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址:https://fb.watch/9oc5WfsM9r/
先推推實務判決,用來吐槽一堆鄉民的留言,「賓士沒有禮讓幹道車輛,違規」:
雖然車禍常常是雙方各打幾十大板,但有時候真的太失衡了,也不該以罪責相繩其中一方。
聽網路上網友說,車速應該超過170km/hr,真的光聽就要烙賽。
關於重機或名車在道路上行駛,代表的意義可能不僅只是憲法上賦予的各種自由:
(其實這樣打很狹隘,主體的範圍,應該是包括性能稍微好一點的動力工具)
1.關於重機騎士本身:
有稍微騎過(開過)性能不錯的車,應該多少都有一種感覺,「好開欸」(前提是要有比較的基準),個人是也沒開過什麼名車系列(未來閒錢比較多可能頂多租個幾天來體驗看看,但應該不可能也不敢催快,人生還有很多重要的事),但也開過朋友還不錯的車,真的可以體會:「騎開車到不錯的車,真的比較容易催快(因為那就是那車子的性能,而速度和加速度就是性能的展現)」。
在大家共同使用的道路上,騎(開)那麼好的車,真的有意義嗎?
騎(開)好車的人,如果客觀上願意注重其他用路人安全,都小心謹慎不做出客觀上(潛在)危害他用路人的行為,那在地狹人稠的臺灣,好車的性能根本就是多餘的(大部分道路周遭都是人,就算到偏遠的地方沒什麼人了,道路也變得彎曲狹窄不適合展現好車的性能了):
那到底買好車的意義是什麼?只有炫耀功能了嗎?
而如果騎(開)好車的人,客觀上毫無注重其他用路人安危(主觀上通常也不是故意要危害他用路人安全,只是騎開當下,對他來說有更想要滿足的感受),而客觀上這種騎開的行為,發生嚴重車禍意外的可能性大增,一樣的問題:
那到底買好車的意義是什麼?
這邊除了炫耀功能之外,也因為騎開乘自由自在,尚具備展現性能滿足快感的功能;另外,隱含的意義,是不是還包括:「要死可以很快地死掉,還有一定或然率拉其他人一起作伴?」
PS:看到屏東枋寮這段車禍,一方面替重機騎士QQ,一方面也超級震驚賓士駕駛的大難不死:重機騎士只要稍微再偏一點,就撞到賓士駕駛的車門了!(賓士車門應該沒辦法承受時速超過170km/hr的幾百公斤的動力工具的撞擊)
2.關於身處競速環境的其他用路人:
大家都很賭爛重機騎開很快,因為自己的生存受到嚴重的威脅:
一樣不只重機,性能稍微好一點的車,有誇張能力短時間內加速、加到很快,對其他用路人來說都是潛在的威脅,只要他們催起來,其他用路人都一樣很賭爛。
對於一輩子都不會騎開快車或騎開好車的人來說,說不定滿大部分的人會想主張「禁止性能好的重機(名車)的販售乃至於騎乘」
但是:
(1)如果是有發生嚴重事故(或其缺點),而該相關事物就要被立法禁止的話,那生活中基本很多東西都會消失了,消失到生活變得很不方便。
(2)除非民意已經高到沒有人反對,不然要禁止一項東西的合法性,幾乎不可能;而就算禁止了,也不可能完全杜絕(例如:毒品)。
因為嚴刑峻法會造成更多的問題(像是如果說抓到持有毒品或稍有吸食,就直接全部死刑,那究竟會造成多少無辜的、陷害的事件發生?),只是把社會的問題和效用減損,「用另一種方式呈現出來而已。」
<未來的想像>
人們充滿各式各樣的欲望,騎開車名車或重機,想要展現相關性能並享受,也是其中之一:
1.權利和義務的並進:
雖然覺得不太可能,但如果真的有能力區隔某些路段(還可以設計不同地圖和模式),封閉式完全專屬於相關慾望需滿足者;同時規定,(最嚴格看待)只要發生過一次(或??次)可歸責於己(或歸責到XX成)的嚴重車禍(導致多少車損,導致人受傷到什麼程度,就永遠不能再持有和騎開相關動力工具(要打「導致人死亡」,實在是打不下去,如果想像是自己或自己家人朋友是受害者的話),同時必須承擔相關法定刑;民主國家通常不會規定得太嚴重,所以還要規範「如果累犯」之後的加重刑責。(其實所有開騎車的人,都應該被這樣規範,因為爛車也可以開得很危險;只是好車開得危險,有時候是情不自禁、一不小心(????))
2.義務的增加:
以後考駕照(不只重機,一般車輛或大車或職業駕駛都是),要不要加考「看看交通事故的可怕」,有相關交通事故影片可看,看完才能考試,而考試內容除了交通法規,還包括「看看交通事故的可怕」裡的每個交通事故的探討,「因為多做(少做)行為,所以導致了怎樣的意外」都要寫對,不然不給駕照。
交通史累積了太多太可怕的經典畫面,全部就算只是擷取片段,也可以拍成史詩級的大片,應該播個三天三夜也播不完。
然後,因為人都是健忘的(只是讓自己爽的事情不會忘記(做)),所以這種「可怕」的考試,每隔一陣子又要再體會一次。
PS:也不用馬賽克了,要考駕照的人都成年了,讓腦海留下震撼的畫面,才可以改變人的行為,乃至於一生(甚至包括其他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