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吸金問題嚴重,但「合法投資」與「不法吸金」間有明確差異,不應混淆!
「我這裡有個很好的投資機會,保證年利率20%,穩賺不賠,我自己也投資了一兩年了,你要不要試試?」這樣固定且可觀的報酬,遠遠超過我國銀行1年期、2年期定存利率的1%至2%,相當的吸引人。
但仔細想想,真的有所謂的「穩賺不賠」?而且「穩賺不賠」真的那麼容易,為什麼不是出自國內外知名金融機構?
其實,這些十之八九都是非法吸金,總有一天會暴發大量違約,投資人損失慘重、欲哭無淚。
「一個投資單位是100萬元,每年給20萬元利潤,第五年會返還本金100萬元。」常見的「穩賺不賠」方案,大致上是這樣設計,差別就在怎麼包裝而已(投資國外不動產、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甚至還會大舉召開說明會並請律師及知名人士在現場背書)。
吸金集團所推出的「超高利潤投資方案」,目的就是要吸收投資人捧來的現金,至於吸收來的資金,主要目的也很簡單─就是拿來償還投資方案的利潤及本金,所以你拿到的利潤,就是從你自己或其他投資人付的本金撥過來的,讀者也會注意到,這類遊戲規則會導致吸金集團內部資金不足,所以吸金集團另一個很重要的目標就是─要快速、大量不斷吸收新的投資人、新的資金,這場遊戲才能走的下去。
而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吸金集團必須在初期老老實實履行承諾,投資人嚐到甜頭後,就會不疑有他,而再陸續投入更多資金(甚至是押上身家財產的也不少見);如果吸金集團再祭出「獎勵方案」,每拉一位親朋好友進來投資,會再得到另一筆額外利潤,那麼吸金的速度、規模將會超乎想像!檢調機關破獲的吸金集團,往往動輒數千萬、甚至高達十數億!
吸金集團不論怎麼經營,終究會有資金枯涸的那一天(原因可能是沒有足夠的新投資人及資金、也有可能是吸金集團揮霍資金、甚至是透過種種洗錢的方式移出資金)!當大量違約潮突然出現,檢調機關才介入調查,而投資人才知道自己血本無歸了。
這類遊戲規則,最知名的是在20世紀初期的美國的「龐氏騙局」(Ponzi scheme)。
吸金集團涉及的刑事責任,最常見的是違反銀行法以下規定: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吸金集團的刑事責任相當重,且吸金規模達到「一億元以上」的話,甚至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當初立法為了杜絕地下投資公司等吸金集團、保障社會投資大眾及金融秩序,真是祭出了重刑!
銀行法第29條之1的重要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究竟如何判斷?
實務見解在過去曾有出現「6%」(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金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10%」(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284號刑事判決)、「1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金上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19.4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金上訴字第830號刑事判決),都還不到「顯不相當」的程度。
但晚近實務見解多與「過內金融機構公告之1年期、2年期定存利率」(1%至2%)作比較,按照這樣的見解,上述6%的年利率就已經達到「顯不相當」的程度了。
吸金集團案件在臺灣亦層出不窮,而且受害者往往成千上百,被害金額成千上億,在日常生活中,對於「超高投資報酬率」相類的標語,一定要提高戒心,以免白白賠上自己的身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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