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在螢幕後、暱名大肆的攻擊他人,其實並不能拿言論自由當作擋箭牌,都容易觸犯妨害名譽的刑責!
電腦及手機是我們習以為常的生活工具,一天可能有數個小時,都是在滑手機或使用電腦,而網路上有許多公開平台,例如:臉書、GOOGLE、Dcard、PTT…等,除了讓我們方便獲取資訊外,隨手按按就可以發表言論、交談。
不過要小心的是,網路言論如果不慎,也可能觸犯妨害名譽相關罪名!
妨害名譽是比較上位的概念,而其中就包含了公然侮辱罪以及誹謗罪,我們先來看看這兩個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兩條罪名的區分,詳細會再另外撰文說明,但簡單來說,前者是在「罵人」、後者是在「講人閒話」。
如果今天是在私底下偷偷跟幾個人講,既不是「公然」、也不至於「散布於眾」;但如果今天是在公開場合,例如:馬路上、公園裡、百貨公司…等,那就符合了公然侮辱罪以及誹謗罪的前提要件。
相對來說,如果是兩個人關在辦公室、或是在家裡房間內,那麼不論是進行侮辱、或誹謗言論,都難以成罪。
網路雖然是個虛擬空間,但由於資訊流通快速,而且所有網路使用者都可以輕易見聞,因此在法律上也會被認定是「公開場合」,因此,在臉書、GOOGLE、Dcard、PTT..等恣意的發表侮辱或誹謗性言論,也是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的!
而以LINE群組來說,如果群組成員眾多,其實也跟在公開場合發表言論沒什麼兩樣,這麼多人的以共見共聞,當然也會有成立兩罪之空間。
另外要注意的是,雖然是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但在設定上並非公開,例如在個人FB臉書帳號的塗鴉牆上發表言論,但該篇文章是不公開,那麼也不會所有網路使用者能輕易見聞,當然也不會有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的可能性。
看完以上內容,或許讀者會覺得,反正以後我都私訊就沒事了,但實務上常常會發生私訊互相吵架、越罵越兇,然後就開始恐嚇對方了。這時涉及的就會是比較嚴重的恐嚇罪(刑法第305條,刑責重很多,可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而恐嚇罪可不管是在私訊講或公開場,一律都會成立。
俗話說:「禍從口出。」這句話至少在刑法上來說是有道理的,網路言論如果不慎,有可能會不小心涉及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必須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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