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偶有媒體報導藥品因為含不純物或是主成分不足等因素回收下架,根據「藥物回收處理辦法」,凡偽藥、禁藥、劣藥、不良醫療器材及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對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便需回收收。
回收藥物對人體健康之風險程度分為三級,以第一級最嚴重,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第二級次之,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二個月內;第三級是自藥物許可證到期日之次日起或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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