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麼是龐氏騙局?到底能不能幫忙操盤?保證獲利,可能只是讓你拿出更多錢的話術!本文以下將一一說明。
什麼是龐氏騙局(Ponzi scheme)?
以後期投資者的本金,支付早期投資者的利息或報酬。
上面這句話是龐式騙局的核心概念,雖然看起來像是一個騙三歲小孩的套路, 但相同的套路,自古至今,不知道多少人被騙到傾家蕩產。
遇到哪些狀況,可以簡單判斷自己是不是中了龐氏騙局?
- 不問股市好壞,一律“保證獲利”
- 受託人會請求委託人“將資金匯入不同人之帳戶”
- 受託人給付“獲利是用現金或支票”
- “拖延付款”
- 匯款要求走“地下匯兌”,讓檯面上沒有資金流動
當然不止以上5點,還包括各種誘使人投資的話術、包裝手法,請勿輕易上當。
遇到龐氏騙局,除了“報警”以外,該做什麼?
- 馬上止損,“停止投入更多本金”
- “蒐集證據”,如雙方的對話紀錄、電話錄音、帳戶交易明細、投資合約
- “找尋其他被害人”,組成自救會,分享證據
誰有資格幫忙操盤?幫忙操盤違法嗎?
只有合法證券商、期貨商、銀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業可以幫忙操盤,其他人都是違法的!
參考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
-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參考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
-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參考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12條第5項第1、3、5款:
-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參考刑法第339條、第342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介紹:
Dom
努力成為一位高效率和零失誤的訴訟律師
研究 #性侵害犯罪、#創傷後壓力症
處理 #家事案件、#民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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