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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繼續討論《原住民身分法》釋憲案。
Source: Advanced Science News
愚人節當天,憲法法院如期就《原住民身分法》釋憲案宣示判決,主要內容如這則
新聞所摘要:
判決指出,《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及 110 年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準用第 4 條第 2 項部分定期於兩年後失效,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盡速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據估計,約有 9 萬 5,000 人符合資格。
判決一出,反對原母漢父者無須從母姓也能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論本人是否為原住民)頓時展現一種「集體崩潰」的傾向,其言論取其最要不外乎以下三點:
- 大法官無權決定誰是原住民、無權決定原住民認同的內涵
- 原住民人口將因此暴增,影響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在內的各種權利
- 去除從姓規定,將導致原住民內部規範崩解
今天我們就來檢視這三點崩潰主張。
誰有權決定誰是原住民?
若是單獨考慮,多數原運者都會同意「大法官無權決定誰是原住民」這句主張。不過在這次《原住民身分法》釋憲風波當中,綜觀各方言論,我們發覺這個主張其實是個特稱,專指「大法官・無權決定・原母漢父者・無須・從母姓・也能取得・原住民身分」這一點,換句話說,這個主張並未真的反對「國家決定誰是原住民」。《原住民身分法》的存在本身就體現了「國家決定誰是原住民」的法律與社會現實。當下每一個在法律上具有原住民身分的人,都是在國家允准的規範體系內取得身分。
認清這一點之後我們發現,這個主張因為邏輯紊亂,實在是個空洞的主張,就好比一個人同意「蛋糕要用刀切」的原則,也同意「刀可以把蛋糕切成三塊」,但反對「同一把刀可以再把蛋糕切成四塊」,可是他不直說他「反對蛋糕被刀切成四塊」,卻說他「反對蛋糕要用刀切」。
原住民人口將因此暴增?
上述新聞報導提到,據估計約有 9.5 萬人因這次釋憲結果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可能很多人被這個數字嚇到,但新聞中並沒有交代「據估計」是誰以何種方式估計。我們儘量嚴謹的思考這個問題,找到一份 2018 年發表於中研究《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的一篇研究論文〈
原漢通婚家庭中雙裔子女的族群從屬:子代性別與數量的影響〉,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該論文摘要如下:
2001 年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後,原住民母親與漢人父親的子女從母姓可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文運用 2010 年人口普查資料,探討原母漢父子女的族群從屬現象。研究發現如下:(1)近半數原母漢父之子女從屬母親族群身分;(2)兒子較女兒不易從屬於母親的族群身分;(3)獨生子女較不易從屬母親族群身分;(4)手足數量越多,子女從屬原住民身分的機率越高。結言之,雖然父系原則仍影響 漢父原母的子女姓氏選擇,但族群身分的福利與權利保障確實有助於從母姓的選擇。
這項研究以 1980 年以後出生的原母漢父子女為分析對象,總數為 28,720 人。大家可以注意這個數字,這是 1980 年以後出生,不論目前是否已經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原母漢父子女的總數。該研究也顯示,總體而言,原母漢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從母姓或使用傳統名字)的比例為 47.7%。也就是說,目前原母漢父的子女有近五成已經取得原住民身分,規定鬆綁後,因這個理由而增加的原住民人口,就 1980 年代以後世代而言,再怎麼說都不可能多於那另外的五成,也就是不到 1.5 萬人。
當然,以上僅限於 1980 年代以後出生的原母漢父子女,但他們也是相對而言最有可能追究認同與身分的世代。若追究比這更早的年代,我們可以在研究中找到相關數據:以 2012 年主計處資料為準,原漢混血的家戶總數為 25,219 戶(包括 1949 年以前),其中原母漢父佔總數 59.7%,約為 1.5 萬戶。假設從 1949 年至今,每個原母漢父家庭平均都生三個子女,子女總數為 4.5 萬人,假設這 4.5 萬人全都因為憲法法庭的判決而取得原住民身分,那也不過 4.5 萬人,而我們知道這個數字已經被極度誇大了。
總而言之,至少從通過中研院期刊審查的專業論文看來,我們看不出新聞報導中「據估計,約有 9 萬 5,000 人符合資格」的宣稱有何基礎。
關於原住民人口是否會因此暴增,而削弱原住民的權利這一點,我們想說:誰是原住民不是原住民,不是個利益問題,不是既得利益者思考「怎樣少人來分一杯羹」的領域。原住民族的存在是相對於墾殖殖民政權,這是一個政治問題,歷史正義問題,不是你家的保留地是否有人來分的問題。今天我們若可以把至少有一半血緣也想取得身分的人以利益為由推出門外,明天我們就可以以同樣的理由自相殘殺——又或者,這件事情已經正在上演?
原住民規範將因此崩解?
另一個被反對釋憲結果者掛在嘴上的理由,是去除了從漢姓規定,將導致原住民規範崩解。這主張匪夷所思的程度,跟蛋糕是否用刀切的例子相當,上次我們已經舉例說明過,請參見前期火塘討論,這裡不再贅述。
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與穀堆悖論
許多原住民大聲疾呼要將某些人排除在原住民族之外,是這次釋憲案前後最令人痛心之處。而這當中存在一個極大的危險,不常被提出來討論,是今天我們要特別強調的觀念。
有一種東西叫作「穀堆」 ,形象是一堆穀子堆起的小丘,若從穀堆裏拿掉一粒榖子,它仍是穀堆。有一種社會組織叫作「部落」,我們排除一個人,它仍然是一個部落。假設一個部落由 N 人組成,排除一個人,N-1 仍然是一個部落。若這邏輯正確無誤,那麼我們可以一直從 N 減除,直到 N=1。於是我們獲得結論:要麼部落由一個人所組成,要麼沒有什麼東西叫作部落。
現在,把「穀堆」或「部落」以「原住民族」來代換,你是否得到一幅恐怖的風景?
部落就像穀堆,部落就是一種穀堆,它只能以整體的樣子存在。穀堆要成堆,所以不論用什麼樣的方式呈現決策,決策的意義必須包含著整體成員權利的條件。一旦我們在這當中用上成員權利排除方式,就可能走向看似符合邏輯,實際卻違反直覺的「穀堆悖論」。這件事情我們以前已經做過——排除平埔族群權利。但排除平埔族群權利,就是排除原住民族權利的正當性,因為這種權利僅能以整體來呈現。
國家權力與原住民族
回到最開頭關於「誰有權決定誰是原住民」的話題。
這次反對《原住民身分法》釋憲的人當中,許多都曾支持上次的狩獵釋憲案,這也是一種自助餐精神。然而我們想要強調:原住民族是被迫承認國家權力,被迫在這個制度內運作,迫不得已而以國際法作為戰場,因為除此以外,恐怕只有武裝暴力革命一途。在沒有打算動武的情況下,我們只能在這個爛泥巴地走兩步退一步的前進。
原運是一個近乎精神分裂的運動,但走在這條路上的人別無選擇,必須時時刻刻記得原住民族和殖民國家對立存在的事實。為了抗衡殖民國家,為了矯正歷史不正義,我們必須熟習對手的一切理論和實踐,才能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可嘆太多人在學習對手的文化和制度時,也不自覺的被同化,甚至淪為打手而不自知。
「所謂一等一的才智,就是能夠同時抱持兩種相反的想法,而且還正常運作。例如認清事情無望,但又下定決心去改變。」這是《大亨小傳》作者費茲傑羅的名言。原運需要的就是這樣一等一的才智,外加堅忍與毅力。我們要抱著清明的心去奔赴爛泥的戰場,而不是在泥地裡也逐漸化為爛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