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支票是見票即付性質,具有代替現金的功能,因此衍生出即期支票與遠期支票的概念
按票據法第128條規定:「(第1項)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第2項)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也就是說執票人在支票發票日這天可以立即去兌現,因此衍生出即期支票與遠期支票的概念:
- 即期支票:發票日期和實際開立支票日期是一致的,執票人拿到即期支票就可以馬上去銀行請求兌現。
(用來代替現金,不用帶著一卡皮箱的錢,只需要一張支票就可以支付價金)
- 遠期支票:發票日期是記載未來的日期,與實際開立支票的日期不同,執票人拿到遠期支票需等到支票所記載的發票日這天才可以去請求銀行兌現。
(例如用來約定借款的還款時間為支票發票日這天、還款金額是支票金額)
執票人要向付款銀行兌現時要注意發票地跟付款地
一、執票人應在付款提示期限內向付款銀行兌現,逾期者銀行可以拒絕付款(退票)
- 按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注意:中間之例假日也要列入計算喔!)
- 票據法第132條規定:「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二、逾期被付款銀行退票時,(在支票權利時效內)執票人仍可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
如果不小心逾期沒有在付款提示期限內向付款銀行兌現怎麼辦?按票據法第134條規定:「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執票人還是可以直接向發票人提示支票請求付款。
(備註:如果發票人不付款,執票人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支票權利時效:一年
一、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自發票日起算一年
按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所以當執票人拿著超過一年的支票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時,發票人是可以拒絕付款的。
二、逾越請求權時效的支票用處:
如同前面所講,支票是具有代替現金的支付工具,日常生活中取得支票都是有原因的(例如:買賣、借款),所以就算支票逾越了1年的請求權時效,執票人仍然可以拿這張支票作為訴訟證據之一來說明雙方原本的債務關係(例如:買賣、借貸),說服法官判對方還錢。
結論
法律有一句名言: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因而法律設有權利消滅時效制度。又因支票作為支付工具容易輾轉流通涉及數人更應迅速行使票據權利為妥,故票據法特別設計短期消滅時效,所以執票人取得支票務必注意支票發票日時間,記得趕緊去付款銀行兌現,千萬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