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還需要「數中法」嗎?當數位封建已成事實,打倒高牆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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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多方利害關係人」的真實心聲|https://mediawatch.pse.is/6a4x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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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說,上週通過的「打詐新四法」就包含「數中法」的部分內容ㄛ😈

在你覺得很可怕之前,先問問你3個問題:

  1. 手機,你是Apple國,還是Android國?
  2. 短影音,你是TikTok國、Reels國,還是Shorts國?
  3. 聊天,你是LINE國、Messenger國,還是Whatsapp國?


不管你是哪一國,但想想看——
你的國王是誰?你能跟國王吵架嗎?不行吧,因為我們只是小小…小奴隸。


網路空間,是一片燈紅酒綠的荒野,誰先圈一塊地、繁榮到吸引人,誰就是國王。現實生活中,傳統國與國的邊界、概念、民主制度,都不復存在。

作為用戶的我們,其實都活在集權的、封建的「數位封建帝國」之中。

這次,我們從歷史脈絡來檢視「網路為何從自由天地變成集權監獄」,以致如今各國都開始「立法著手治理網路空間」。當然,必須特別關心「數中法草案爭議」之後,台灣如何處理這項議題——方向為何?進度、成效如何?有什麼漏洞?


文長,但別怕!這樣看少負擔:
找有興趣的數字標題0️⃣→看內文→延伸閱讀

焦點快報

-數中法之後,台灣不立「專法」走「分散立法」!進度、成效一次看


1️⃣ 「數位中介服務法」殞落之後,台灣採分散式立法

當Google、Meta等科技平台越來越「大」,甚至大到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比如2016年「劍橋分析事件」就是臉書上區區一個心理測驗,就影響了美國大選結果;又如2021年爆發「臉書檔案」醜聞,外流的文件揭露內部為了留住用戶,所以明知IG設計會造成青少女憂鬱,臉書卻視而不見。種種事件,讓全球開始著手「數位治理」,也就是透過立法要求這些私人的跨國大平台,應該要負起責任。

於是,歐盟在2020年提出「數位服務法」草案、英國也隨後提出「線上安全法」草案。至於台灣NCC則在2022年整合過去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更名後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簡稱數中法),沒想到引爆社會「強烈反彈」而退回草擬階段。歐盟在2022年9月通過「數位服務法」,目前已經上路;而英國的「線上安全法」也在2023年10月通過。

台灣的「數位治理」並沒有停下腳步,在數中法胎死腹中後,時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曾對外表示台灣將採「分散式立法」,也就是針對較急迫且社會高度共識的數位議題,個別修/立法,取代數中法這種「專法」模式。於是,立法院在2023年1月修正通過「性防四法」及「打詐五法」,分別將網路環境中的「性暴力」、「詐騙」議題入法規管。

一年後,同樣處理網路詐騙的「打詐新四法」又通過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性防四法」、「打詐五法」、「打詐新四法」到底在管什麼吧!當然,我們也要看看實際成果到底怎麼樣,以及分散式立法可能有什麼問題?


號外!號外!
NCC在7月17日正式提出《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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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麼是「性防四法」、「打詐五法」?


📌性防四法:遏止數位性暴力、下架非法性影像、課予平台下架義務

包含《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內容包含:要求平台業者需配合刪除不法性影像、平台應保留相關資訊供檢警司法機關調查、將DeepFake製作「不實性影像」入罪等。

同時,衛福部也在2023年8月設立「私ME」性影像處理中心,接受各方檢舉或求助。截至2023年底,一共收到1724件申訴案件、被害人共計1150人,然而扣除掉「網址失效、無明確網址、資訊不充足、重複申訴」等無效申訴案件後,最終有效案件共426件、236位被害人,成案率不到3成。真正移除的有多少?426件中,平台共配合下架369件;當中共968個性影像網址中,只成功移除772個網址。

為什麼會這樣?《聯合報》採訪到性影像處理中心的職員,他表示,Pornhub、Meta等大平台基本上都會配合下架,比如在2023年下半年FB、IG、Dcard、PTT、YouTube等平台下架率都高達100%,他們還會將外流影像轉換成代碼,以防止「再度被惡意上傳」。然而,一些IP設在「境外的小型網站或論壇」,常常出現「找不到人處理」、「聯繫卻得不到回應」的狀況,有時候甚至必須要先花數萬元加入該平台,才能找到對方的聯絡方式。

