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老公把房子送給前妻,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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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最常發生在家庭中的紛爭大多是「兄弟姊妹間的感情不睦或對於父母親的扶養事務」、「孩子不孝順」、「配偶的一方與自己的父母親時有衝突」、「妯娌(或連襟)間的爭風吃醋」、「對於家中長輩所留下的遺產,爭執其分配的公平性」等等,以上各種原因可能只有單一原因,也有可能是多個原因混合在一起。
最近有則新聞說「彰化縣北斗鎮一鍋貼家族李男13年前與妻子張女離婚,2名子女歸李男撫養;李男3年後又與台中林女結婚,但林女因婆媳不和,不想在鍋貼店幫忙,跑出去自己開麵攤,婆婆要李男把前妻找回來店裡幫忙,前妻不計前嫌,任勞任怨,又悉心照顧2人所生的子女,李男在婆婆的建議下,把房子過戶給前妻,媳婦無法忍受,對李男和前妻提出侵權告訴,求償100萬元,但她無法舉證李男與前妻有何侵權行為,因此法院判她敗訴。」
在解決家庭紛爭的事件中,其實「情緒」及「情感」才是最需要被解決的問題,若是不能解決,其實想要利用「訴訟」的方式,討回公道,法律並不一定站在你的那一邊。很多民眾來找我諮詢的時候,總是開頭說著同為家庭成員的對方,有多麼的可惡,然後希望法院可以讓對方得到一個教訓云云,直到實際了解案情之後,才發現這位民眾雖然想要以提出訴訟來討回公道,但通常要不是他根本無辦法成為訴訟的當事人(當事人不適格),就是在法律的構成要件上根本不符合,若是提出訴訟,必定敗訴的。當然,民眾一定會覺得怎麼法律都沒有幫他,但事實上,法律並不是不幫,而是法律是講究「情狀」和「構成要件」的,而至於要怎麼創造出法律上的優勢,甚至要怎麼去操作,事先都是需要做功課的,是需要先讓律師來分析的。總是氣噗噗的,解決不了任何問題。
回到新聞案例中,林女為何在訴訟中敗訴,很大的原因是因為沒有辦法舉證丈夫李男與前妻間有何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若真的要去解決問題,實際的手段還是「和解」,一但訴訟,幾乎就是翻臉了,婆媳問題不是只有婆媳間要解決,身為兒子與丈夫雙重身分的李男更是雙方溝通最重要的渠道。若大家不一起處理問題,這心裡的糾結永遠不會解開。
在網路科技發達的現代,任何在網路上搜尋資訊、使用網路社群平台、通訊軟體或網路上交易等,無不與資訊法有關,是當代網路世代的人們必須要了解、認識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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