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之地上的無名之人|輯一:《原住民身分法》爭議與我們的基本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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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的爭議很簡單,就是姓氏、身分及認同互相等同或不等同,在法律上如何規範(或不規範)的討論。首先我們要重點說明的,是原民會以存活者偏差思考偏誤擁護性別與種族歧視制度的問題:存活者偏差的思考偏誤,一般來說是因為成功者相對更容易被看見與接受,所以我們容易高估成功的希望、低估失敗的風險因素與客觀背景。原民會的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引用內政部數據指出漢父原母子女為原住民的比例為64.84%,也就是說如原民會聲稱,所謂身分保障或認同(經過流動現象)有三分之二的比例,而「從父慣性」(聲請人所稱的漢人父權社會性別權力結構)則是三分之一的比例。律師原句是這樣說:
「我們相信現實中的情況是因為身分的認同、或身分的保障,其實打破從父慣性的藩籬;也就是說,這樣的社會現實並沒有造成系争法規適用上的障礙或隔絕,反而是因為系争規定促使社會現況從母姓的增加,如果要說促進性別、從性文化的平等,我們查遍所有的法規,沒有一個法規像系争規定一樣讓從母姓的情況大增。」
看起來,爭議條文似乎的確促進性別平等,打破父權藩籬。可是如果門檻本來就對女性不友善呢?時任副主委的孫大川提及的立法理由以「嫁入漢族家庭普遍經濟條件佳、文化條件不佳」的刻板印象來限制,從此身為原住民族女性,如果嫁給非原住民,就要被毫無根據的刻板印象施加身分認同的門檻。這就像是歷史上某些白人對黑人說「據我們分析你們可能很髒,來,這邊是你們專屬的洗手台、專屬的公車給你搭」——所謂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政策,同時疊加於原住民與女性的身分上。諷刺的是,原民會選擇以成功在制度下大量改姓、改傳統名的漢父原母子女作為「促進性別平等」的說辭,只是更說明了門檻本身的不平等與不合理;當聲請人指出門檻不合理且無根據的刻板印象造成間接性別歧視,原民會卻在說「可是那麼多人都有原住民身分了不是促進性別平等嗎」(「那麼多黑人都在用專屬洗手台喝水了不是嗎」),更別提其忽視了原父漢母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比例是96.6%,高達三成的差距造成的實質差別待遇。因此,原民會以存活者偏差來思考門檻,實際上是持續擁護性別與種族歧視的制度。
這也就帶到我們另一個立場,現行制度表彰的認同行動無法準確表彰各族群部落身分認同內涵,中華民國對原住民族的分類向來非常粗糙,爭議條文展現出法律對原住民族各族群部落的身分認同十分僵固,有了血緣再改姓或改傳統名就等於原住民或原住民族嗎?由中華民國認定改姓、增加門檻來限制,是原住民各族群部落傳統的身分認同方式嗎?暫且不說姓名是否應該等於唯一的「認同行動」,在一個沒有族語拼音傳統名的情況下,任何現行法律上的認同表徵,仍然不脫種族歧視與漢語霸權。在這個基礎上,原民會派出的鍾興華 Calivat‧Gadu副主委令人非常失望,因為「原住民族社會已使用漢式姓名77年,超過三代的人使用,不少原住民家族也用這個漢字符號,來標誌自己的家族」所以支持從姓制度,直白說就是原權退步、放棄尊嚴。在中華民國以前,原住民族是如何驕傲地使用自己的傳統名在這塊土地上共生共榮、過去二三十年原運前輩們不斷呼喊著正名與自治,原民會從來也不忘記拿正名運動的成果來作秀。到了憲法法庭上,卻放棄恢復傳統名的訴求,支持二十年前「使用漢姓漢名」的訴求嗎?我們看不見原民會的尊嚴在哪裡,我們也完全無法接受從漢姓等於身分認同的手段跟標準;因為姓名本來不是,也不必是認同與身分的唯一標準
至於身分認同與認定有哪些可能性與延伸討論,我們在下一篇文章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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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消除種族主義與種族歧視,我們必須先理解,台灣社會對原住民族歷史境遇並未充分認知——結構性歧視持續塑造的階級不平等與地位落差,不只表現在土地與歷史正義的缺席,也實實在在地反映在原住民族人健康不平等與社經地位差距上。
展演的核心——就是政治,而政治就是權力的展演。場面上的是政治折衝的結果,檯面下的是權力交織的結構。很可惜的是,我們至今看見的只有中華民國與「吾黨」強調的統治正當性,「元旦升旗融入原住民族歌謠」的敘述順序,也說明了中華民國與國歌的優先階級。
如果你願意的話,我希望能邀請你轉發給更多人知道,透過你的行動來發聲,透過你的發聲,讓你的同學跟朋友有機會在更友善的校園環境下,認識與接納彼此;不論是原民或非原民生,我們都一樣需要反種族歧視的教育環境,這是我們身為島嶼的一份子責無旁貸的負擔。讓我們一起努力。
如果我們不能持平地看待每個族群的生活經驗,就會不小心落入單一文化史觀的陷阱,阻礙不同文化交流發展的可能。
我們也不是說你們話當年,訴求就應該每一項都達到才叫做負責任啦,可是還我土地跟追求自治,甚至基本的命名權都還在路上,原民會25週年,請問族群主流化的目標在哪裡?階段性任務在哪裡?
中華民國政府如果沒有意識到,帶頭祭拜鄭成功就是在阻礙轉型正義與歷史正義,那我們只能說,原住民族對政府不再信任,將是必然的結果。
要消除種族主義與種族歧視,我們必須先理解,台灣社會對原住民族歷史境遇並未充分認知——結構性歧視持續塑造的階級不平等與地位落差,不只表現在土地與歷史正義的缺席,也實實在在地反映在原住民族人健康不平等與社經地位差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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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2條(無主物之先占)(98.01.23修正公布)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理由: 原規定
「乾嘔」,就是有噁心感,但是吐不出東西,胃裡面沒有東西,厥陰證患者肝寒,肝臟的功能差,肝臟是腫大起來的,腫起來會頂到胃,就會有噁心感,「吐涎沬、頭痛者」,脾胃虛寒則易生濕,胃寒則濕易泛出而口吐涎沫。口水有兩種,一種可以消化食物的涎液,黏黏的,從肝臟來;另一種是唾液,可以生津解渴,從肺臟來,而肝經會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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