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辯護失敗,對律師造成內心的衝擊卻不同

2022/09/16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最近在追一部美劇,名為林肯律師,這個名字來於主角是位律師,他去跑法院時開著名車林肯,因為小有名氣,所以業界就給他一個「林肯律師」的封號。
主角的父親也是為有名的執業律師,主角有一次在法庭外問他父親一個問題:「爹地,為何你要為這些明明有罪的人辯護?」他的父親回答:「首先,這是我的工作,我的工作就是為人辯護,不論這個人是有罪、無罪,不是我們律師認定的,而是法官與陪審團。
再者,我幫一個有罪的人辯護失敗,讓他去坐牢,自己會因此感到心安理得。但若我為一個原本無罪人辯護失敗而導致他去坐牢,我內心的不安與愧疚是無法用言語行容的。」
主角的父親這番話點出一了一個不一樣的思維,首先是為明顯的罪犯辯護,這的確違反了正常人的道德觀,一個殺人的現行犯為何還需要辯護?一般人看到這一幕,一定指責這位律師沒了良心,但各位有沒有想過,這不就是法治社會所講究的的法、理、情嗎?,法的位階總是要在情感前面,而不是情、理、法,大家憑情感在做事。
我這才知道現行犯的辯護律師也不一定是要幫罪犯脫罪而去辯護,只是要提供罪犯同等的法律權利,經過正常的審判讓其受法律制裁,去符合法理情的法治精神。
以上的論點是我以普世的價值觀來判斷,但確實有些律師的價值觀不同,他們的價值觀建立在「金錢」上,只要出的起錢,他們就能幫任何人辯護、幫任何人脫罪,所以才會有些律師專門為黑道服務。
你不能說這些人錯,只是他們的價值觀與你不同,你自己也不能認為你的價值觀就一定對而去否定他人、影響他人,況且一個人的價值觀很難改變,因為價值觀是你深層的信念,會影響你的外在行為,所以,我認為順著你自己的價值觀做事,不論對錯,都是符合你自己的信念,不需因他人的看法不同而去刻意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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