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節錄
- 在過去「川普被噤聲事件」、「馬斯克併購Twitter」等事件中,「數位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歐盟也在7月5日正式通過《數位服務法》。視野回到台灣,NCC去年底首次提出網路監管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並在近期提出修正、更名後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部劃時代的法案將深深影響臉書、YouTube等網路平台的行為,因此我們想帶你快速瞭解法案重點!
- NCC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主要參考《數位服務法》、聖塔克拉拉原則、馬尼拉中介者原則等方向制訂,希望透過課予相關責任義務,強化平台問責。然而,許多人認為監管法案將打擊網路的自由與多元,甚至嚴重影響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我們也整理這些立委、學者、專家所提出的擔憂與質疑。
- 這部「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劃時代網路監管法案,雖然是為了解決網路平台衍生的各種社會問題,但細究其設計,未來可能仍將在執行面遇到許多困境。另外,我們希望在提出疑慮的同時,也邀請大家一起思考「網路需要被治理嗎?」、「網路治理應該做到什麼程度?」、「有沒有什麼更合適的原則或手段?」……
焦點快報
-《數位中介服務法》重點整理
NCC指出,本法及NCC不會認定哪些是違法內容,而是協助介接到各部會機構,依據其現有法規進行認定與處理。
1️⃣ 監管對象分五類:依等級強化責任義務與罰則,最高「罰千萬、斷網」
監管對象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總共可以分為5大類,而監管範圍層層遞進、擴大:
📌1.連線服務(如光世代)
義務:法院資訊限制、透明資訊揭露
處分:5萬~50萬元
📌2.快速存取服務(如遠傳電信)
義務:法院資訊限制、透明資訊揭露
處分:5萬~50萬元
📌3.資訊儲存服務(如VMware)
義務:通知及回應、資訊限制告知、登載義務機制
處分:10萬~100萬元
📌4.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如Dcard、奇摩拍賣)
義務: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 、訴外爭議解決機制、賣方資訊透明等
處分:50萬~500萬元
📌5.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如Facebook、YouTube)
定義:服務人口達230萬(10%),經NCC認定後公布
義務:最高規格監理,包含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獨立稽核、推薦系統
處分:100萬元~1000萬元
2️⃣ 設立專責機構:NCC捐25億成立擴大版iWIN,推「優質新聞標章」
NCC表示,將捐助25億成立財團法人,建立公私協力的專責機構,協助管理數位平台上的違法內容。根據規定,董事會由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公民團體等人士組成,預算來自中央每年編列預算、外界捐贈等,被稱為「擴大版iWIN」。
這個機構主要負責監督平台自律、建立與平台的快速通知服務(猶如iWIN的綠色通道),以立即處理違法內容。值得注意的是,該機構還須推動「優質新聞標章」、督促「有新聞編輯內容之平台」有效自律。
3️⃣ 資訊揭露:透明度報告、公開演算法、廣告揭露、實質落地、共同資料庫
📌透明度報告
根據規定,每年都應發佈透明度報告,其中需記載違法內容處理紀錄、自律規範及實況等。針對「4.線上平台」類別另有加重,包含處理異議或申訴之狀況、自動化自律系統的實施狀況等。若未發佈透明度報告,將開罰5萬到50萬。
📌公開推薦系統(俗稱演算法)
要求「5.指定線上平台」需於使用條款記載「推薦系統」的參數、可供使用者調整或影響參數之選項,及其將產生的效果。也就是說,未來我們將能理解演算法的運作機制,並自訂它。
📌廣告揭露
要求「4.線上平台」在向用戶展示廣告時,應該揭露廣告標示、廣告主、決定展示對象之參數。因此,未來將能更清楚知道這則廣告是怎麼被推播到我們身上的。
📌實質落地
規定要求平台需公開揭露「代表人、主管機關、電子信箱或電話等方式」等資訊;若為境外平台,則需指定代理人,並提報與前述相同的資訊。
📌共同資料庫
未來將會成立一個「共同資料庫」供公眾查詢,其中會登載法院的裁判、行政單位的處分書、平台做出處分的理由等。
4️⃣ 打擊違法訊息的三枝箭:警示處分、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
當各法規的主管機關發現違法內容時,將能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法院核定後則會進行移除等措施;但若有急迫必要性,可以申請「緊急資訊限制令」,該法規定法院需在48小時內完成核發或駁回。
此外,在向法院提出申請前,行政單位可以直接向平台要求「暫時加註警示」,而根據規定,警示期間不得超過30天,且加註前應諮詢民間查核組織之意見。
5️⃣ 建立申訴違法內容機制,「認證舉報者」優先處理
規定要求「3.資訊儲存服務」需建立簡單易用的檢舉機制,供使用者舉報違法內容,同時也要求「4.線上平台」優先處理經NCC選擇的「認證舉報者」提出之申訴。
6️⃣ 要求網路賣家實名制
規定要求「4.線上平台」需確保賣方完成實名認證,才可以提供交易服務。
解讀焦點
-網路監管正當性何在?真的不會箝制言論自由嗎?