當性影像無法透過「通知平台自主下架」時,衛福部會採取「停止解析網域」(俗稱斷網或封網)的方式處理,像是2023年2月至今年2月就成功封了9個網站。比如2024年藝人黃子佼因持有未成年性影像,就是由衛福部以行政命令函請數發部,請數發部主管的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進行停止解析,最終將「創意私房」斷網。

簡單來說,現行法規要進行「封網」有兩個途徑:第一,衛福部先「要求平台下架無果」,才能「強制封網」;第二,檢警依法以「禁止加害人重製、散佈性影像」為由,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後,進行「強制封網」。對此,時任衛福部長薛瑞元曾表示,為改善封網效率,希望未來可以修法讓行政機關可以不用先等平台回應,就可以「立即封網」。


📌打詐五法

雖然政府針對數位環境的詐騙做了很多努力,比如宣導關閉iMessage或RCS功能、蒐集詐騙Apple ID給蘋果公司停權、阻攔境外假冒電話(如+886開頭)等,但防堵詐騙還是需要技術面與法治面並進,因此2023年進行「打詐五法」修法行動。

「打詐五法」修法包含《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當中「投信投顧法」明訂網路「投資」廣告需要「實名制」,且平台業者需事前審查、事後下架,若違反「平台需負連帶責任」。

然而,因應AI科技不斷進步,加上詐騙型態與領域許多,像是「投信投顧法」修法只能處理「投資廣告」,但詐騙廣告的型態不僅僅只在投資領域;又如這一年來,詐騙投資廣告共有11萬多則,雖然平台都依規定全數下架、因此沒有祭出裁罰,但還是「治標不治本」,因為平台缺乏主動管理的責任。

於是,今年6月行政院再度提出「打詐新四法」草案,包括【修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以及【立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最終,在7月12日正式三讀通過。


3️⃣ 為什麼說「打詐新四法」跟「數中法」有點關係?

「打詐新四法」中跟媒體特別有關的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當中規定,有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落地」,也就是Google、TikTok等有經營廣告業務的跨國平台,都需要指定在台灣法律代表,以確保我國法律的約束力。事實上,這正是「數中法」的重要精神之一。

除此之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不僅要確保「廣告不含有詐欺內容」,平台也有義務向用戶「揭露」數位廣告的出資者、許可字號、是否使用AI生成等重要資訊。假如平台接收到「某則廣告含詐欺內容」的通報後,就需要立即採取停止播送、限制接取等行動;如果違反義務,將會被施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處置,也就是俗稱的「斷網」。

如果你還記得「數中法」,這部法規雖然已實踐數中法草案的「部分」精神,比如數中法草案第30條規定平台展示數位廣告時,應該揭露「廣告主」、「廣告展示的參數設定」等資訊。但是,在新法規中就沒有涉及後者,也就是透明度義務仍不夠齊全,但也不意外,因為這畢竟只是「打詐」專法。

不過,如果這跟數中法草案有點像,那平台不會「又」很反彈嗎?

其實,數發部已事先跟Google、LINE、Meta達成協議,這三大平台都表示願意配合相關規定。其中,數發部預計在8月上線「打詐通報查詢網」,民眾可透過該網站通報網路詐騙,那麼根據新法規,平台有義務在收到通報後,立即做出相應合適的處置手段。同時,數發部也會與這些數位廣告平台建立「綠色通道」,也就是暢通彼此的聯繫溝通管道,以加速詐騙內容的通報與下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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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以,數位治理「專法」還是有它的不可取代性

上面盤點從2023年開始,台灣在數位治理議題上「分散式立法」的進度與成果,但你應該會發現,這些大多只聚焦在「數位性暴力」、「網路詐騙」這些很狹隘的議題上,就連Google、TikTok等數位平台能落地,也只是因為他們「剛好兼賣廣告」,所以像是UBER、Booking等平台,就還是一樣管不到。

也就是說,當我們要應對網路資訊戰、虛假內容流傳、演算法、個資保護等等各種問題時,或許,還是需要有一套專門針對數位環境的專法,才能比較普遍地處理數位平台產生的種種問題。

