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餐廳可否拒絕米其林「秘密客」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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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北知名粵菜餐廳「鍋氣」及知名日本料理餐廳「磯勢」先後對米其林公司提出「侵害防止」訴訟,要求《米其林指南》不得派「秘密客」上門消費,也不准對餐廳發表評鑑,餐廳方認為餐廳有選擇顧客及是否與其締約的自由,而台北地院審理則認為美食評鑑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且《米其林指南》未壟斷言論市場,如若要求限制秘密客用餐評鑑則屬於權利濫用,因而分別判「鍋氣」餐廳、「磯勢」餐廳敗訴。米其林秘密客評鑑的主要爭議為「商業言論自由」及「締約相對人選擇自由」的衝突,以下就可能涉及的法律關係進行頗析。

參考資料:

  • 拒米其林「秘密客」評鑑 北市粵菜名店「鍋氣」提告吞敗理由曝(新聞日期:2022年5月2日)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502/2242206.htm

締約相對人選擇自由是什麼?

顧客通常可以依照自己的喜好選擇店家,而餐廳往往也願意提供服務,造就了民眾認為餐廳絕不會拒絕任何消費者的錯誤印象。然而,難道餐廳沒有拒絕特定消費者的權利嗎?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亦即,契約成立必須要「雙方」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達成共識,以買賣契約為例,只有當買方願意購買、並且賣方願意出售時,買賣契約才會成立,契約之一方是可以自由選擇要與何人締結契約,也就是「締約相對人選擇自由」。因此,至餐廳用餐消費時,不只是顧客可以選擇店家,相反的,店家也有選擇客人、拒絕特定客人的權利。

磯勢餐廳提告米其林公司之一審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8號

回到本件中,《米其林指南》是由米其林公司出版的美食評鑑書籍,該公司通常以「秘密客」手段對餐廳進行評價,即指米其林評審員偽裝成一般消費者至受評鑑餐廳用餐,評審員再將體驗餐飲服務之結果撰寫成餐廳之評論或心得,進而出版為書籍,以供饕客作為品嚐美食之指南。因米其林公司以秘密客方式進行訪查,致使受評鑑公司(磯勢日式餐廳)無法預先拒絕其評鑑,而引發本件爭端與訴訟,以下來詳細分析雙方之主張與法院之認定。

原告磯勢餐廳(瑞慧日式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及理由:侵害營業自由及締約自由

  1. 營業自由、締約自由:
    磯勢餐廳有選擇營業對象、營業方式及決定如何交易及處分自身商品之權利,且有權決定何人得進入磯勢餐廳並使用其內設置之家具、設備。
  2. 磯勢餐廳之理念與自我實現的目標就是給予廚師自由揮灑的空間,不受到所謂權威評鑑的標準拘束,不認同米其林公司出版之《米其林指南》以秘密客手段、不透明的評鑑程序以及單一的標準進行餐飲評鑑。
  3. 磯勢餐廳日前已先行發函予米其林公司表示拒絕其派評鑑員前來進行評鑑、發表任何心得、公布評鑑結果,但過往米其林公司曾多次於受評鑑餐廳拒絕後,仍強行指派評鑑員前往進行評價並發表評鑑結果,因此,如若不能防止米其林公司派員前來評鑑,不僅將造成對磯勢餐廳内之設備及家具等動產所有權完整性,亦有侵害之營業自由、締約自由之虞,並造成廚師與員工之心理壓力,而無法貫徹不受威權評鑑的理念。
  4. 若日後不被《米其林指南》推薦或星等變動,亦會使社會大眾反面解釋磯勢餐廳係「不推薦」、「品質較差」之餐廳,而傷害其商譽

