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與配偶離婚的財產如何均分嗎?這類財產劃分會涉及到「剩餘財產分配」的觀點,由於一般夫妻不會在婚前特別約定財產規範,因此最終回歸法定財產制度,也成為了彼此愛到最後的「剩餘價值」。
我們通常會以"扣除負債財產均平 "針對雙方離婚的法定財產配置,因此必須清算現存的婚後財產,並且扣除所負債務總數,得出一筆剩餘差額分配,一般來說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請求多的一方給付差額半數。依民法第1030 條之1 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所謂婚後財產並非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前」財產的總價值而來,而是以婚後增加財產總數為準,無法舉證的部分則被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婚前存款100萬元,婚後存款有1000萬元,除非婚前的100萬是存於特定帳戶(沒有領款紀錄),否則在法律上會認定為婚前的100萬元已經用罄,婚後財產就是目前的1000萬元而非900萬元。
「法定財產制」之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負擔),與「分別財產制」截然不同。「法定財產制」涵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對「分別財產制」並無請求權。婚前一旦以協議約定「分別財產制」,就能避免離婚當下另外一方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一般法院在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時,不單只看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的經濟付出,還會視夫妻一方是否浪費成習、不務正業、不負責任等情事,如果對於財產增加無貢獻者,自然無法不勞而獲,如果不是以上原因,即便情感不忠造成婚姻破裂,一樣無法否認在財產上的實質貢獻。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指出,「勞燕分飛」後的財產分配也可能會有課稅問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民眾不論屬於哪種形式應多注意,切莫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壹.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屬於債權給付性質,因此無需繳納贈與稅或所得稅。
貳.贍養費
一.兩願協議離婚
依離婚協議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離婚協議給付內容以外部份,如果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二.法院判決離婚
屬於扶養請求權,為所得稅法第8條所規定的其他收益,目前財政部規定對此給付不會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