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日本社會嚴謹有餘,變通不足。
據說,按照其民法規定,婦女在離婚後半年不得再婚,這不只是法律,而已經成為「國民生活須知」了。理由是,避免(或禁止)婦人妊娠出嫁而出現生父不詳的尷尬。
這當然不是胡亂宣告,而有「財產權」上的考量:家庭財產是財產,婦女也被看作新舊丈夫任一方的財產,而財產與穩定的繼承,是家庭制度得以維持的因素之一。
除此之外,日本民法居然規定,離婚後10個月內出生的小孩要算前夫的,而不考慮離婚的原因可能與「小孩」(以及生父)有關。
前夫不蓋章,小孩就沒戶籍;沒戶籍,就沒護照;沒有護照,就沒有遷徙自由。人權在日本似乎不敵財產權,雖然財產權是從羅馬法以來民法的基礎。
連DNA技術也無法撼動堅硬的法律體系,就說不過去了。
台灣施行的民法,似乎無此規定。但這部承襲中國而來的民法,鼓勵婦女生育,未生小孩的婦女,其境遇是很慘的。
這也是龜與鱉的關係。
日本首次向無戶籍兒童發放護照 ■共同社(2008.09.09)
【共同社9月8電】東京的一名30多歲的媽媽8日終於領到了孩子的出國護照。日本民法規定離婚後300天內出生的孩子必須在戶籍證明中寫上「前夫之子」。為了避開這個規定,這位母親沒有給孩子報戶口。現在孩子已經1歲。外務省稱這是日本政府首次給無戶籍的人發放護照。
通常申請護照時必須出示戶籍。外務省於2007年6月修改規定,以提供與親生父親的親子證明等為條件,可向無戶籍者發放護照。這位媽媽於8月為孩子申請了護照。
拿到護照後這位母親高興地說:「這樣一來到國外出差就能帶上孩子,可以一邊撫養照顧孩子一邊工作了」。(完)