但是,當談到網路要「治理」,往往會被惡意曲解成「箝制」,尤其「網路」這個概念似乎自古以來就跟開放、平等、自由、去中心化等概念綁在一起……

但,真的是這樣嗎?接下來,我們會在「解讀焦點」從歷史面探討,回顧「網路為什麼應該監管」、「數中法草案有什麼疑慮」等問題;接著在「洞悉未來」重新翻出數中法草案的法條,盤點看看,在「分散立法」之下,哪些重要的數位治理議題,成為漏網之魚。



解讀焦點

-從我們對平台「無可奈何」的那些事,談為什麼「網路需要治理」


1️⃣ 我們對平台無可奈何的那些事

每個人都對平台生氣過吧,小至「介面或功能更改,讓人覺得不方便」、大至「被說內容違規,卻申訴無門」。事實上,每一次的生氣或無可奈何,都是我們真實感受到「權力不平等」、「被大平台宰制」的具體時刻。

已經有太多這種例子:① Meta「預設」將歐洲用戶的公開貼文拿來訓練自家AI模型,雖然用戶可以「提出異議」、但Meta仍「保有否決權」;② Meta為自身利益,「預設」關閉政治內容推播、「封鎖」部分新聞內容;③ YouTube為了推廣短影音,所以讓Shorts流量變高、更易曝光,然後大家變得常看短影音;④ 我們不仔細看「服務條款」,是因為根本沒有溝通調整的空間…

通常,損失只在個人面的時候,我們可能會沒意識、覺得這就是自己的喜好改變,又或者我們會摸摸鼻子、自認倒楣,甚至迷信這就是「商業自主空間」。但是,當這些損失變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像是Google拿性暴力關鍵字賣廣告、Meta對詐騙廣告無為而治、TikTok放縱致命挑戰成為流行,這個時候,社會才會凝聚一股力量,深刻檢討平時我們如何「縱容」平台的恣意妄為,以及勇敢看見那隻大家早就看到、但都假裝它不存在的「大象」。

換句話說,這些無可奈何不該只是「忍一下就過了」,我們必須意識到「放任平台獨裁,等於甘願讓社會公益被平台剝削」,這是嚴重且集體性的社會問題,得利者只有平台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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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這些「無可奈何」,其實源自人們對網路的美好想像

你的內心或許覺得有些衝擊,甚至不諒解這種看法。這很正常,因為綜觀網路的發展歷程,「開放、平等、自由、去中心化」等特徵,一直是人們對網路的想像,而這也與美國的意識形態密不可分,畢竟網路就是從美國發跡、由美國主導的。

網際網路起初是國防用途,誕生於1960年代美國實驗室,由科學家、企業、國家協力建設基礎,因為它被視為「公共傳輸網路」,所以當時非常強調「自律、無須許可、開放創新」等概念,並且「不允許商業交易」,猶如一塊公共的公有地。直到1990年代美國柯林頓政府開始讓「網路私有化、商業化」後,網路環境的特性就此改變,「追求利潤」的商業邏輯已經逐漸淹沒「自由開放」的公共思維。一個明顯的對比就是「PTT」跟「Dcard」。

從這個脈絡來看,「網路=自由開放」其實是一種虛幻的聲稱,因為「美國」受益於技術起源國、先進者優勢,它至今仍是主導數位秩序的主要角色,它堅守居於中心地位的野心;另外,服膺資本主義的「商業力量」,它的終極目標並不是公共福祉最大化,而是透過不斷剝削使用者,來達到「自我利潤(益)最大化」。

當然,這些「美國」的「私人科技巨擘們」不會認同這種說法,但事實上,我們用Apple手機、看YouTube影片、在Facebook打卡、買Windows電腦…,我們所有數據無時無刻不被美國公司監控,在資本主義的驅動下,這些「別人拿不到的」數據就是他們打敗對手的珍貴寶藏。同樣,當中國崛起,美國必須找個理由要把TikTok「買下來」或「逐出去」,來維持自己的地位。

法國總統馬克宏在2018年曾指出,網際網路由強而有力的私人要角所驅動,當中必然有一些很厲害的利害關係人出現,但重點是「這些都非民主選舉出來的」。換句話說,網路環境的現實是:「跨國界」造就自由無拘束的灰色地帶,但其實Meta、Google等平台都「自成一國」,而且是獨裁的、不受社會監督的「封建國」,我們這些用戶則是任其宰割的「魚肉」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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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以思維要轉變:國家適當介入網路空間,才能捍衛數位主權!