1️⃣ 批評箝制言論自由前,先思考「監管網路」有必要嗎?
媒觀董事長羅世宏曾引用《經濟學人》在2017年的報導,該報導抨擊「數位平台襲奪了大部分的經濟發展成果卻未能雨露均霑,而且還對民主政治本身構成威脅」,他也觀察到「超大型數位平台正從過去不受管制與承擔低度法律責任的狀態,轉變成被期待應該或必須承擔更多法律、社會和道德責任」。因此,他認為「網路監管有其必要」。
事實上,各平台都藉《社群規範》來管理平台上的秩序,然而有時候內部管制會失靈,就需要依靠外部監督,以民主課責機制面對。如同NCC委員王維菁曾指出,立法是「希望規範平台善盡責任,不是要管內容,而是至少要求平台業者應受公民社會的監督、尊重在地法規必須與社會對話,接受公民社會的監督。」
延伸閱讀:
經濟日報》王維菁談「科技巨頭為何需落地受管」|https://bit.ly/3yAcoee
2️⃣ 《數位中介服務法》目標:對平台課責、提高透明度,並處理違法訊息
NCC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的核心精神來自數位服務法、聖塔克拉拉原則、馬尼拉中介者原則,我們簡單介紹這三個概念:
📌數位服務法(DSA)
歐盟於7月5日正式通過的數位監管法案,主要規範業者有提供透明度報告、保障使用者權力、設立投訴及補救機制、與主管機關和研究人員分享數據等義務。
📌聖塔克拉拉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
由電子前哨基金會(EFF)與數個非營利組織於2018年發起,目的在要求社群平台透明化言論仲裁標準,其中有三個要素:自我公布Numbers、通知Notice、申訴管道Appeal。
📌馬尼拉中介者原則(Manila Principles)
主要規範內容管理的原則,共有6項:中間人免於對第三方內容承擔責任、沒有司法機關命令,不得要求對內容進行限制、透明度和問責機制需明確規定、管制作為需通過必要性和比例原則檢驗等。
延伸閱讀:
Wikipeida》聖塔克拉拉原則|https://bit.ly/3IuOs2M
台權會》馬尼拉中介者原則全文|https://bit.ly/3bMUfnS
3️⃣ 質疑聲不斷...網路治理與言論自由無法兩全其美?
草案一出,馬上引來各界質疑「網路戒嚴」、「箝制言論自由」、「花25億養綠色網軍」等,其中質疑大都聚焦在「專責機構成政府打手」、「資訊限制令及警示處分將有損言論自由」等。
對此NCC回應,本法不管內容,而是希望強化對平台的自律機制,並納入公眾問責的精神,而限制令或警語的處理基準,還是回歸各法原有的規範,例如疫情資訊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農業有關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等,不是隨便就可以處理。另外,若專責機構有5成以上為政府捐贈,也將受到預算法和財團法人法的規範,並受國會監督。
如同英國「網路安全法」、歐盟「數位服務法」也造成擔憂與侵害言論自由的批評。但是,我們認為透過立法,讓公眾問責的力量得以納入平台治理,以避免不透明、有疑慮的網路環境,才能提升用戶福祉。
延伸閱讀:
台灣服務業聯盟》英國網路安全草案引發網路言論自由討論|https://bit.ly/3P9H4Mf
Brussels Report》《數位服務法》正在破壞言論自由|https://bit.ly/3aoyies
TechCrunch》英國會警告「網路安全法」恐傷害言論自由|https://tcrn.ch/3ypQIUf
洞悉未來
-《數位中介服務法》可能會遇到這些問題...你有大膽的想法嗎?
1️⃣ 數位平台衍生問題兵臨城下,法案和專責機構能及時到位嗎?
剛通過的《數位服務法》從2020提出草案以來,實質產生效力恐怕需要2023年以後;而英國《網路安全法》、美國《創新和網路選擇法案》則都還在立法階段。《數位中介服務法》離成功上路還有一段路、專責機構也還需要通過預算審查,然而數位平台的問題卻兵臨城下,因此台灣社會亟需盡快取得共識。
2️⃣ 具官方性質的專責機構推動「優質新聞標章」不妥,且缺乏「新聞議價」作為!
