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為什麼錢還要分這麼細?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都已經是夫妻了就不要計較錢,這句話您可能不太陌生。雖然很有道理卻又是一句讓人辛酸難過的話啊!難道說婚後就不能有點私房錢買自己的東西嗎?(您的老婆在您後面看起來很火)
即便嘴上說說歸嘴上說說,但現今的法律一直都很重視平權(不論性別社會地位),所以即便結婚後,在財產上也都會有一定程度的擔保,不用擔心往後生活上的困窘意外發生

結婚後,我的錢還是我的錢嗎?

民法第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財產
沒來由地看這法規,大多數人普遍會感到一頭霧水。看起來像是結婚後與結婚前毫無差別,自己的還是自己的,愛怎麼用都沒差,但真是如此嗎?
一點也沒錯,就是這個意思,婚後任性愛怎麼計較誰的錢是誰的是夫妻私底下的事,不過依照民法上的規範來看,結婚前與結婚後並沒有太大的差別,絕對沒有結婚後錢就要全部曝光或上繳這類規定
當然,這是沒有特別約定共同財產制」的狀況,如果夫妻打算合夥做生意,決定讓錢共有,就不適合用這項規定

結婚後花錢還是為所欲為,都不能干涉嗎?

民法第1018-1條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結婚後以家庭為重是天經地義(不然為什麼要結婚?),立法者自然也考慮過這樣的問題。依民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都可以擁有私人財產,在結婚繼續作為零用金買喜歡的東西或維持興趣等。但前提是必須顧好家庭基本開銷,這法條也是在這樣的背景誕生

老公拿零用錢買東西送小三,可以阻止嗎?

民法第 1022 條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民法第 1020-1 條

夫或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先撇開外遇行為不提,光是送小三禮物就讓人難以接受。這行為還會大幅度影響將來萬一離婚後兩人在剩餘財產分配上的不公平現象。所以民法特別規定,縱使結婚後兩人在財產方面都有極大的自由空間,但配偶有絕對的權利追問財產動向。不願意說也能提起民事訴訟法官庭上強制對方說出來。這雖然有點違反隱私,但全都是為了保障另一半的財產權,才會有這種極度偏激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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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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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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