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行業這幾年在台灣蓬勃發展,關於外送員權益的保障,最常被拿來討論的是「外送員和平台之間成立的到底是僱傭關係or承攬關係」,這點在外送平台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參酌以往實務見解和釋字740出來,暫時先定調為:「外送員和平台,是僱傭關係」。
法院認定的標準,是以「從屬性」來看,粗略地就「承攬VS僱傭」的定義來看,實務上外送員也的確處處受限於平台規範,而沒有相當程度的工作上自主性,從這點來看,要說是承攬,真的有點牽強;網址內文法白專欄提到,除了「從屬性」來認定外送員是否為平台受雇者(人格、經濟、組織上的從屬性,不得使用代理人代為履行契約工作內容),法院實務見解提及更重要的一點是:「並非」「各個」從屬性項目要符合,才能成立「勞雇關係」,而是其中幾項的從屬性的依從「程度」「夠高」,就該判定彼此為僱傭上的關係。
而在認為外送員和平台之間「不是成立」「承攬關係」後,雖該法院見解只針對2019年的案例,但先假設平台和業者之間就是「僱傭關係」,那外送員透過平台提供勞務所賺取的報酬在稅法上的認定,「執行業務所得」就可以直接剔除了,那作為平台的受雇者,拿到收入歸類成「薪資所得」總該沒有問題了吧;但尷尬的是,一開始進入臺灣是以「境外電商」身分的「UberEats」(經濟部登記名稱是「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因為合約照貨運公司所訂定(這點細節知道不夠多,理解上怪怪的),所以外送員賺到的收入,反而是歸類在「92其他所得」。
「92其他所得」的分類使得外送員在報綜所稅的時候,「收入減項」少了「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目前20萬元)」,本來是超過20萬元的部分,跑越多打越多稅,但在「其他所得」下,反而從年頭跑的第一單開始,就要負擔邊際稅率了;目前綜所稅邊際稅率在年所得超過52萬元後,會從「5%」躍升到「12%」,而實務上觀之,兼職跑的人就可以年跑20多萬元了,全職(雖然也不確定每個月跑幾天、每天跑幾小)跑單跑到100多萬元的,也有案例,在收入數字累積這麼大的狀況下,如果沒有其他受扶養親屬提供的免稅額或一般or特別扣除額,在本人只有基本的免稅額8.8萬元和標準扣除額12萬元的假設下,以年收入100萬元來看,等同辛苦跑單的100萬元,實際上只剩下(100-8.8-12)*(1-12%)=90.496萬元;對比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要繳納只剩(100-8.8-12-20)*(1-12%)=92.896萬元,差了整整2.4萬元,對於一般基層勞工來說,金額可不小。
而關於UberEats將旗下外送員收入歸類成「其他所得」的爭議,google大神表示去年報稅季前後就有了,U平台業者也承諾會歸類到「薪資所得」,但奇怪的是,今年還是很多外送員報稅的時候,報稅系統(平台業者傳來的)上顯示的外送收入,依舊是大大的「其他所得」。
公司這一年裡面到底做了什麼,沒做了什麼,真是耐人尋味。
結果不乏優食外送員在現場不爽要改收入類別的,但對於一線人員來說,如果後續業務單位認定依舊是「其他所得」的話,還有後續補稅的問題,補稅金額超過1.5萬元,還有裁罰的問題;那之後納稅義務人究竟是否會衝康喧囂一線人員任意竄改,那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PS:所以又回到那個問題,「外送平台和外送員」之間,法律上到底是什麼關係?到底底定了沒?(需要再查資料)
PS:題外話,看到一位民國52年次的阿姨,竟然也跑外送跑到年收入80多萬元,以84萬元來看,等於每個月跑出7萬元收入成績,假設每個月只休4天跑26天,那每天至少要跑15小時(以合理平均每小時3單、每單約60元來看,考慮加成獎金,不然實際上小地方每單收入應該不會那麼高),真的是「老當益壯」的代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