根據草案,專責機構有個重要任務是督促「有新聞編輯內容之平台」有效自律,並推動「優質新聞標章」。前NCC委員、政大傳播學院特聘教授陳憶寧認為,由政府介入決定網路上哪些是優質新聞,恐不太妥當,同時草案並沒有處理「新聞議價」的議題,值得討論。
3️⃣ 草案執行面有挑戰,具體作為不夠明確
📌缺乏平台使用數據,如何認定?抖音、小紅書、PTT管不管?
台灣網路治理論壇理事長吳國維認為「台灣缺乏平台的使用數據,管制上可能有困難」。像是使用者超過230萬即為「5.指定線上平台」,但是如何確認真實台灣使用者數量?「一人多帳」的狀況又該如何認定?
陳憶寧也質疑「草案管得到抖音嗎?」對此NCC回應,中國平台牽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PTT屬非營利組織,是否納管仍須研議。由此可知,草案的監管對象仍不夠明確。
📌「違法內容、自律規範」沒說清楚,實際執行有挑戰、恐標籤化特定言論
北科大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江雅綺指出,一則發文究竟屬於個人意見還是不實訊息,中間仍有灰色地帶,如何判斷值得深究。吳國維也說,由於網路服務類型多元,如公開的貼文與加密即時通訊該如何執行,可能都需要更多溝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俊宏則強調,「警示處分」可能對特定言論產生標籤化的負面效果,而如何讓使用者即時提出救濟相當重要。
綜合以上,我們認為平台自律的細節、監管對象的標準、違法內容認定的基礎等都還不夠明確具體,需再多多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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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中央社(2022)/歐洲議會壓倒性批准2項科技法 嚴管科技巨頭、網路非法訊息|https://bit.ly/3nImkj0
2.NCC(2022)/《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https://bit.ly/3urpk7b
3.ETtoday(2022)/NCC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臉書、YT納管違法最高罰1000萬|https://bit.ly/3NK8kzF
4.中央社(2022)/NCC擬納管臉書、YouTube 保障使用者權利違法將開罰|https://bit.ly/3ahe4U7
5.中央社(2022)/NCC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臉書YouTube將納管|https://bit.ly/3NN9iLR
6.風傳媒(2022)/網路平台假訊息怎麼管?NCC擬捐25億元成立專責機構 公私協力共管|https://bit.ly/3yENkVR
7.中央社(2022)/NCC擬捐25億成立專責機構 通知平台下架違法內容|https://bit.ly/3RbqxZX
8.上報(2022)/羅世宏專欄:整頓超大型數位平台 時候到了|https://bit.ly/3NR0iFi
9.經濟日報(2021)/數位資本主義/NCC委員王維菁:科技巨頭落地應接受管理|https://bit.ly/3yAcoee
10.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2021)/一場走鐘獎,一些你應該思考的事|https://bit.ly/3yoxRci
11.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2021)/網路治理,國際上怎麼做?|https://bit.ly/3OYNiz2
12.中央社(2022)/NCC擬納管臉書、YouTube 保障使用者權利違法將開罰|https://bit.ly/3ahe4U7
13.台灣人權促進會(2018)/網路用戶的言論不應由企業審查:馬尼拉中介者原則全文|https://bit.ly/3bMUfnS
14.中央廣播電臺(2022)/「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惹議 NCC澄清:絕無網軍、也未濫權|https://bit.ly/3ImN9ma
15.風傳媒(2022)/NCC《數位中介服務法》納管5平台 洪孟楷嗆:政府限縮網路言論自由|https://bit.ly/3AyVd1r
16.風傳媒(2022)/NCC擬成立網路治理財團法人 鄭麗文批:分明就是花25億養綠色網軍|https://bit.ly/3AAqOjt
17.風傳媒(2022)/揭數位中介服務法「貓膩」 藍委:政府一舉動讓行政權凌駕司法權|https://bit.ly/3uwVJJk
18.ETtoday雲論(2022)/NCC新草案通過將迎網路戒嚴時代 言論自由絕不容侵犯|https://bit.ly/3yPsFPT
19.中央社(2022)/NCC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業界肯定內容判定回歸各部會|https://bit.ly/3P8qPQ9
20.風傳媒(2022)/政府為網路假訊息加註警語惹議 NCC提2準則:不是所有訊息都能加註|https://bit.ly/3ymPn0t
21.今日新聞(2022)/數位中介服務法 專家憂執行難度高|https://bit.ly/3uyx0oe
22.中央社(2022)/網路平台監理草案「抖音」成漏網之魚?學者提3質疑|https://bit.ly/3IltGCD
23.風傳媒(2022)/僅1人贊成!NCC「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意見徵詢 民眾批:蓋網路長城?|https://bit.ly/3Il71q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