被告MICHELIN TRAVEL PARTNER(米其林公司)主張:言論自由

  1. 可受公評之事,應受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保障:
    《米其林指南》是將評審員體驗餐飲服務之結果彙整撰寫為餐廳之評論與心得,是對於餐飲服務此種可受公評之事務為主觀意見之表達,係社會上多元美食評論其中之一,供消費大眾參考,雖為商業言論,其撰寫評論對於公眾提供資訊,促進不同文化交流的公共利益價值應受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之保障
  2. 《米其林指南》評價均用正面的用語評論,未侵害磯勢餐廳商譽:
    《米其林指南》所刊登之餐廳與餐點資訊均採用正面的用語評論,未曾對任何餐廳以諸如「劣質」或「不推薦」等負面或偏激用語進行評價,亦不會公布曾指派評審員前去用餐而未獲選之餐廳,自不可能對任何餐廳之名譽有所侵害。
  3. 以秘密客形式評價是為了維持評鑑的公正性、客觀性:
    為維持「米其林指南」之公正性,不可能事前主動公布可能或不派遣評論員進行評鑑之餐廳,而評審員以匿名的方式前往餐廳用餐,是為了親自品嚐而蒐集實際用餐與服務流程體驗,亦屬言論自由所保障資訊蒐集與查證行為的範疇,因此禁止評鑑員前往磯勢餐廳用餐並對其餐廳發表評論,為不當箝制言論之發表,違反公共利益。
  4. 評鑑員的身份應受隱私權的保障:
    評鑑員於用餐時不表明身分與動機,應受隱私權保障,並非不法侵害原告締約自由、營業自由;且評鑑員進入餐廳用餐之行為與一般消費者無異,評鑑員用餐不會妨害磯勢餐廳之正常營業或管理。
  5. 締約自由的限制:禁止歧視、禁止權利濫用
    締約自由亦非流於恣意而毫無限制,單純以「發言者的身分」(即米其林公司及評鑑員)而以訴訟方式欲阻礙用餐或發表評論,違反平等原則、妨礙言論及出版自由、阻礙公眾對於餐飲服務之資訊的取得,均已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且有損公共利益,此明顯係針對特定身分之人所為之歧視,而屬權利濫用之行為。

法院認定:磯勢餐廳敗訴

  1. 《米其林指南》對於列入推薦之餐廳,以正面的詞彙描述與簡短介紹餐廳特色,指南中不會使用負面、偏激之用語等節,且未壟斷餐廳評論的言論市場,《米其林指南》的內容並無物理或法律上的強制力。
  2. 飲食餐點、用餐環境等為可受公眾評論之事:
    磯勢餐廳是提供消費者餐飲服務以賺取利潤之經濟活動,其所提供餐點、服務、用餐之環境氛圍等,依社會通念均屬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縱其單純不表示意見或未持續給予相同星等評價之行為可能遭消費者為負面之解讀,仍非不法侵害行為。
  3. 《米其林指南》為單方主觀意見表達之言論,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米其林指南》為米其林評鑑員單方主觀意見表達之言論,具有一般中等智識與邏輯的民眾應可以分辨評論者的意見與標準未必是被評論者的價值觀,且被評論者未必認同評論者。
  4. 匿名用餐無損於餐廳之商譽、營業自由及財產權,磯勢餐廳訴請法院禁止評鑑員前往屬於權利濫用:
    米其林公司派評審員匿名前往餐廳用餐係為其所出版《米其林指南》蒐集親自體驗之經驗與資料,係為發表意見,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所為必要之資料蒐集;而其匿名用餐之行為對於餐廳之商譽、營業自由與自我實現等人格權均不會造成侵害,對財產權亦無損害。磯勢餐廳聲請事前禁止派評鑑員匿名至其餐廳用餐,主要目的即為限制《米其林指南》評論推薦餐廳可能包含磯勢餐廳的言論自由,同時亦會限制米其林公司派評鑑員提出(用餐)要約之自由,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要屬濫用權利
  • 目前訴訟進度:
    磯勢餐廳對米其林公司案,一審敗訴,提起上訴,二審審理中
    鍋氣餐廳對米其林公司案,一審敗訴,預計上訴

結論

當然餐廳在不涉及歧視及權利濫用下,有締約相對人選擇自由,可以選擇要與何人締約、以何種方式締約等等,然而,米其林公司以秘密客的方式,派遣評鑑員至餐廳用餐,用餐完畢後以其主觀心得用正面詞彙撰寫並出版《米其林指南》,係米其林公司之言論與出版自由,應受憲法之保障,縱使以匿名用餐之手段,並無侵害餐廳隻商譽、營業自由、財產權及人格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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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怡起說法律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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