1990年代美國柯林頓推動新自由主義帶來「解管制浪潮」後,主導網路環境的主力就是「自由市場機制」(政府力量一直都在,只是寬鬆管制);但隨後遭逢中國崛起、2016美國大選、2019新冠疫情、2022烏俄戰爭等事件,人們受到錯假資訊、仇恨言論、網路犯罪、侵害人權等傷害後,各國對網路規管的態度開始轉變,紛紛考慮積極立法、加強管理,其中歐盟走得最積極。

政大傳院教授彭芸指出,統計截至到2021年5月,全球累積超過100種新的立法、歸約與政策報告,當中都指出「增加國家對網路的介入,強化國家領導角色」的大方向。在這個思維底下,「數位主權」、「科技主權」、「數據主權」、「數據殖民主義」等概念變得相當重要,也是各國進行網路規管的理論基礎。

「數位主權」是指對數位數據的控制權,包含「物質層(基礎建設、科技)」、「符碼層(標準、規則、設計)」、「數據層(所有權、流動、使用)」三個層面,基本上就像實體主權在網路空間的孿生。之下會有「科技主權」的概念,也就是科技發展能力要掌握在自己手上,典型案例就是中美的晶片戰爭。另外,因為「數據就像石油」,它不僅是驅動技術發展的重要資源,也會影響公民社會的意志與價值選擇,因此「數據主權」即是強調對數據本身、數據相關基建的控制,而「數據殖民主義」則是指透過掌握其它國家的數據,就能達成類殖民的效果(如Meta偏美國、TikTok偏中國)。

總而言之,「數位主權」等概念的出現,凸顯此時此刻各國欲重新確認「國家在網路環境至高的權威」,以確保該國法律、社會規範能夠有效落實,同時修復自由市場機制在網路容易失靈的傾向,終極目標是保護該國的整體利益,免受剝削、殖民。


4️⃣ 2年了,重新看《數中法草案》,有什麼問題?

簡單來說,問題可分為3個層次:「媒體素養」、「公民素養」、「法律設計」。沒錯,前兩個層次跟數中法本身關係不大,但卻是這份草案夭折的主因。NCC在2022年6月公佈草案,當時媒體報導不多、社會也很少人知道,8月NCC先後為「公協會」、「專家學者」、「平台業者」各舉辦一場公聽會,直到第三場「平台業者」公聽會才炸鍋,最終野火燎原、數中法草案就被退回,直到現在。

回顧當時,PTT、巴哈姆特等業者在公聽會現場極力表達反對,接著新聞媒體擷取「PTT等於關站」、「連遊戲都要管」等聳動言論後,社會才開始知道有數中法,同時在野黨順應輿論指控是「戒嚴」,讓數中法萬惡不赦的形象完全定型。「媒體素養」及「公民素養」的問題在於,社會根本沒有理性討論數中法利弊,只單方面隨平台業者起舞(它們抗拒被管,根本不意外),忽略前兩場公聽會的建設性意見,甚至讓討論轉移至對執政黨的批評與不信任。所以,數中法的失敗,某程度上不是理性的問題,而是感性的結果。

必須說,數中法「試圖管制網路環境」從來不是問題,歐盟、英國等地都有先例,也是數中法的參考來源。其「法律設計」最大爭議就是範圍太過模糊、寬廣,像是所謂「違法內容」定義雖回到現有法律中去適用,但當性私密影像這種「極度不能容忍」的內容,與影響物產價格這種「相對能容忍」的內容,都面臨一樣的「資訊限制令」、「加註警示」規範時,確實會造成自我審查、寒蟬效應的副作用,甚至衝擊法院量能與處理品質。

另外,數中法草案其它值得討論的問題還有:「規管範圍廣泛但模糊,PTT等非營利平台有爭議」、「LINE等私人加密平台怎麼管,才不會侵害隱私」、「專責機構如何組成、運作,以確保公共的代表性」、「優質新聞標章恐淪為『官方認證』,衝擊新聞獨立性」等。

數中法還是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像是「透明度報告」、「數位廣告問責」、「疏通異議管道」等等,這些都是在「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過!這些真的很少被社會討論,甚至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所以下個部分我們就要來仔細想想看,它們究竟重要在哪?


