約一起購買的保險,概念上有點像是便當中的那三格副菜。在保險規劃中,大多數附約的保障內容CP值都比主約高,所以通常會以最低額度的主約搭配高額度的附約規劃保險。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有誠實告知的義務,如果發現隱匿或遺漏不說明的情況,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保單且不用返還已經繳交的保費。即使被保險人有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的病史,如果誠實告知,還是有可能可以投保特定的保險種類!
此外,簽約前最重要的就是了解保險所保障的內容了,保險條款的寫法通常可以分為2大類:列舉式和概括式。列舉式指的是:當災難發生時,有條列在保險契約中的事項保險公司才會理賠,如果沒有列保險公司將不予受理。概括式指的是:當災難發生時,除了保險契約中有載明不理賠的災難外,其餘的都會理賠。而除外條款,則是指排除特定危險的項目,比如說:戰爭、犯罪和故意事項等造成的災難都不予理賠。
另外在購買保險時,我們也需要了解保險契約保障的一些限制。承保年齡指的是保險公司願意接受要保人幫被保險人投保的最大年紀。舉例來說,妻子想幫丈夫投保承保年齡60歲的長期照護險,保險公司會收集資料並且確認丈夫的年紀小於60歲才會核准保單,丈夫的年紀超過60歲那麼妻子就無法投保。
續保年齡指的則是成功投保後,保險契約保障被保險人到幾歲。舉例來說,如果長期照護險的續保年齡到80歲,那麼被保險人活到80歲為止都是受到長期照護險的保障的。80歲以後,保險契約就自動停止效力了。
不過購買保險時,有一點需要注意的:保險契約的生效日不一定等於保險公司負起理賠責任的那天。這是為了避免詐領保險金(道德風險)的情形發生所設立的,在保單生效後的一段期間內不會理賠發生的保險事故。防範要保人幫被保險人帶病投保的機制。一般來說,只要保單有可能會因疾病而產生理賠都會設置等待期,等待期通常不會超過6個月,主要還是依照契約內容上的資料為主。等待期過後到續保年齡的這段時間就是保險公司所保障的期間了!
最後是關於理賠限制的名詞解釋。
最後是關於理賠限制的名詞解釋。在過去醫療險為了避免保戶以賭博的心態購買保險(道德風險),而造成社會醫療資源不必要的浪費。因此有設立正本和副本理賠的規定。當我們到海內外醫院就診時,醫院會開立唯一一份醫療收據,此時如果醫療險契約要求正本理賠的話,那麼這份醫療收據就需要提供給這家醫院。但是如果醫療險契約可以副本理賠的話,那麼就可以使用額外付費申請的第二份、第三份醫療收據作為就診證明。
理賠時有時也會遇到自動續保的問題。自動續保的出現是為了節省「每年都需要因為同一份保險契約重新簽約」的麻煩。這個機制之所以會出現是因為有些保險契約的費用、保障內容會隨著被保險人的年紀有所調整,但是這些調整都還是在同一份契約內的,所以透過這個方式簡化程序。
許多人經常將保證續保和自動續保2個概念搞混。保證續保指的是:只要要保人有持續繳費,在契約的承保範圍下,不論過去發生什麼理賠,保險公司不能單方面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自動續保只是單純省略重複簽署契約書的程序而已,如果過去曾經有重大理賠事件,保險公司有可能會單方面要求終止保險契約不在與要保人簽約。
最後,承保保額指的是在單一事件中,特定理賠項目的最高上限。舉例來說,如果法傑西先生不幸出車禍住院並分配到雙人病房休養,病房費用每晚6500元。那麼法傑西先生的保險業務員就會根據投保內容的承保保額來理賠。假設當初契約病房費用理賠每晚最多3000元,那麼法傑西先生每晚就需要自付3500元的開銷。但是如果今天病房費用每晚是1000元,那麼法傑西先生就不需要支付任何病房費用。
參考資料
- 淺談保險觀念:最敢說真話的保險專家,告訴你條約背後的真相
- CFP/AFP課程精華與考題精選 第六版
- My 83保險專欄文章
- Finfo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