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4日,臺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正式公佈了“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以下簡稱“修正條文”)。修正要點是進一步明確標籤要素內容,並新增容器、包裝最小標籤尺寸規範。
以下瑞歐科技針對標籤要求進行詳細解讀:
標籤要素內容
根據“修正條文”,臺灣毒性及關注化學產品應參考臺灣地區標準CNS 15030進行分類,並根據分類結果及容器、包裝容積標示相應標籤要素,大致分為以下3種情況:
- 有GHS危害分類;且容器、包裝容積大於等於100ml,應標示:
象形圖;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者、 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 位址及電話;警語、補充訊息(如有的話)
- 有GHS危害分類;且容器、包裝容積小於100ml,僅需標示:
名稱;象形圖;警示語
- 無GHS危害分類,但所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僅需標示:
名稱;危害成分;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位址及電話
容器、包裝最小標籤尺寸
製作完成標籤內容後,需要列印或印刷在容器、包裝上,為確保標籤內容清晰可辨,並正確傳遞危害資訊,臺灣的最小標籤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另外,如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容器、包裝,因面積、外型或材質無法滿足最小標籤尺寸要求的,可採取折疊式標籤、懸掛式標籤或外包裝標籤等替代方式,替代方式標籤尺寸不受以上規定限制。
實施日期及緩衝期
“修正條文”中關於標籤要素內容,容器、包裝最小標籤尺寸規範的要求,將於2023年10月31日起實施,而其他內容自2022年11月4日起生效。
瑞歐建議
臺灣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為確保標籤內容更好地傳遞危害,參考歐盟CLP法規和聯合國GHS法規,並結合本地區管理目的及現狀,已歷經4次修正。企業應重點關注此次的修正要點,積極更新製作符合要求標籤:
2.對列入清單並達到管制濃度以上的組分,分別加注「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字樣及所含該物質重量百分比;
3.在標籤上添加必要的警語、補充訊息;
4.需注意標籤最小尺寸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標籤進行重新列印粘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