延伸閱讀: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懶人包|https://mediawatch.pse.is/66hgvk
法律白話文》問責或擴權?數位中介服務法的五個疑慮|https://plainlaw.tw/66hgwf
卓越新聞獎》2年後,再重新思考「數中法」的前世今生與未來|https://mediawatch.pse.is/66hgz4



洞悉未來

-分散立法下的「漏網之魚」——使用者權益還是沒被保護到!


1️⃣ 還是要提「數中法」,因為那些漏掉的魚就是你我的「使用者權益」🥵

2022年「數中法」夭折後,台灣的「數位治理」還是沒有停下腳步,目前行政院決定朝「分散式立法」的方向,因此針對社會高度共識的「數位性暴力」、「網路詐騙廣告」議題,已經完成「性防四法」、「打詐五法」修法,目前正在推行「打詐新四法」修法,讓網路不再成為三不管地帶。

NCC做了什麼?他們在2023年舉辦「網際網路傳播治理論壇」,邀集國內外各界的利害關係人——政府、民間團體、平台業者、公民——共同分享經驗、瞭解現況及困境,最終原本預計在年底提出「網際網路政策白皮書」,但至今沒有下落。就我們的掌握,NCC目前還在研究階段,正委請研究單位協助整理上述資訊、蒐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可以期待未來會提出一套具體的數位治理政策規劃藍圖。

我們不知道「專法」還有沒有譜,但我們想告訴大家,現在的「分散立法」重要、實際,但不夠理想,因為它只各自擊破特定議題,處理不到那些日常、共通、普遍卻相當重要的問題,比如說「我不喜歡演算法一直推薦我沒追蹤的內容」、「我被祖了卻沒辦法申訴」、「UBER故意把取消訂閱藏起來」等。所以,我們還是需要整體性的法律或政策,來捍衛使用者權益、要求平台向台灣社會負責,不能處處都只為自己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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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們漏掉哪些魚?來盤點看看數中法的未竟之業

每一點都有附上數中法草案的條文編號,方便大家對照著法條看。另外特別說明,以下部分建議源自其它單位給予NCC之提議,並非媒觀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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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平台實質落地

數中法規定平台業者必須公開揭露「代表人、主管機關、電子信箱或電話等方式」等資訊,如果是境外平台則需要指定代理人並一樣提供資訊。如此一來,可以確保這些法條的效果,不會發生問題後,因為找不到人而根本沒有辦法有實質成效。

在「新打詐四法」中也有類似設計,要求「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落地,而且剛好Meta、Google、TikTok、LINE等平台也都同時有賣「網路廣告」,可以間接滿足數中法的這項要求。不過,平台類型其實相當多元,像是UBER、ChatGPT等平台因為沒有賣廣告,那在缺乏數中法的狀況下,他們還是不用落地。

究竟哪些平台應該納管?在數中法經驗中,當前社會對廣泛納管缺乏共識,因此短期或許可以優先處理「關鍵平台」,比如納管Google、Meta、Dcard、LINE等平台應該沒有疑慮,這樣才不會陷在0跟1的選擇上,反倒躊躇不前。


📌§15.16.29.36:透明度義務

首先,數中法要求平台必須每年發佈「透明度報告」,當中必須說明:自律狀況與成效、自動化內容自律的成效與精準度、用戶提出異議狀況及平台回覆狀況等。另外,平台必須在服務條款中解釋演算法的設計,包括:推薦系統採用的參數(如性別、宗教、收入等)、提供使用者調整參數的選項、說明調整後的效果等。

基本上,如果我們認為要維護言論自由,所以應該「自律先行」,那麼透明度報告就是平台自律非常關鍵的配套措施,也就是平台應該要把其所作所為公開給社會檢視(監督),否則平台一直都以「商業機密」拒絕說明,或使用「公關手段」宣稱已經多努力、多有成果,社會根本無法具體進行問責。

