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剝除人設,再探事實?
看了網上多篇報導,我覺得不管是用「犀利人妻」、「放任孩子」、「嬉鬧奔跑」、「製造噪音」、「早點起床」、「找我律師」、「大直豪宅」、「隋棠富尪」、「1/18去花蓮」等作為隋棠的人設;或是用「歇斯底里」、「長期騷擾」、「榔頭威脅」、「恐怖前科」、「極度敏感」等作為鄰居的人設,恐都過早也過多,令人霧裡看花,越看越花,到底誰是惡鄰,霧煞煞搞不清楚。因此,我們先將故事描述為「隋棠的孩子在深夜及清晨因奔跑、嬉鬧、彈琴發出聲響,鄰居曾2度報警並就診身心科」,並聚焦在「什麼是噪音」、「對於噪音我們有什麼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等相關問題。
二、 什麼是噪音?標準在哪裡?
按照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之規定,噪音管制區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第二類是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第三類是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第四類是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而依噪音管制標準之規定,對於像隋棠事件中這種第二類純住宅而言,夜間是指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在此期間,分貝標準為全頻42分貝,低頻27分貝,換句話說,在夜間管制區內發出超過上面這個標準的聲響,法律上可評價為噪音。
三、 對於噪音,除了戴耳塞外,您還可以怎麼做?
向警察檢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向地檢署提出傷害告訴、向法院提出禁止製造噪音及請求精神慰撫金。而不管您選擇哪一種方式維護您的生活品質及權利,都別忘了第一步:先蒐證!
四、 法律上應注意的眉角?
在面對噪音侵擾的問題時,除了上面介紹的法規外,各位讀者應特別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院環保署噪音管制等相關規定,而梳理過往實務判決的脈絡,適時的向法院聲請噪音鑑定,亦為至關,往往左右訴訟勝敗。
(如果您也有這種難以忍受的噪音問題,不管是惡鄰、是小吃部卡拉ok、是喜歡用擴音器的路人甲、是深夜開改裝車呼嘯而過者,均歡迎諮詢陳凱翔律師,問問不用錢,歡迎進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