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離婚官司(或者社群媒體大戰)暗潮洶湧,到底都是在洶湧什麼?除了像是王力宏這種偶像明星等級有名聲可言、有八卦可看之外,大部分人的離婚其實不外乎三件事情:
1. 離婚:廢話!就是到底要不要離,但有時候連這點雙方都沒有共識。
2. 錢:雖說談錢傷感情,但已經沒感情了只好談錢。在離婚的時候這可是主要戰場,主要對戰內容包括配偶贍養費、小孩扶養費、以及婚姻財產分配這三大塊,其他還有一些額外費用,例如律師費等。
3. 小孩:小孩子在某些情況下也是戰場主體,尤其是扶養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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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蕾神之槌V.S洪荒之力的來回對決中,網友們應該吃瓜過程中也順便看了一些(平常不會看的)法律文件,這可是希爾維亞專長、天天看到眼睛脫窗的東西,既然抓到機會當然要來好好荼毒一下網友們,談談這些日子講到的幾個在美國(尤其是紐約州)跟「錢」有關的幾個法律概念:
一、在財產分配(Equitable distribution)中的「分別財產」 V.S 「婚姻財產(marital property)
離婚財產分配的重頭戲,就是怎樣區分「分別財產」V.S 「共同財產」。
如果是分別財產那就不‧用‧分‧配,很重要所以說三遍!也就是說現在是誰的名字就是誰擁有的,即使離婚也不改變所有權。
但如果被認定是「婚姻財產」的話,不管帳面現在是誰的名字擁有,都必須要拿出來做婚姻財產分配,而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這種分配一般是配偶兩方各自拿50/50。例如L女性事業有成,名下有2000萬美金豪宅、有名車麥X倫Ghost一輛價值一百萬、名下還有自己創立的公司股份價值5億美金,但如果這些是在結婚後取得的,非常有可能會被認定是「婚姻財產」,因而必須跟家裡蹲的W先生對分。
聽起來好像很不公平,憑什麼W先生天天在家裡蹲著就可以跟L女是對分、拿到2億多美金價值的財產?其實道理很簡單,至少紐約的婚姻法相信婚姻一方如果主外事業有成發大財,另一方主內在家裡安頓人心肯定也是功不可沒,所以設立這樣的婚後財產分配制度。
二、共同帳戶(Joint Account)
延伸剛才所說的,有另一種形式的共同財產是雙方自願把它變成共享的,所以也體現在持有的名義上。例如一棟房子你可以在購買的時候,就直接登記在夫妻共同名下,那當然就會是共同財產了,那麼除非有什麼特殊約定,否則理論上在離婚的時候就是拿出來分配,雙方對半分。
實際上,除了夫妻之外,也有許多人會因為各種原因開立「共同帳戶」,例如母女之間想要一起投資股票,於是一起開了一個股票共同投資帳戶;例如三兄弟想要一起存錢買禮物給父母,於是一起開了一個儲蓄帳戶,大家約好每個月一起存錢進去等等。共同帳戶除了平均分配各方權力之外,也可以另外約定例如母親持有90%、女兒持有10%的方式等等,都可以在開帳戶時自行約定。
弔詭的是,就算是「共同/聯名帳戶」,也有可能是「分別財產」而不需要做離婚分配,這也是可以透過雙方特別約定達成的。例如L女士是個像lady gaga等級的大明星,跟很會寫歌的老公W男共同合作了一首單曲,雙方約好獲利70/30而且不算婚姻財產,於是為這首單曲開了70/30的共同帳戶,每當這首歌在KTV被唱一次就有錢進入這個帳戶,雙方擁有約好的70/30使用權。這樣的帳戶由於有特殊約定,雖是聯名但卻不是婚姻財產,不需要拿出來做50/50分配,而是按照當時雙方講好的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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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贍養費(Maintenance/Alimony)
在離婚的時候,配偶任何一方都可能主張申請贍養費,而贍養費有可能是暫時的、也有可能是半永久的,這和一次性的婚姻財產分配概念上不太相同。
暫時贍養費(temporary maintenance)的概念就是在離婚官司過程中、暫時性的、每個月支付的贍養費。這通常是因為,婚姻的一方有可能是像前述W先生那樣的家裡蹲、沒有在外賺錢於是口袋裡也沒錢,這樣口袋沒錢的一方別說把離婚官司打好打滿了,一旦離婚金援斷絕可能連自己日子都過不下去,於是法律才有這樣的設計,讓不是主要在賺錢的一方能夠在維持之前生活水平的情況下,能夠每個月拿錢、放下心來好好打離婚官司,不至於因為金錢上面被斷了金援而被迫投降。
而半永久性的贍養費就是一個比較複雜的議題了,這牽涉到婚姻的長度、婚姻中雙方的賺錢能力、婚姻中任何一方的犧牲(例如W先生花了5年在快餐店打工好讓老婆念醫學院當醫師)、在婚姻中雙方建立起來的生活水平等等各種因素(洋洋灑灑應該有至少15項各種考慮因素)。
在本次事件蕾宏案裡面,目前看起來女方是放棄掉這部分權力的,這有可能是在婚前協議就已經講好的,原則上婚前協議在離婚時都會執行(除非律師寫的有問題)。
以上,簡單針對幾個常見的離婚詞彙做點小解釋,在蕾宏本案當中,聽起來雙方並沒有進行婚姻財產的分配也沒有贍養費問題,因為男方已經有事前安排簽了婚前協議處理掉該處理的財產了。不過再怎麼處理財產,也處理不了心寒以及眾口鑠金,這應該是男方始料未及的吧?
原文於2022/03/12刊登在NEX Foundation內的Media L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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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本文作者:旅美律師希爾維亞
紐約執業律師,www.iTraining.nyc/美國地產學校講師,法路通律師樓合夥人,現任紐約
台灣青商會會長、北美台灣青商會理事、台灣未來基金會理事兼法務長、並為許多非營利
組織及中小企業法律顧問。畢業於紐約大學法學院,有紐約各級法院出庭資格,專精於職業
類移民以及地產商業訴訟糾紛,並有部落格「不對稱的優雅,我是旅美律師希爾維亞」,
文章被刊登於法學期刊、時尚精英、優投房、NEX Media Lab等各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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