不過,在分散立法的現況下,「透明度義務」是台灣目前非常薄弱的地方,我們沒有這類的法規設計,因此平台還是可以利用「資訊落差」迴避責任,而整個社會仍然束手無策。


📌§22.24.26:疏通檢舉管道、設置「認證舉報者」,並建立異議機制

我們在使用平台時會遇到兩種情況,一種是「我想檢舉有問題的內容」,另一種則是被平台認定內容有問題而下架後,「我不服平台決定,所以我想提出異議」。前者是目前相對健全的機制,比如FB或YouTube都能輕鬆找到檢舉按鈕,但結果往往讓人失望,不是失敗但不知道原因、就是直接石沉大海,或者更嚴重的是,我們不知道審查員是誰、可能帶有某種偏見。至於後者,目前幾乎沒有這類機制,聽說YouTuber都透過阿滴幫忙跟官方溝通。

數中法規定,平台應該要建立「易於檢舉」的機制,讓任何人輕易通報違法內容,平台除了需要「發送收到通知」外,也需要在決策後「說明處理結果」;另外,當平台「移除內容」、「暫停或終止服務或帳號」時,應該要讓使用者有「提出異議的管道」,針對異議,平台不能「只使用機器人處理」。

為了讓「檢舉」順利運作、不會緩不濟急,數中法也設計「認證舉報者」的角色,比方說展翅協會、媒觀等NGO因為具有特定專業,因此平台必須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所提出的檢舉。

對平台而言,他們不太關心其上內容的好壞,他們只在乎是否能增加使用者停留以賺取更多廣告利潤,所以當課予他們管理責任時,確實會有「寧可錯殺」的過度審查疑慮。因此,若能有健全的檢舉機制、異議救濟制度,便可免除平台「主動監控及審查」的責任,避免寒蟬效應。


📌§33.34.35:有責任處理「系統性風險」,並接受外部稽核

2016年臉書發生「劍橋事件」,也就是網路心理測驗變成操弄美國大選的工具;2021年發生「臉書檔案(The Facebook Files)」醜聞,因為內部資料外洩才讓社會發現,臉書內部明知IG設計有害青少女健康、臉書被當成犯罪工具,但他們為了利潤所以消極不處理;又例如,最近有人主張短影音不利兒少身心發展,且「容貌焦慮」成為青年世代的文明病…

這都是所謂的「系統性風險」,意即它不是單一個案,而是因為平台設計所造成的規律性、大規模的「問題」。當然,假若這能為平台帶來收入,這可能就不會被視為一個「問題」,所以用戶就會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承受這種傷害、甚至自我歸因,比如認為「一定是我長特別醜」、「一定是我朋友不夠多才沒辦法一直發限動」等等。

數中法要求,平台應該「每年分析、評估他們所提供的服務與功能是否潛藏系統性風險」,並且「針對該風險採取哪些管理措施」,風險的來源可能包含:內容自律系統、推薦系統、廣告系統等。

此外,為確保平台如實管理系統性風險,數中法也要求平台應自己辦理「稽核」,這就像是「會計師稽核」一樣,由外部公正第三方協助確認「平台落實義務的程度」。稽核報告要包括「稽核的項目、方法與結果」,以及「針對稽核結果顯示不足的地方,有何改善的建議」。


📌§37.38:強調公私協力合作、鼓勵建立自律機制

數中法雖然洋洋灑灑賦予平台這麼多義務,但仍鼓勵「自律先行」,而且希望是「協同自律」,也就是Meta應該跟Google、TikTok、LINE等平台一起,建立共同的自律規範,比如一起決定「廣告審查標準與限制」、「如何促進優質新聞並維護多元意見」等。

另外,數中法也要求平台在制訂這些政策時,應該考量「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包含使用者、公民團體、政府機關、其它具代表性之利益團體、專家學者等。這套思維的背後,其實彰顯出:平台不再只是私人產品,而是具有公共基礎建設的性質,所以應該適時考量各方意見。


📌§39-45:建立政府捐贈財團法人的「專責機構」

一樣,這套法律要做的事既複雜又繁多,像是「促進平台自律落實」、「建立與平台業者的綠色通道」、「檢核透明度報告、稽核報告等」、「推動資訊(數位)素養」、「進行相關市場調查及研究」等。但是,由政府單位親力親為恐有疑慮,因此模仿iWIN模式、成立民間專責機構,來處理這些事務。

目前看來,即便是「財團法人」的形式,社會還是相當恐懼政府力量的介入,無法產生信任。因此,假若真的需要一個專責機構來協助治理網路,或許將部分項目「委外」給民間單位,是一個折衷的短期辦法。


3️⃣ 立法之外,數位治理還可靠教育推動「思維上的數位轉型」

要做數位治理,除了制訂法規外,「素養教育」也是一個重要解方。不難理解,引用以前公民課教的「器物→制度→理念」,最終如果能追求思想上的轉變,也就是當每一個人都能認同「平台應該負責任」的時候,業者自然也不會認為這「等同關站」。

不過,到底是什麼「素養」?數中法草案寫「資訊素養」、近期建議是「數位素養」、108課綱是「資訊科技與媒體素養」,而社會普遍認識的卻是「媒體識讀」…好混亂😵‍💫

簡單來說,過去的媒體環境只停在「識讀」層次,因為大家幾乎都只是「閱聽人」;然而進入網路時代,人人都是「產銷者」時就進展到「素養」層次,也就是得具備全面且完備的知識體系,來與媒體互動。而「資訊素養」主要聚焦在電腦、網路等「資訊科技」,以及查找資料、資訊安全等能力,所以它比較關注「技術」層面。最後「數位素養」定義則相對不明確,但可以發現它是相對於報章雜誌、廣播電視等類比媒體的一種素養,也就是它關心的是網路營造出的數位環境,而很直觀的會想到Meta、Google這些「數位平台」。或許某程度上,「數位素養」的核心關懷,仍類同於數位時代的媒體素養。

但不論如何,都能發現「在數位時代下,對傳播媒體、資訊工具有充足的認知,能夠負責任的接收與使用內容,並且願意以促進社會公益為優先」,是這些概念共同努力的方向,這也是網路治理的終極願景。於是,數位發展部或許能夠負責這項「思維上的數位轉型」工作,除了協調相關部會合力,也可以委託民間團體進行研究工作、教育推廣,這也許是數位治理的遠程目標,但此時此刻就該開始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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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PCWorld(2024)/Facebook wants to use your posts to train AI. Here’s how to object|https://mediawatch.pse.is/65z6ua
2.報導者(2024)/《雲端封建時代》來臨──當平台與演算法控制了新聞媒體|https://mediawatch.pse.is/65z6wh
3.INSIDE(2024)/政治帳號危險了?Meta 宣布:IG、Threads 不再主動推薦政治類型貼文|https://mediawatch.pse.is/65z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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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轟轟烈烈兩個多禮拜,「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還是強勢完成三讀了!這次我們想談的是這兩項權力到底可能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造成什麼影響?群眾擔憂的,有無道理?
立院攻防持續,從517到521,黃國昌、羅智強、葉元之、沈伯洋等立委,都直接在立院現場開起直播,為什麼?明明這麼多媒體在拍,為什麼還要自己開直播?這種「立委直播」的現象,繞過新聞媒體、繞過記者提問,立委自己拿起麥克風,直接與社會大眾溝通,究竟是「還原真相」?還是「製造真相」?
當403大地震發生時,傳播媒體不僅「告訴」我們發生什麼事,傳播媒體還「建構」我們對地震的想像,我們也仰賴它來「感知」地震的嚴重程度。這次,我們要談談「災難傳播」的概念:傳播媒體在災難裡扮演什麼角色?傳播科技的變遷又帶來什麼改變?
Meta今天開始就會取消澳洲與美國的新聞服務,並且未來不再與新聞媒體續約、為新聞付費了。這項決策,無非衝擊其它正立新聞議價法的國家,因為澳洲是新聞議價始祖!台灣最近已有立委重新提出草案,目前跨黨派都支持立法,只欠「東風」,於是學界也向行政院疾呼ing。不過,這次我們想多為祖克柏著想一些,想看看…
祖克柏在內的5家社群平台被指控對兒少造成傷害,在美國國會接受質詢,家長們帶著孩子的遺照,指控平台的怠惰與縱容,祖克柏向他們道歉。但是,這些兒少究竟怎麼被平台「傷害」?此外,台灣對含有性意涵的未成年虛擬影像的嚴格禁令引發了對兒少保護與言論自由之間如何權衡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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